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冻结账户后可以支付单位贷款利息吗?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月 7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9月1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 10月12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11月2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11月23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 12月 4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1月4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 2月1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3月5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4月1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5月7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6月3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 7月5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7月16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8月5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9月3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10月8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11月6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年12月11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年1月12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年 2月12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年3月16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年4月15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36,533,),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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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银行钱不还,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不归还的,会起诉到法院,等到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你的财产。如你有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会对你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况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然,你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是没有办法强制执行,那就会你纳入失信人名单,禁止你高消费,等到你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后,银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积极主动还款是解决的好办法。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如果仅仅只是被起诉,在没有被纳入不诚信的“黑名单”之前,向银行贷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被起诉,在判决生效,裁判文书被公开之前,银行不会知道这个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农村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办理要满足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明;3、有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6、作为抵押的房屋产权明晰,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7、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此房屋作抵押,并能出具相关证明;8、在农信社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9、农信社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流程如下:第一,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第二,经农信社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该社开立存款账户,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评估;第三,借款人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办妥上述手续后,农信社发放贷款;第五,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第六,贷款结清后,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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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帮助别人做担保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是正常的拖欠,那么属于经济纠纷,当事人积极应诉,并及时还款即可。但是,如果其是恶意透支,那就涉嫌犯罪。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也没钱,如果法院判决需还钱,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名下财产就可以被执行。  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 汽车贷款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债务人拒不执行财产,有车的,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21】

21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7月28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光伏产业指数。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剔

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证券,将主营业务涉及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上

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硅片、多晶硅、电池片、电缆、

光伏玻璃、电池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和光伏电站等;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

排名靠前的5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4)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

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

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

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

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

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

存托凭证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

票。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2日披露的《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公告》更新了相关内容,相关调整自2022年5月16日起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光伏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8、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9、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及其未

53、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股,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

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

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

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

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

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

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

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3月至今,任中国投资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8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副经

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

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

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

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

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

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

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2001年2月,

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管商业银行

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年2月至2019年9月,

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部副主任、法律部主任、董事、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年9月至2019年5月,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2015年6月至2019

年5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2019

年11月,负责筹备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年11月至

2020年6月,任中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20年7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

行合伙人。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

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

至2008年1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

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6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7月至2021年9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

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

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瑞兵,博士研究生,16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7月至2021年9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

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2021

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

张玮,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2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7

年7月任职于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

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1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

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

徐成城,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闽发证券。2011

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2月

至2021年7月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2

月至2020年12月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国

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任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任国泰国

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兼任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任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年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任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动漫

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800汽车与

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泰中

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

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兼任国泰

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

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兼任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兼任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

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

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

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

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

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

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5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

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

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1年3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10675只,证券投资基金71只,全行资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晨斌、魏佳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14号文(《关于准予国泰

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

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

4、客户服务传真:021-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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