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申请了微信开放平台认证公函的同学吗

微信公众平台个人申请提交等待认证后再怎么办&
自微信发布以来,微信的使用人数已经超过5亿,微信对移动用户的作用不容小觑,越来越多的朋友使用微信做推广。而作为微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众平台,其实个人也是可以申请微信公众账号,那么如何申请微信个人的公众账号?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可从腾讯官网进入到微信主页。
2、进入到微信主页后,点击导航菜单中的“公众平台”。
3、此时我们还没有账号,点击右上侧的“立即注册”。
4、进入注册页面后,会看到成功注册公众账号需要5个步骤,首先填写有效的邮箱地址以及密码、验证码等,此处的邮箱将作为登陆公众账号使用,点击注册。
5、进入邮箱,该邮箱地址为上一步填写的账号,会收到一封发自微信官方的激活邮件,点击邮件中的激活链接,激活账号。
6、进入到微信公众账号注册的第3步时,选择运营主体,如果是公司就选择组织,否则就选择个人,根据提示提交认证材料,等待审核。
7、组织可以申请服务号和订阅号,个人只能申请订阅号,审核通过就可以推广自己的公众账号了。
以上就是如何申请微信个人的公众账号的步骤,大家看明白了吗?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阅读本篇文章!微信挂靠申请 我想申请一个可以认证的订阅号,发现目前直接借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来弄?这样申请_百度知道
微信挂靠申请 我想申请一个可以认证的订阅号,发现目前直接借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来弄?这样申请
微信挂靠申请我想申请一个可以认证的订阅号,发现目前直接借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来弄?这样申请的号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况且现在已经没有订阅号了,只有公众号和企业号。现在还有一个新的应用号正在内测中,个人号是不行的,如果是个人就申请公众号,能认证的只有企业号。另外能不能通过也是一个问题。因为企业运营的都是和经营的业务相关的一些功能。很容易就被查出来了,如果借别的营业执照来申请。这样是违法的,会封号的首先
有能替代微信的东西吗?
订阅号那种推送
就申请个公众号就行了。都能满足的。
还是有不同形式的订阅号。没法认证就没法广告主和留言评论打赏这些功能。
你这应该是以前的截图,订阅号和服务好已经合并了。
你是个人吧
这是今天上午的截图,选择的组织和企业都有订阅号?
开通打赏和留言这些功能个人也是可以的,是有条件的
也就是说没有认证的个人号也可以用?但是功能只给认证的人开放
2015.10月开通的个人订阅号就完全不具备这些功能,必须认证。这是新的政策吗?
如果开通上面功能,需要你推送的文章,是原创的,粉丝达到五万以上,开通有一年左右的,保持一定的活跃度,微信团队会审核你申请前,最近三个月的文章。目前开通的公众号有2千多万,审核通过的只有18万。目前审核的很严格。达到这些要求,才能申请开通原创标示,再过一段时间才能神情开通打赏功能。
到时候申请成功了会有个人标示。这些功能都可申请的。首先得符合以上条件。
采纳率:60%
同一身份证号,暂无认证次数限制;3、企业的说明;3、企业的说明;2、同一个公司&#47:1、同一个身份证可登记5次信息:1、同一个邮箱只能申请1个公众号;2、同一个手机号码可登记5次信息、同一手机号码,暂无认证次数限制;组织机构可注册和认证50个公众号。----------------------------------------------------------------------公众平台微信认证身份证、手机;4、同一个公司&#47官方的最新说明:公众平台注册身份证、手机
到时候微信号,弄大了,它可以收回跟你没有关系
个人号现在没法认证。有比较好的替代方法吗?
暂时没有,只有自己去注册公司,如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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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后使用权归原申请人
日 11:29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 谢威利
  目前个人不能成为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因此,现实中有不少个人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后委托其他公司企业等组织代为挂名认证。根据腾讯公司规定,微信公众号认证后,认证主体与原始申请人不一致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归认证主体所有。
  那么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后,使用权究竟归谁?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始申请人与认证主体争夺微信公众号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法院终审判定,根据双方协议微信号使用权归原始申请人所有,由挂名认证公司办理公众号取消认证手续后返还原始申请人。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的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委托合同纠纷。
  委托公司挂名认证公号
  日,王某通过QQ与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协商公众号认证事宜。聊天中,王某委托该公司对王某个人申请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挂名认证。协商一致后,王某在罗某的指示下,通过淘宝网店向罗某支付了3500元认证费。双方还约定,认证后微信公众号归王某所有,且王某可随时要求变更挂名认证主体。
  日,王某申请的微信公众号通过了认证,认证的使用主体为罗某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某公司。之后,该公众号继续由王某实际运营。
  2014年7月,王某准备开通微信公众号的流量主业务,以获取广告收益。因微信客服告知流量主业务收益只能支付至认证主体的公司账户,且需认证主体开具增值税发票,王某遂与罗某协商,双方同意通过重庆某公司账户提取流量收益并开具发票,收益双方各占50%。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重庆某公司向王某转付流量收益1.4万余元。
  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合同
  日,王某认为微信公众号的流量主业务收益低、影响读者体验,遂将公众号的流量主业务关闭,但罗某则希望继续开通流量主业务,王某表示不同意。
  日,王某发现微信公众号的密码被修改,罗某告诉王某,修改公众号密码系公司决定,因公司代管公众号需承担风险,现流量主业务关闭导致公司风险和收益不对等,要求王某开通流量主业务。经协商,王某最终同意开通,而罗某则将公众号的密码告知王某。
  2015年10月,双方再次因微信公众号使用问题发生纠纷,王某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重庆某公司的委托合同,并要求重庆某公司办理该微信公众号的取消认证手续并支付拖欠的相关流量主收益。重庆某公司则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该公司,其使用权应属该公司。
  之后,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重庆某公司就微信公众号的挂名认证委托合同,重庆某公司办理取消认证手续并支付王某应得的流量主收益1.6万余元。
  合同有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上诉认为,根据认证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原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资质审核的用户。因此,涉案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应属于该公司。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与重庆某公司就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事宜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其次,虽然重庆某公司与腾讯公司在签订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有“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资质审核的用户”之内容,但重庆某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该协议,以及重庆某公司进行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获取流量主收益、提供发票等行为均系基于王某的授权委托而产生。即使王某与重庆某公司就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的委托合同关系有违《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但该委托合同关系仅发生于王某和重庆某公司之间,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作为民事约定对王某与重庆某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王某和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据此,重庆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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