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泰康中国人寿小儿保险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全能保(2015)条款全文_泰康人寿客户经理_简小燕_新浪博客
泰康人寿保险全能保(2015)条款全文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能保(2015)条款
泰康全能保2015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我们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若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
  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下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
  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
  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高残保险金申请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5.4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9.25)。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3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8.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8.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6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7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8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9.释义9.1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9.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4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日,日至日期间为0周岁,日至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9.5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9.6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9.7高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的(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注:  1)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9.8重大自然灾害  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1)地震:
  是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
  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者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
  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者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者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
  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者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龙卷风:
  是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12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
  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者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泥石流:
  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
  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9.9交通工具  仅包括: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私家车:
  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汽车。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公务车: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01)中的乘用车或者小型客车定义、车主为法人单位的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汽车。
  出租汽车:
  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汽车。9.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11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9.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
  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9.14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9.15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9.1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9.17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9.1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9.1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9.2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9.2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9.2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9.23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9.24利息  涉及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24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年复利指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
  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9.25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万元,您申请将保险金额从10万元减保至6万元,那么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10-6)/10`=3.2万元。
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7)。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9)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8.2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8)保险事故鉴定。9.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42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4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9.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9.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9.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9.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9.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9.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9.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9.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9.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9.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9.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9.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10.2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9.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9.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9.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9.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9.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9.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9.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9.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9.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9.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9.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9.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9.26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9.27终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9.28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9.29严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9.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9.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3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9.3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输血而感染;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为医疗责任事故的生效判决;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9.3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须具备以下至少四项条件: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查结果须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9.35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9.36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30天以上;
  (2)治疗30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9.37严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9.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9.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9.40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9.41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9.42严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10.释义10.1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10.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4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日,日至日期间为0周岁,日至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10.5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0.6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万元,您申请将保险金额从10万元减保至6万元,那么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10-6)/10`=3.2万元。10.7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10.8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
  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3)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10.9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10.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11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0.14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0.16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10.18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0.19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20利息  涉及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24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年复利指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
  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   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10.2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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