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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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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合格通知书
序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 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 轮候保全通知书
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 旧代码 新代码
8 审查业务专用函 9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10 视为撤回通知书 11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2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13 修改更正通知书
14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15 退款审批通知书 16 手续合格通知书 17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18 补缴费用通知书
19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 20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1 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2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3 电子申请回执 24 窗口递交文件回执
25 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 26 电子申请注册事务专用函
27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 28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执 29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30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31 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32 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33 驳回决定
34 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36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37 缴费通知书 38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39 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 40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1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42 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 4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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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1、济标定字[2004]1号 &&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
附:鲁标定字[2004]20号................................4
2、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5
3、济建标字[2005]3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
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5]14号.................................7
4、济建标字[2006]1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8
5、济标定字[2006]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11
6、济建标字[2006]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14
7、鲁建标字[2006]18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158、济建标字[2007]6号&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16
9、济建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
10、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21
11、济建标字[2008]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22
12、济建标字[2008]3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24
13、济建标字[2008]4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6
14、济建标字[200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
附:鲁建标字[2008]27号...............................28
15、鲁标定字[2008]13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33
16、鲁建标字[2008]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35
17、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36
18、济标定字[2009]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7
19、济建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42
20、济建发[2009]2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46
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50
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
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51
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抛丸除锈........53
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喷射除锈........54
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55
26、济价格字[2005]94号&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67&&&&&&&&&&&&&&&&&
27、济标定字[2009]6号 关于计取安全施工费等问题的通知.. ..69
28、济建标字[2009]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 .72
29、济建标字[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通知…………………………………………………………….78
29、济建标字[2010]3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80
30、济建标字[2010]4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 .. .. .. .. .. .. .. ..82
31、济建标字[2010]1号文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84
32、济建标字[2010]7号文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11:28:00&&&&-
鲁标定字[2004]20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省标准定额站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14:23: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发挥规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安工程规费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项规费及费率
工程排污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施工费
二、&&&&&& 有关说明
1、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号文件的意见》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安全施工费。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已包括在本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建标字〔2004〕15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20043200441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30:00&&&&-
济南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3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 现将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的计算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05]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鲁建标字[2005]14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鲁政办发[20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我省建设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均应按下表计算税金。
工程所在地(%)
县城、城镇
市县镇以外
& 原鲁建字[2004]1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税金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14:57: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6〕1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建标字〔200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鲁建标字〔2006〕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5]9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15:07:00&&&&-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济标定字〔2006〕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
仪表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定额站《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定额站、市建委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06〕3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
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我站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以下简称单价表),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单价表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3]1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单价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单价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二○○六年一月六日
鲁标定字〔2006〕4号
关于印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
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我们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本价目表”),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价目表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3]5号、6号和[2002)1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价目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
16:50: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6]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省定额站《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鲁标定[2004]2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32元;装饰工程3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鲁建标字[2006]18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并就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计价依据提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现颁发施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鲁建标字[2004]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通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释"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补充与更正"除外)继续施行。
  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同等作用。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11:59: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7]6号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建筑工程结算,现将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结算办法发布如下:
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下列折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种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0:24: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配套使用。
第五条&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安全施工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相关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2%。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前,将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用总额的60%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再拨付40%;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结算费用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提交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及向总包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用的证明。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施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落实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施工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安全施工费用结算凭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予以举报,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16:36: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
局,各有关单位:
&&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程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精神,适时反映建设市场人工工日单价的变化,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2元;装饰工程4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建标字[2006]19号
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14:25: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3号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根源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支付按照人工费和工程款分开支付的原则,人工费专项列支。
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月或阶段工程量结算,发包方应按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定期拨付人工费和工程款,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按实调整。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并将结算中的人工费在10日内全部拨付。
四、发承包单位凭合同、结算书及人工费支付凭证(银行进帐单和承包方开具的发票)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人工费支付确认手续。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人工费支付确认证明。
五、建设工程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
七、本通知自发布起执行。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已开工且尚未竣工的工程,也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14:29: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4号
3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
&&&&&&&&&&&&&&&&&& &&&&&&&&&&&&&&&&&&&OO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9:20:0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鲁标定字[2008]13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我站调整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以下简称单价表),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单价表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6]3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鲁标定字[2006]3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单价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单价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标准定额站
鲁建标字[2008]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一、工程类别调整
&&& 1、装饰工程 单位:元/m2
定额人工费
&&& 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 2、单独外墙装饰 单位:元/m2
定额人工费
&&& 注:每平方米单独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单独外墙装饰工程量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单独外墙装饰面积。
&&& 3、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III类工程。
&&& 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6:13:15&&&&-
济标定[2009]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2号)已于2009年5月27日下发,于2009年8月1
日施行,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报审单位前期准备工作:
&&& 1、表格:
拟结算备案的单位从网上(网址:& 或 )下载下列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加盖印章:
&&(1)《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五份)
&&(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
(3)《工程概况》;
(4)《主要项目工程量明细》;
(5)《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用量及价格明细表》;
(6)《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1)造价师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后退还);
(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不退还);
&(3)总包、分包的竣工结算报告书(不退还);
(4)&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退还)
(5)经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退还)
&二、&&办事流程:
&& &(一)受理
&1、接收、清点报审资料。
2、报审单位登记。
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收件回执》。
&&&&&(二)审核
&&&&&(三)现场查勘
1、查勘现场情况与资料是否符合;
2、查勘经济指标特殊性的原因。
(四)核发
&&& 1、审定合格的,在《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加盖“济南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专用章”。
&&& 2、不合格的,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备案的原因。
&&&三、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 & &
&&&&&&&&&&&&&&&&&&&&&&&&&&&&&&&&& &&&&&&&&&&&&
资料汇总15
&&&&&&&&&&
&&&&&&&&&&&&&&&&&&&& &&&
&&&&&&&&&&&&&&&&&&&&&&&&&
&&&&&&&&&&&&&&&&&&&&&&&&&&&&&&&&
&&&&&&&&&&&&&
1&&&&&&&& & & &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16:41:23&&&&-
济建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县(市)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工程量明细、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明细、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经确认的竣工图;
&&& (五)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造价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未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条& 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二条& 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17:18:2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09]2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禁止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和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 &&&&&&&&&&&&&&&&&&&&&&&&&&&&&&&
济南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文件
济建渣整发【2009】3号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
为规范建筑渣土市场管理,维护各方利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特确定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为每立方米23元(10公里以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限价含挖掘和运输及工地出入口保洁费用。运距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增加运输费1.3元-1.5元。处置难度大的经协商可在最低限价基础上向上浮动。
二、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最低限价发包,违者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惩罚。
三、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结算的要求,加大建筑渣土市场的管理力度,确保最低限价的落实。
&&&&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济南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济建渣整发【2009】4号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
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 为杜绝建设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防止扬尘污染,确保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市建设委员会决定所有建设工地一律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建设工地从挖槽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中必须设置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工地所有出入口都应当在土石方工程以前进行硬化,在硬化路面上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并同时设置沉沙池。建设单位是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责任主体,在整个施工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 &&& 二、建设工地均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至少在工地出入口和所有塔机顶部各安装一个摄像头,并能满足施工现场监控全覆盖的需要。出入口的摄像头应在运输建筑渣土前安装,塔机顶部的摄像头应在搭建塔机的同时安装到位。
&&& &&& 三、各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时,首先应向建设单位明确工地出入口硬化、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的责任,经实施验收后,再予以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凡未事先硬化工地出入口、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未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的不得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不出具办结函。
&&&& 四、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担一半。
&&&& 五、各级工程质量安监部门要对工地出入口硬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把关,凡出入口未硬化的、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六、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从保全运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建设工地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自觉配合,积极支持,以实际行动为城市环境的根本改善作出贡献。
&&&&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工作内容: 抛丸除锈、钢粉末及铁锈等回收、现场清理。
单位: 分示
定 额 编 号
H型钢制钢结构
基 价(元)
人工费(元)
材料费(元)
机械费(元)
单价(元)
汽车式起重机25t
省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第360页项目内容按下表执行,原项目内容作废。
             (三)喷射除锈
工作内容: 运砂、烘砂、喷砂、砂子回收、现场清理及修理工具。
定 额 编 号
H型钢制钢结构
H型钢制钢结构
基 价(元)
人工费(元)
材料费(元)
机械费(元)
单价(元)
喷砂用胶管40mm中压
除锈喷砂机3m3/min
电动空气压缩机6m3/min
鼓风机8m3/min
汽车式起重机16t
汽车式起重机25t
省标准定额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㈠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㈡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㈢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㈡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㈢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㈢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㈡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㈢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㈡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㈢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㈠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㈡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㈢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㈣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㈤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㈥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㈠双方协商确定;
㈡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㈢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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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2.602.951.931.790.360.700.250.400.06
2.903.802.052.500.500.800.250.400.10
4.305.403.253.950.650.900.250.400.15
3.64.752.723.320.540.900.210.400.13
1614.6814.550.920.900.250.400.15
1.802.100.360.701.802.600.500.80
20%2.520.360.703.120.500.80
52.6052.95
七、自来水价格和自备井水资源费调整后,各供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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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驻济部队,济南供水集团,东源、雪山、官庄供水公司,水质净化一、二厂,各县(市)、区物价局、水利局、环保局
& &&&&&&&&&&&&& &2005629
关于计取安全施工费等问题的通知
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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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14:46:5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9]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实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制度。该项制度的推出对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办法作如下调整: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费用额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3.24%(其中安全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为1.24%),由原-来的两次拨付改为一次性全额拨付。
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该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有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费用承担及相关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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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通知
9:54:42&&&&-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5号)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2号)发布实施一段时间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建筑工程计价和招标投标管理,合理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加快了工程结算的速度。但从以上两个办法的实施过程来看,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资质及人员
1、超越企业资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审核工程结算。
2、编制人员对所出具的成果文件盖章不签字或签字不盖章;人证不符,不?-过本人同意代签或盖章现象严重;编制人非该单位人员;所持证书专业与所编制(审核)专业不符,三级质量审核制度不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人员不足或专业不配套。
(二)成果文件
1、招标控制价格式不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要求去做。
2、编制说明中工程概况包含的内容不全,应包括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檐高和结构形式等,更有甚者拿着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原-封不动的作为招标控制价的说明。
3、各专业工程不按规定分别确定类别,如土建、装饰、水电、暖气、通风等专业均按一个类别。
4、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故意压价或提高造价,如漏项、重复乱套定额,管理费和利润随意压低或抬高。
5、对当前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如定额管理费仍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收取和拨付关系概念不清。
6、补充项目、业主暂定价的材料随意定价,主要材料的价格不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编制。
7、编制控制价的建筑面积与所提交图纸的面积不符。
8、按业主要求暂定价的成品、半成品,未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9、招标控制价包括的内容和项目不详细,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统一。
10、漏计暂列金额中的风险金。
11、项目特征描述不清,不应计价的费用计入了控制价,如采用预拌砂浆和土方(渣)外运未予以注明,安装设备进控制价,电气工程送配电系统计取调试费。
12、业主分包项目、业主供应材料和设备未列表,编制说明中也未体现。
13、编制(审核)的成果文件,内容装订不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存在的问题,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学习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行业责任感,强化诚信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培训。
(一)不得超越企业资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审核工程结算。
(二)严把编制审核关,编制人员对所出具的成果文件要盖章并签字,所持证书专业应与所审核(编制)专业相符,不?-过本人同意不得盖章或签字。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印章。
(三)报送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是参与编制的人员并携带本人证件。
(四)提交《招标控制价编(审)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五)施工图纸应是技术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并提供市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技术?-济指标》。
(六)招标文件必须?-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七)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结构形式、基础、层数、层高、建筑面积、檐高、地点等。
2、招标控制价包括范围:为本次招标的××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3、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2)省和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计价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材料价格采用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年×期发布的信息价格,济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可按市场询价填入“市场询价”一栏,编码应与省定额库统一;(7)工程类别:各工程专业类别应分别确定;(8)其他的相关资料。
(八)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市场价格按下列方式计算:材料市场价格=工程造价信息价(原-价)×1.10,此系数包括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风险因素,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发生结算。
(九)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按10%计取。
(十)根据地质报告或相邻建筑的位置等情况,计算施工方案措施费,如基坑支护和降水等费用。
(十一)定额缺项的补充项目应按定额子目的格式,附工料机分析表进行备案。
(十二)如果出现业主依法分包及业主供应的材料,应计取总包服务费,且业主分包项目和业主所供材料,应单列“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和“材料暂估单价表”,并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
(十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增加“计费基础”一栏,按附件2。材料汇总表按附件3格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出现不按本通知要求去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停止其在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证书。
附件:1、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人员一览表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材料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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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人员一览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材料汇总表
济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可按市场询价填入“市场询价”一栏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9:06:54&&&&-
,如:石材、面砖、成品门、幕墙、卫生洁具、阀门法兰、散热器、灯具、电缆、新型材料等。材料暂估价选取原则上有信息价的执行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暂估价应符合当前市场行情,不得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暂估价表中应注明材料品牌、档次及采购方式(如甲供、甲指乙供或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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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15: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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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凭优质优价。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方法等内容。获得各类奖项的建筑工程参照以下标准实施优质优价:
优质工程等级
国家级优质工程
省部级优质工程
市级优质工程(优良、泉城杯)
1.0%、1.5%
市优质结构工程
2010年1月4日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11:06:22&&&&-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0]7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55元;装饰工程62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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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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