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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惠州经济纠纷 180万债务竟以工资方式偿还作者:陈海燕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黄恺2012年,刘先生和叶先生曾合作开厂,后出现分歧后由叶先生接手工厂。不过,叶欠刘180万未还清。但双方未签订借贷关系的协议和欠条,而是由叶与刘的妻子韩小姐签订了一份聘任书。叶聘用韩作为其镇隆永隆公司顾问,月薪5万元。然而,叶支付110多万后拒绝支付60多万“工资”。对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10月31日,韩女士等人再次与永隆厂保安冲突,一保安涉嫌打人被治安拘留。目前,双方仍僵持不下。当事人签署的聘任书。南都记者陈海燕摄南都讯 记者 陈海燕 &2012年,刘先生和叶先生曾合作开厂,后出现分歧后由叶先生接手工厂。不过,叶欠刘180万未还清。但双方未签订借贷关系的协议和欠条,而是由叶与刘的妻子韩小姐签订了一份聘任书。叶聘用韩作为其镇隆永隆公司顾问,月薪5万元。然而,叶支付110多万后拒绝支付60多万“工资”。对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10月31日,韩女士等人再次与永隆厂保安冲突,一保安涉嫌打人被治安拘留。目前,双方仍僵持不下。债务:以发工资方式偿还180万刘先生说,他和叶先生本来是10多年的朋友,曾一起在惠州陈江开厂做生意,主要生产电路板,叶是大股东,刘是法人代表。2012年,因工厂经营不善,经过协商刘退出。“因为双方有一些债权债务的关系需要厘清,经过商议,由叶先生接管工厂,但他需要偿还我180万的债务。”刘先生说。但是,双方并没有对这笔债务签订相关的协议、借条,而是由叶先生与刘先生的妻子韩女子签订了一份聘任书。南都记者看到,这份聘任书的大致内容是,叶先生作为法人代表的惠州镇隆永隆电路有限公司聘任韩女士为公司高级顾问,月薪5万元,任期3年,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聘任书的右下角是叶先生的签名和永隆公司的印章。“实际上,我不是永隆厂的员工,也没有去上班。聘任书只是一个还款的依据。”韩女士说。冲突:60多万没拿到多次冲突不过,叶先生支付了韩小姐两年多,即110多万的“工资”后,剩下的60多万拒绝支付。“他(叶先生)也没有给出足够的理由,只是说不想给了,之前给的就算了。我们当然不同意。”韩女士说。10月底,韩女士多次带人到位于镇隆的永隆公司门前要求叶先生出面处理此事,双方多次发生冲突。韩女士带的2名男子因涉嫌殴打永隆厂员工曾被治安拘留。10月31日下午3点多,韩女士再次带人来到永隆厂,门前保安见状将他们推开,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中,一名保安持伸缩警棍将韩女士带的一名男子腿部打伤,镇隆派出所也拘留了涉嫌打人的男子。随后,南都记者致电永隆公司老板叶先生,他了解到记者身份后挂断了电话,短信也没有回复。而该厂厂长王先生则回应记者称,“作为厂长,我可以证实,韩女士从未在工厂上班,也不是该厂的员工。我不知道为何老板会请她做高级顾问每月发5万元的薪水。”王先生说,“至于为何老板支付了110多万,还有60多万不支付。原因只有老板自己知道。”另外,王先生表示,希望韩女士采取法律的途径解决此事。律师说法: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债务关系竟然以工资的方式偿还,没有在公司任职或上班,竟然拿着高薪,如何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此,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说,首先,叶先生欠刘先生夫妇的180万,在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欠钱就必须偿还。其次,叶先生通过发“工资”的方式偿还,也是还债的一种方式,并不违法,也是可行的。后来,叶先生拒绝支付余款后,韩女士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债。另外,双方在聘任书问题上又涉及到劳动法的法律关系,既然韩女士没有付出劳动,双方没有劳务关系,那么,作为聘任方叶先生违背了劳动法,责任也需要叶先生来承担。此外,由于双方当初没有签订借贷协议或欠条,韩女士如何通过法律来起诉?对此,杜兆勇说,“当然,谁起诉谁取证。”权威专业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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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办就业证 合同无效仍可获劳动报酬
  二十多年前,刘先生随父母出国,在国外定居后入了外国籍。去年刘先生回国后本想大干一番,没想到却因为自己的疏忽没办就业证,而丢了工作。在求助工会律师后,他才明白,外国人在没办就业证的情况下与中国企业签订的,不受中国律的保护,但可以按相关标准享受。
  争议原因
  个人原因未办就业证
  去年12月,做出口生意的某商贸公司聘请刘先生为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日至日,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即日至日。
  合同中注明,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都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刘先生未完成每年公司交给部门的任务,或不能胜任部门经理的工作,商贸公司有权,但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刘先生或额外向其支付6个月的。
  入职后,刘先生因在国外养成的习惯,总是上班到点才来,到下班时间就走人,下班后公司开会他也从不参加。刘先生不仅自己不加班,还要求部门里的职员不加班,为此,公司总经理找刘先生谈了两次但都不起作用,今年6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说他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与他解除合同。由于刘先生正在外地出差,公司将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了刘先生。
  6月13日,刘先生拿着自己的《外国人就业证》来找公司领导,指出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公司领导介绍,公司报表显示,在刘先生担任部门经理的6个多月里,该部门外贸订单比同期数量都少很多,部门任务均未完成。外贸企业需经常与国外公司打交道,因为时差,所以员工加班很正常。作为部门经理的刘先生,在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但自己不加班还要求员工也不加班,影响了公司的效益,所以他在工作能力上存在缺陷,无法胜任职位要求。
  同时,公司领导还强调,刘先生作为部门经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致使双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公司才决定与刘先生。
  专家点评
  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 签订劳动合同属无效
  刘先生认为,现在自己已经办好了《外国人就业证》,且办理就业证是的义务,自己以前没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完全是商贸公司的错,所以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表示,人事部门曾多次请刘先生出具自己的学历证明、简历及照片,但刘先生一直未交,所以公司在为其他三个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时却无法为刘先生也一起办理。
  刘先生后悔没及时交这些东西,但他仍然不甘心:难道就因为我没有《外国人就业证》,商贸公司就能随便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带着刘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中心的调解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介绍,为维护我国劳动用工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涉外劳动者在中国的就业被定位为补充性、暂时性,其岗位设置是在用人单位有特殊需求,而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申请涉外劳动者用工。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所以,外国人只有在取得就业证后,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徐律师说,如果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而在中国实际从事就业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无论其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受到处罚。本案中,作为外国人的刘先生,没有取得就业证因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其签订的于日开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分析
  未许可不算劳动关系 付出劳动仍可得报酬
  刘先生在6月13日获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满足了涉外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同时具备实际用工、就业证有效的两个条件,所以这时刘先生提供劳动的行为才获得了行政许可,因而从6月13日起,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既然刘先生与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日开始成立,那么刘先生应与商贸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没有,则商贸公司能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同理,因为刘先生与商贸公司的实际用工关系已于日由商贸公司单方解除,则刘先生与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没有建立。
  另外,由于刘先生与商贸公司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根据《》的规定,双方可要求劳动争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尽管刘先生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在商贸公司所付出的劳动仍然可以得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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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谈保险之刘先生与保姆的纠纷
小安谈保险之刘先生与保姆的纠纷
时间: 17:14:45
来源:原创
刘先生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4岁时,刘先生的父母办理了离婚,刘先生最终跟随了母亲张女士一起生活。为了刘先生有个好的生活环境,张女士没有选择再嫁,而是又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将刘先生抚养长大。成长于贫困单亲家庭的刘先生,深知母亲养育之不易,无时不刻想为母亲尽一份孝心。 寒窗苦读数十年,刘先生获得了理学硕士学位,成功进入一家待遇不错的外企工作。经过几年的辛勤工作与努力,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也遇到了生命中的另一半,如今也过上了有房有车、有妻有子的幸福生活。刘先生认为,生活的一切都来之不易,虽然目前的财产不是很雄厚,但仍需一份保障。经过考虑,小俩口投保了一份,不仅看中了其对房屋及室内财产的保障,而且对盗抢、家电使用、宠物、家政责任损失具有可选的赔偿责任。 在城里生活安逸的刘先生并没有忘记在老家老母亲,想着现在的生活条件好了,是时候向母亲尽一份孝心了。刘先生跟妻子决定将老母亲接过来一起住,一方面让老母亲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夫妻俩可以在身边照顾着。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工作繁忙的夫妇俩不仅无暇照顾自己的孩子,而且每天为父母做一顿饭的时间都没有。夫妇俩心想:总不能让年迈的老母亲为他们做饭带孩子吧?还为整个家庭忙碌不能颐养天年?想到这里,刘先生决定请一位保姆照顾老母亲,顺便做饭带孩子。 万万没想到的是,保姆没照顾好家人,反倒把自己给“照顾”了。前些天,保姆在做饭时一不小心扭到了脚,脚肿伤了一大片。经诊治后,扭伤慢慢好了些,但也用去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保姆想,自己是在刘先生家干活受伤的,刘先生应该给予她赔偿,就坚持向刘先生索要医疗费。可刘先生觉得保姆是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所以不答应给予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就在此时,经过妻子提醒,刘先生发现之前投保的平安包含雇佣家政人员责任险,也就是说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转嫁给平安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保姆要求的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负责。 想到这里,刘先生立即办理了理赔手续,在平安核实信息后,成功得获得了赔偿款。 小安点评:雇主请保姆照顾家人,没想到保姆没把家人照顾好,反倒把自己弄伤了。看似滑稽与奇葩背后,是整个家庭生活存在的风险。庆幸的是刘先生保险意识强劲,一份不仅提供了财产保障,还能肩负起被保险人的责任。
说到这里,小安不得不强调,有家有爱有平安相伴,还是来份平安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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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因考勤表、工资单未签字引发的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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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因考勤表、工资单未签字引发的纠纷分析&——因考勤表、工资单未签字引发的纠纷分析  文章来自:&中工网——《劳动午报》  一些单位为了省事,一般不要求劳动者本人在考勤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殊不知省了这点小细节却容易引来大麻烦,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而法庭则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背景:劳动者刘先生跳槽后,以原工作单位拖欠其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支持刘先生请求后,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刘先生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庭审中,单位负责人称,刘先生确实曾经加过班,但单位已支付了加班费,其年假也已休完,并拿出刘先生的考勤表和工资单予以证明。考勤表与工资单上,记载刘先生已休年假及领取了加班工资,但上面并无刘先生的签字,刘先生对此也予以否认。结果在单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现有证据认定刘先生存在未休年假及加班费被拖欠的情形,日前终审判决刘先生胜诉。判决后,单位负责人认为“冤”,说如果当初让刘先生在考勤表和工资单上签字,刘先生就不会申请劳动仲裁了。  近些年来,类似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所出示的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单上无劳动者签字,且不被其认可,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此用人单位叫苦不迭。所以制定完善的考勤、工资发放制度,让劳动者逐月在考勤单、工资单上签字,是避免因考勤、工资各执一词而引发诉讼的当务之急。  工资单无职工签字法院不予认可  案例1:  彭女士曾在北京灵驰海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任职,双方签有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底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装饰公司以彭女士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此彭女士申请海淀劳动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及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奖金等共计23万余元。仲裁裁决装饰公司支付彭女士18000余元后,装饰公司与彭女士均不服,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开庭时,双方就彭女士工资标准、年休假问题,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不拖欠彭女士加班工资,向法庭提交了《工资表汇总及说明》。但由于该份证据上并无彭女士签字,且彭女士又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在装饰公司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工资表汇总及说明》不予认可,认定装饰公司未支付彭女士加班工资27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考勤表无职工签字没有证明效力  案例2:  贾女士2007年入职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任库房管理员,双方签有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贾女士因故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华翔公司支付贾女士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余元后,华翔公司不服,起诉至大兴法院。  庭审中,华翔公司为了证明贾女士已休年假,提交了贾女士离职请假情况表打印件,称其根据贾女士签到表、指纹打卡记录、打卡机记录的出勤情况汇总而成,但上面并无贾女士的签字。此外,华翔公司还提交了贾女士工资月实发明细表复印件、考勤记录,但上面均无贾女士签字。对于这三份证据,贾女士均不予认可。最终,法院支持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未休年假,据此判决华翔公司依法支付贾女士15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无职工签字难被采信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然而考虑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在证据取得方面(例如考情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奖惩决定等)处于劣势,因此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例如在上述贾女士一案中,贾女士称自己未休15天年假,华翔公司称贾女士已休,双方各执一词。这时,法庭不需要贾女士举证证明自己未休年假,而要求华翔公司出示贾女士已休年假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对此华翔公司提交了贾女士的离职请假情况表打印件,上面有贾女士已休年假的记录。然而由于该情况表为打印件,上面既无贾女士签字,又不被贾女士认可,法院依照证据规则认定其为无效证据,据此采信了贾女士未休年假的主张。  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劳动者工龄等,负完全举证责任。  律师分析: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单、考勤表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等,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东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与建议:  1、工资单、考勤表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出勤情况交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依规定时限保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出勤情况交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依规定时限保存。  2、工资单、考勤表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单、考勤表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者拒不认可的,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就工资与考勤记录而言,由用人单位单方记录或掌握,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不利于劳动者一方权益的维护,故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为抗辩劳动者的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请求,仅是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单一证据的,如劳动者一方否认,将不能直接采信,无法有效抗辩劳动者请求。但是,用人单位在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考勤记录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请假条,或是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的单位相关制度等,并能与单位相关制度相互印证的,则有可能被依法采信。  风险防范对策:单位不应图省事&免得惹大麻烦  ■&律师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应自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用工规章制度,包括劳动者定期对工资单、考勤表的签字确认制度,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和流程等等。规章制度完备后,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进行相关文件、表格的收集、归档,并建议尽可能留存一份纸质的书面资料,以及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  单位如以电子打卡等形式记录考勤的,则应定期由劳动者对其电子打卡记录等进行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依本单位规定的制度流程,对工资单、考勤表等进行确认,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非经本人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等不予认可,或是无据可依,引致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制定制度流程,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入职、离职等事项,同样需要求劳动者对于相关信息与告知内容等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劳动者个人要有权利意识  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以及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或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其他书面资料等,以防备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凭。(本报记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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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太阳能公司拖欠工资 老板称等员工来起诉我
近日,在泰安市打工的刘先生通过《阳光连线》爆料称:“泰安市晨光太阳能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随后,笔者调查后了解到,该公司老板张金涛要求删除爆料帖文后才能给刘先生结算工资。
  今天,笔者再次通过电话与刘先生取得联系,他表示:&目前的纠纷就在这两个月的工资上,之前的8448元货款公司已以货的形式给了我,我处理掉后拿回了货款。&  公司老板回应:不删帖不结算工资,等着他来起诉我  对于这件事情,公司方面是怎样一种态度?又为何扣压了刘先生两个月的工资呢?笔者随后拨通了泰安市晨光有限公司老板张金涛的电话。张金涛首先不否认事情的经过,之后他便把事情的全部责任推到了刘先生身上,&他(刘先生)发的帖子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的信誉,已经有其他的公司给我们打电话反映这个事情了。&  笔者:&您既然不否认帖子的内容,那为何要求删除帖子内容后才给刘先生结算工资,这之间有关系吗?&  张金涛:&当然有关系,他给我们公司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是他造成的。&  笔者:&事情出来后,您为何不先从自己公司的角度反思这个问题?&  张金涛:&那是他的个人行为,那我问你,这事跟公司有什么关系?&  笔者:&他之前是您公司的员工吧?&  张金涛:&是。&  笔者:&所以跟您公司是有关系的。&  张金涛:&难道员工出了问题,还要老板跟着一起承担吗?&  笔者:&我认为,员工出现问题,公司老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金涛:&谢谢你给我上的这一课。&  笔者:&那这件事情,您打算怎么处理?&  张金涛:&只要删除了帖子,我就给他结算工资。&  笔者:&删除帖子不可能,您还有其他的处理办法吗?&  张金涛:&我没有办法了,要不你给我个办法吧。&  笔者:&事情到了这一步,您接下来有何打算?&  张金涛:&他不是说要起诉我嘛,我等着他来起诉我。&  律师说法:晨光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对于这件事情,笔者咨询了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他在了解了事情全过程后认为:&首先应该确定刘先生同泰安市晨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晨光公司老板张金涛承认的事实,可以确定刘先生为晨光的业务员,据此,我们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能确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吕律师还认为,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晨光拖欠员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首先,员工可以根据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行政处理决定书(注意:是行政决定书,而非劳动监察指令书)。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认为,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索要工资报酬,相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程序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目前,刘先生已向泰安市岱岳区劳动监察大队写了投诉申请。对于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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