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问政微博问政拓宽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渠道这句话对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成法治城市的目标,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将法治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和全过程,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青岛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制度建设质量显著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机构职能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1.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执行职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衔接落实国家和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依法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调整更新审批事项目录,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积极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将为行政审批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平台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3.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市、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专业分大厅办理。完善企业登记、建设工程等审批事项并联办理运行机制。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建设,2016年年底前达到省市县三级联网互通,实现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库建设,实现证照电子化应用,试行审批证照统一制发、二维码识别和统一送达,提高审批效率。

  4.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权力清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推动政府管理方式转变,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拓宽法人、社会组织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渠道。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改革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管模式,实行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三分离,实现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持续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创新、创业、创客类企业登记条件。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青岛”网站,实现与国家平台网络的互联互通。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智能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惩处,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

  6.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城市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推进应急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危化品风险管控、动态分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全面达标升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完善安全追溯系统,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治工作平台。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

  7.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规则流程,创新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渠道和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对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深入落实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措施。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方案,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深入落实市“十三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和措施,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规划领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9.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有序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

  10.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政府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11.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发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对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加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将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定期限后的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的依据。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宣传工作,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

  12.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及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

  1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14.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15.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网络平台。2017年年底前,编纂完成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定期予以更新。

  (三)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

  目标: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决策制度科学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正当,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责任严格明确,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16.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2016年年底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合法性审查规定等配套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7.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听取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市及区(市)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8.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评估备案、提醒、考评、追责等制度,提升风险评估科学化水平。

  19.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20.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采取分层次、分领域逐步推进的方式,以市、区(市)、镇(街道)三级党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联合聘任法律顾问组成市法律顾问团。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选聘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加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政府合同审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2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2.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23.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市、区(市)政府的执法权限。发挥区(市)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凡属区(市)政府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加快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各区市要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机构、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区(市)和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切实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在经济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扩权强镇,提质增效。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4.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和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编制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

  2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发布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和损害程度相适应。制定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平台、音视频执法设备等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实现执法全程留痕,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范围和程序,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作出调整,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市、区(市)政府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并分类向社会公告。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上考试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并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27.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特别要落实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整合市、区(市)行政处罚数据,加强市行政处罚网站建设,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权信息和处罚结果信息一站式公开和查询。完善全市统一的网上执法平台、网上审批平台功能。2016年年底前,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网办率达6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基本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28.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行政问责、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与监察机关责任追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围绕行政权力、资金使用、资源配置、项目运行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制定权力运行和制约制度,增强监督效力和刚性约束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建立政府守诺践诺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完善以公务员职责履行失信记录、社会生活失信记录、考核奖励惩戒记录为重点的公务员诚信档案。完善公务员信用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收集记录公务员诚信信息。研究拓展诚信信息在公务员考核和监督管理中的使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

  29.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坚持从严治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行部署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书面反馈。

  30.加强行政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贯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建立专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等程序。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探索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财务、工程招标等做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积极推进行政问责等责任追究工作,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落实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3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深入开展“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在线问政、行风在线、民生在线、政务服务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解决热点问题。发挥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范围、内容、标准、方式,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办事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主体和工作责任。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和即时通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政务公开与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有机结合,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与国家和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33.完善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青岛市行政问责办法,健全和规范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目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制度,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34.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多元化解机制。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益律师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实行行政争议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按照条块联动、属地为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统筹城市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社会治安、城乡建设、文化执法、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和民政等领域公共管理资源,构建全市“一张网”的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综合治理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信息平台和产品体系、标准体系,构建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圈。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活动中。

  35.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制度,实行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复议机构。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行政复议职权集中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负责受理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运行规则和配套制度,发挥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和专家学者的咨询论证作用。

  3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探索网上申请,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复议文书上网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探索案件分类规范和管理,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引入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纠错手段,增强办案实效。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37.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

  38.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各区市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探索开展集中行政裁决职权工作。

  39.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探索开展农村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大力发展海事海商仲裁业务。依托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仲裁院,搭建知识产权交易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培训考核、择优选聘和推荐选聘相结合的仲裁员选聘模式,加强实务能力测试考评。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提高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率,完善案前调解、案中全程调解、专门机构调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提高当事人满意率,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40.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物业管理以及消费维权、知识产权、观光旅游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41.依法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落实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建立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健全律师参与化解案件制度,完善社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4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按照德才兼备要求和好干部标准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干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3.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类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市、区(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区(市)、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行政学院举办的处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等主体班次要将法治教育、依法行政作为培训内容。

  44.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5.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6.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47.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区(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8.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内部评价、社会满意度测评、专家评估三者相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9.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充分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会作用,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工作。注重发挥驻青高校、科研院所法学专家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作用,通过课题招标或者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50.建设高素质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法制机构建设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改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健全基层法制机构,重视镇(街道)法制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主体,将意见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意见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意见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结合综合考核,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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