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购的990元可以退出来吗?

齐屹科技发布2019年度业绩报告,2019年公司总收入7.7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4%;持续经营业务毛利为5.08亿元,同比增长33.3%。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持续经营业务经调整净溢利为6221.8万元,同比增长20.5%。每股基本盈利为0.05元,不派息。

2、东易日盛拟对外投资1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易日盛数装科技有限公司”

东易日盛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告显示,该子公司名称暂定为“东易日盛数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苏海玥,注册地址为北京密云区。

3、德尔未来收到政府补助990万元

德尔未来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政局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合计收到990万元。此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信传信息获数千万元A轮投资

原材料配方及供应链优化企业信传信息近日宣布获得线性资本投资的数千万元A轮融资,老股东九合创投和君盛投资跟投,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继续打通陶瓷行业上、中、下游供应链以及公司在耐火材料产业的业务扩展。

信传信息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陶瓷行业原材料供应链优化的公司。

根据德国家具配件制造巨头Hettich的报告,公司在2019年的销售额为11亿欧元(12亿美元),同比增长3.2%。

6、加拿大木材巨头Canfor大幅削减加拿大、美国、瑞典三地工厂产量

加拿大木材巨头Canfor Corporation 对其各个地区的业务运营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加拿大,自3月30日起,该公司工厂的木材产量将在未来三周内减产约40%,产量减少约16.52万立方米;在美国,Canfor将在四个星期内减产40%,产量减少约11.8万立方米;在欧洲,从下周开始,Canfor位于瑞典的两个锯木工厂将在未来四周内减产50%,木材产量将削减约4万立方米。该决定主要受到了英国采取封锁措施的影响,导致木材产品无法运往英国,部分只能运往其他国家市场。上述三地总计木材减产量达32.32万立方米。

7、加拿大木材生产商West Fraser木材产量再减5.66万立方米

加拿大木材生产商West Fraser宣布,从3月30日起,其位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所有锯木厂都减产一周,预计减少约5.66万立方米的木材产量。另外,该公司位于加拿大艾伯塔省的胶合板工厂也将从3月30日起至4月6日暂停运作。

8、英格卡购物中心中国区总裁丁晖将离职,在宜家工作超16年

英格卡购物中心(原名宜家购物中心)中国区总裁丁晖即将于三月底离职,暂未透露新方向。

丁晖出生于1968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毕业后,以第一名的成绩就读复旦MBA。丁晖自2003年入职以来,已在英格卡集团工作超16年。2008年,宜家购物中心集团进入中国拓展业务,丁晖被任命为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并负责筹备中国公司,管理购物中心在中国的投资业务,一手开创了宜家集团在中国的购物中心时代。

9、多国关闭边境口岸码头,中国瓷砖贸易面临考验

继美国关闭两个码头、越南与柬埔寨互相关闭部分边境口岸后,近日,又一批国家关闭口岸,其中包括泰国紧急关闭51个贸易和边境口岸。随着海外疫情发酵,增加了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不稳定性。大量外贸订单被取消或推迟,外贸企业正面临新一轮的大考,中国瓷砖出口贸易企业也不例外。

佛山一家瓷砖企业出口负责人表示,近期东南亚部分客户都在咨询能否推迟提货,甚至取消订单。“订单已取消,或在取消的路上。”从目前情况来看,订单被取消或推迟,并非某一企业的个别现象。

10、2019年1--12月陶瓷制品制造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3.65%

2019年1-12月,玻璃、陶瓷制品制造业汇总企业单位数3269个,亏损企业数385个,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73%,其中:陶瓷制品制造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3.65%,其中:日用陶瓷制品制造业利润总额同比减少2.71%。

11、2020年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将于11月3-5日举行

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官微发布,2020年第八届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将于11月3-5日在深圳会展中心2号馆举行。

12、2020第十七届哈尔滨国际家具暨木工机械展延期举办

哈尔滨国际家具暨木工机械展览会组委会对外发布通知,原定于4月15日举办的2020第十七届哈尔滨国际家具暨木工机械展览会将延期举办。

13、2020米兰国际家具展正式取消

米兰国际家具展主办方宣布,此前改期于6月16日-21日举办的米兰国际家具展现在正式取消。下一届展会将于2021年4月13日至18日举行。

《今日家具》2020全年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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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药店被罚990元

  2012年12月,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的王某去镇上的一家药店买药,在询问了症状后,药店老板段某给她开了10种药,包括硝苯地平片、曲克芦丁片、、等4种处方药。回家服药1个多小时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检,王某符合在罹患慢性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肌病并已发生慢性左心功能衰竭的基础上,在某种诱因(如药物作用、体力劳动、情绪波动等)作用下发生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从2007年至案发,该药店共被处罚过8次,都是因为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中6次是责令立即整改和警告,另两次分别被罚款500元和990元。

  案例二:药店被判赔48万

  2015年6月,张某感觉酸痛、流鼻涕、咳嗽,体温38度,随后其妻阿会前往某药店购买感冒药,药店销售人员阿丽了解病情后,取出鼻舒适片、对乙酰氨基酚宁、复方感冒灵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并按一定药片量分成六份,交代每次吃一包,每天吃三包。张某服药后,很快全身发冷,约20分钟后喊了一声,口唇发紫,120医生到场检查后证实张某已经死亡。

  法医对张某死因的鉴定意见为“张某符合因急性过敏反应而死亡”。专家意见为:“这几种口服药中引起过敏性休克可能性最大的是对乙酰氨基酚。复方感冒灵片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42mg,4片共含168mg,加上一片对乙酰氨基酚,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对乙酰氨基酚总剂量不算很大,但对乙酰氨基酚的说明书上把与其他复方感冒药合用列为禁忌。”

  阿会认为:药店工作人员分包的口服药导致丈夫张某急性过敏而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药店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103万余元。

  药店辩称:对乙酰氨基酚属于非处方药,属于常见的退烧药,临床上无须试敏。醋酸泼尼松片是处方药,但属于抗过敏激素;枸橼酸喷托维林片是处方药,属于普通止咳药,死者亦不属于该药品的禁忌人群。所有的鉴定意见书及报告均无提及或推论过敏死亡与这两种处方药有关。死者妻子阿会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凭处方购买,但她购买时并未持有处方。自身存在过失,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药物销售的店铺,其工作人员阿丽并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不应根据客人的陈述而自行帮其配药并拆分出售,故被告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过敏反应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药物的剂量、自身体质等,考虑到目前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以及死者张某和其妻在接受拆售药物时未对其存在的危险性引起足够重视,亦同样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药店向原告阿会等支付赔偿款485000余元。

  来源:腾讯 大粤网

  案例三:退回购买中药款

  2014年12月,金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中医”刘某处看病。刘某为其开具了3副“药方”,每副含三味中药材各30克。随后,金某家属根据“药方”前往珠海市某药店抓药,药店员工既没有询问药方出处和用途,也没有提醒上述3种中药材的性质和服用禁忌,便照方抓取了这3副中药。

  2014年12月8日晚上,金某用药后,发生了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且在腰部、胯部、手腕等多处关节出现大面积淤青。金某家属认为这是中毒症状,于是致电“中医”刘某,刘某称这是“正常反应”,并要求金某以甘草煮水加红糖服用。此后金某情况并未好转,反而急转直下,从2014年12月10日起,金某多次辗转在不同医院治疗,最终于2015年1月16日身亡。

  金某家属事后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中医”刘某并无行医资质。金某家属认为,在使用刘某开具的“药方”后短短39天,金某身亡,是刘某所开“药方”以及某药店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所共同导致的,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药店退回购药款449.3元,刘某和某药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85.7万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某药店向原告金某家属销售的两种中药材的有毒成分为乌头碱。乌头碱急性中毒是急危病症,如未充分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短期内就会导致患者中毒死亡,而金某是在使用含有这两种中药材等的“药方”后一个多月才死亡的,不符合乌头碱急性中毒死亡的特征。从金某家属提供的病例等证据看,未证明金某在医院诊疗期间出现乌头碱中毒反应,但证明了金某患有全身多处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且因上述疾病导致了死亡。

  因此,香洲法院认为,原告金某家属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金某使用相关中药材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金某家属表示针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金某家属主张被告某药店和刘某赔偿相关损失85.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香洲法院判令某药店退回购买中药款449.3元,驳回金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原告金某家属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样都是在药店购买药品服用后死亡,为啥每个案例的处罚都不同呢?

  一、法律责任类型不同

  常见药品相关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案例一报道的是行政责任,案例二、案例二报道的是民事责任。

  案例一:药监局对药店罚款990元,属于行政责任。该案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报道,不排除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未追究药店刑事责任。

  案例二:药店被判承担50%的责任,判赔48.5万元,属于民事责任。该案没有涉及行政责任的报道,但也案例一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而行政处罚不超过1000元。该案未追究药店刑事责任。

  案例三:法院判令药店退回中药款449.4元,属于民事责任。但也可同案例一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而行政处罚不超过1000元。该案未追究药店刑事责任。开具处方的“中医”涉及非法行医罪,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者病情和死亡原因不同

  案例一:药店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是,患者死亡和用药没有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本身心脏存在严重疾病。

  案例二:药店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患者死亡和用药导致的过敏反应可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用药存在配伍禁忌、重复给药、用药过量的问题。

  案例三:药店凭假中药处方销售中药饮片,患者死亡和用药没有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出现中毒症状后,仍然听信处方中医,没有及时去医院救治,最终在39天后死于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严重疾病。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店不是普通的商铺,药店销售人员必须懂药懂法。

  虽然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禁止规定,但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直是药品零售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一,药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给患者随意销售处方药,向患者推荐联合用药,一般不会致死、致残、致伤。但再小的概率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100%,都可能是悲剧。药店不能总是侥幸赌明天!终日祈祷患者不是特殊人群、不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二,药店几乎没有外配处方,即使有外配处方,很多药店也根本没有在岗的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对患者安全用药把关。眼下不是药店有没有外配处方的问题,而是处方外流后是否具有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问题。没有具有专业能力的执业药师镇守药店,药店就犹如没有警察守卫的城市,危机四伏。

  三,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停止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即使被药监局发现,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不超过1000元。而患者因此致死,追究药店或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中国似乎还没有。民事赔偿也一般因患者自身疾病和用药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而鲜有涉及。所以,药店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针对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没有配备在岗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等“危险”行为,亟待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和严格执法。

  药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零售行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该为保障患者安全用药尽职尽责,而零售领域的执业药师的责任尤其重大!

  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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