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被占怎样维权

几年前,广州发生了一起诈骗案: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一员工麦某,伪造理财产品疯狂骗取16名投资者超过5000万元,多数受害人为老人,其中2名老人甚至在维权过程中去世。

之后,麦某被抓获,在2017年底获刑15年,法院判令追缴麦某违法所得返还给相应被害人。

但是被害人的维权之路并未结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批本案中被害人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民事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于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银行员工疯狂诈骗5000万

故事,要从几年前说起。

据媒体此前报道,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麦某,布下了一个大骗局,把16位长期合作的客户合计近5000万元理财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以受害人之一的广州市民赵先生为例,媒体报道显示,从2012年开始,赵先生在麦某介绍下购买理财产品,老先生对麦某非常信任。没想到,此后投入的1530万竟然都掉入了麦某编织的陷阱中。

2015年4月和5月,在麦某推荐下,赵先生先后购买了860万元和670万元“光大银行中融融金1号”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加盖有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业务专用章。之后没几天,赵先生却再也联系不上麦某了。

《羊城晚报》的报道显示,遭麦某欺骗的客户共有16人,被骗金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大多人的钱是留着养老的“棺材本”。从2015年5月事发至2016年4月,几位受害人身体被“击垮”,“甚至有两位老人在漫长维权路上耗尽了生命”。其中一位老人视麦某如同亲生儿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都交由他保管,被骗400万元后,承受不住打击而身亡。

伪造理财产品做骗局

2016年3月,麦某在外地被抓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揭开了麦某诈骗的诸多幕后信息。

前述判决书显示,1981年出生的麦某,从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15日担任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负责向顾客推销该行代售的信托资金类产品、存款投资。

从2013年开始,麦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以及隐瞒其为其他机构推销的事实,大量违规向某银行客户推销多种高风险的非某银行理财产品。

其后,上述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麦某为掩盖其违规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伪造了《道富资产—某银行—中融融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所谓理财产品合同书,并虚构为某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骗得赵某等16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合同,通过其投资上述虚假理财产品,并向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

随后,麦某将骗得的部分投资款用于兑现前述违规私售的理财产品到期回款,部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投资证券市场,余下投资款用于其购买豪华汽车及消费挥霍。

经核查,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麦某诈骗16名被害人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5005.05万元。

事实上,前述判决书里麦某任职的“某银行”,正是中国光大银行。

据判决书中显示的麦某供述,销售理财产品正常程序是:客户到银行咨询或要求买理财产品时,麦某会向他们介绍行里的每个理财产品,客户选定理财产品后,他到柜台或者麦某在网上帮其购买,或者教他自己上网购买,从客户某银行的账户上划扣相应的资金(客户自己按密码)。

麦某表示,其在光大东风支行任职期间,私售了非该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大概收到了回报有70-80万元。“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越权私售理财产品,在柜台支付单位是可以监管到的,而在网银支付的销售是比较难监管,我就利用了这监管漏洞售假诈骗。”

麦某所售出的“飞单”产品,曾经还能有不同数量的本金和利息返还。2015年4月份之后所有售出的理财产品几乎没有返还过本金和到期利息。因为越权销售非某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出现问题后,麦某表示他还在2014年去过北京几次,在追合同款未果后他甚至选择以投资者亲属的名义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了案。

麦某供述,客户在2014年5月之后购买的《中融鸿海江苏泗阳政府安置房建设基金》等多个理财产品,是其伪造出来的虚假理财产品。以前他通过修改原有真实的理财产品资料的电子资料,经过重新排版后,拿到某图文店打印成纸制的虚假理财产品合同。

麦某表示,上述虚假理财产品资料中的“中融鸿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几枚公章是假的,是其花费一千余元找人私刻的。但如果资料上盖有的“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业务讫章”、“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柜台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印章,因以前这两个公章是某银行东风支行发给其保管使用的。

麦某供述,其向客户推介假合同的“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在营业大厅和其理财经理办公室里向客户推销,他会向客户讲这些是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收益高,某银行是国有银行、所投资的资金会安全。

麦某所任职支行的负责人应某在证言中表示,2015年6月2日,该行在员工及客户资金异常交易排查中,发现麦某存在私售理财产品,麦某承认私售信托产品累计约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无法兑付。次日麦某没有上班、失联。之后陆续有客户等人到该行询问相关理财情况,该行才发现麦某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被篡改、麦某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书上所盖的该行合同专用章是其伪造的。

法院查明,2015年6月上旬,麦某携赃款600余万元潜逃广东各地,后将赃款挥霍一空。麦某供述,案发后其曾跑到中山市多地居住。2016年1月,他曾使用他人假身份证、和当时的女朋友在陵岗村一家私人面粉厂打工一个月,两人领了一个月工资共有4000元,最后他们住在肇庆市高要区兴业花园B栋4楼,直到被抓获。

麦某表示,没有其他的钱来退还给被骗的客户,其被抓时身上只剩下1000多元。

麦某一审获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麦某诈骗多人多宗,且诈骗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其罪行被察觉后仍挥霍无度,致犯罪后果严重而无法弥补损失,其犯罪情节尤为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丰田牌小汽车1辆予以拍卖,所得款退赔张某健等16名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麦某违法所得5005.0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健等16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麦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刘某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显示,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受害人状告麦某任职支行

但是,被害人的挽损之路并未随着麦某的获刑而终止。

以其中1933年出生的被害人刘某明为例,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法院判处麦某向刘某明赔偿52万元。

此后,刘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光大银行共同向刘某明返还款项5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明向案外人谢某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案外人麦某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案外人麦某作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职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群众利益受损害。

一审法院认定,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案外人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刘某明作为年事已高的长者,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案外人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应当认定案外人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据此,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应当对案外人麦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刘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巨额资金支出过程中亦应尽到态度审慎的义务,酌情确定刘某明主张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偿还以52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

首先,刘某明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于刘某明的损失而言,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刘某明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其次,从实体方面看,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明作出赔偿,但无证据显示刘某明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案外人麦某退赔刘某明52万元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针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本案中包括邓某源、刘某云、张某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此前都起诉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方面,法院一审均判决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麦某退赔上述被害人款项的不足部分向相关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相关案件的二审结果也均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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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书写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时间中国制造业的发展简谱,顺德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个音符。这片弹丸之地,神奇地诞生并哺育众多驰骋全国乃至全球的企业,美的、格兰仕、科龙、万家乐、万和、康宝等。当然,若要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成人礼撰写一篇长诗,顺德同样是一个不可轻描淡写的章节。当年科龙财务造假东窗事发,不仅让这片热土深深蒙羞,也让彼时介入其中的股民大受伤害。

财务造假,宁有理乎?面对科龙设下的投资陷阱,受伤股民不约而同地揭起维权旗帜。在这众多的维权股民之中,有一位来自顺德当地的数学教师,他的维权故事以及他对维权的独特理解颇值细述,他就是廖照文。

廖照文是顺德大良某小学的一位数学教师,证券时报记者约访他的当天正值周一。由于一天都有教课任务,廖老师显得很忙碌。但性格爽朗的他牺牲了午休时间,在家中愉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提起时隔多年的维权往事,廖老师谈笑自若地开了头:“当年要是没错过深发展那只牛股,也就不会有后来关于科龙电器的麻烦事。”廖老师所指的是,在他最初接触股市的1996年6月左右,深发展时价才5块多,此后一年时间内却出现了翻倍的疯涨。虽听朋友推介而看好深发展,但因为当时慑于学校禁止教师炒股的规定,他最终没能坐上这只牛股的轿子。按照他后来将资金一股脑投入到科龙电器上的做法,若先前搭上了深发展,或许后来真没有他针对科龙维权的事情。

不过,这世上的很多东西往往能与人们轻易地擦肩而过,唯独巧合却很难。廖老师与科龙电器的碰撞,其实就是一件很巧合的事情。廖老师原本是广东河源人,祖孙三代均从事教师职业。1994年,二十出头的他听朋友说顺德发展形势不错,于是慕名前来并于当地某小学顺利谋得教师职位。当时就住在科龙电器旁边的廖老师,并未对这个邻居有太多直观的印象。后来在多次的学生家访中,他才知道很多学生的家长原来都在科龙公司上班,这时的科龙电器也渐渐引起了他的关注。由于对股票投资深感兴趣,廖老师主动地跟一些家长了解起科龙公司的情况。加上每次家访途中看到科龙公司大门前总有工人忙于装货的景象,他得出科龙电器是一家值得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判断。

随后,廖老师寻机介入科龙电器并浅尝甜头。不过,事情在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入主科龙电器之后埋下败迹,而这个顾雏军麾下公司早就对科龙电器觊觎已久。2001年11月,刚刚入主科龙电器的格林柯尔急不可耐地提出了以顾雏军为首的八名新董事名单,完成了科龙电器清洗式的高层大换血。从那时起,顾雏军手执科龙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不断玩出移花接木的资本游戏。

据廖老师介绍,2004年他再度购进科龙股票时,正值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公告不久。当时科龙的财务状况是,持续盈利上亿元人民币,这令他相信这个一度落魄的邻居持续反转向好。因此,廖老师也把自己几乎所有的积蓄都押在了科龙电器身上,并企望以一次性买入的这几万股股票博出好彩。

岂料,在廖老师购进科龙电器1个月后,科龙董事长顾雏军因涉嫌财务诈骗被警方逮捕,导致科龙股价大幅下跌。2005年,科龙的财务造假黑幕被全面曝光。科龙股票从最高时25元左右价格,一路跌到2005年7月20日1.41元“仙价”。此时,廖老师为科龙股票所投下的10多万元,转眼即缩水至几万元,超过一半的金额蒸发匿迹。

谎言见光,梦想破灭。上当受骗后的廖老师深感这个邻居,并非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友善。

其实,在步入科龙财务陷阱的初期,廖老师也有过逃生的机会。但来自各方面信息使他误判了形势,最终愈陷愈深。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一次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揭露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如何席卷国家财富,并将矛头瞄向了格林柯尔。这次演讲在直接挑起了郎顾之争的同时,也警醒了相当部分的科龙电器股民。但由于随后顾雏军仰仗当地政府之名,大打公关太极,声称要追究郎咸平的诬陷责任。其言之凿凿状,令占有地缘优势的廖老师不自觉地投出信任票。

另外,廖老师还特别介绍称,当时科龙电器的审计师为德勤。这家全球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科龙的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了没有异议的无保留意见,这使得他更对科龙一方的言辞深信无疑。

在“双保险”模式的引导下,廖老师不仅于科龙股价连跌之时放弃出逃机会,而且还逢跌加仓。那时候,他每个月的薪水除去必要开支,几乎全部为加仓所用,以至于早先起好的房子都没舍得装修,水管、电线等都自行拉设。但可惜的是,科龙财务造假的事实最终并没能以廖老师执着的加仓意志为转移。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廖老师顿然醒悟,原来科龙电器在格林柯尔入主后,所奉上的连年盈利不过是几张看上去很美,却不堪食用的“画饼”!但此时加仓不可为,割肉亦不甘。面对已半空的账面,他又该如何是好?

反复确认 找到律师讨说法

辛苦编织多日的投资梦想一朝破灭,许许多多的投资者在突如其来的变故面前,往往会感到惊愕不已乃至无所适从。但教书多年的廖老师在惊醒之后并未慌乱不已,通过几番冷静思考,他决定从自己当初认为的所谓“双保险”处寻找出解决办法。对此,廖老师仍记忆犹新:“当初我就是因为听信了科龙的郑重言词以及德勤的审计意见,所以才会不断买入科龙股票。但结果证明科龙和德勤有意隐瞒真相,诱导投资者受骗上当。也就是说,由于科龙财务造假以及德勤审计把关不严,才给诸如我这样的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科龙和德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抱着上述想法的廖老师,决定向科龙公司讨要说法。由于孤身一人难免势单力薄,加上平时授课繁忙,其讨要说法的进程随后陷入僵局。直到有一天,素有读报习惯的廖老师在某报刊上发现一则告示函,内容是关于股民向科龙电器索赔投资损失的征集和代理。该则消息由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登出,后附事务所郑名伟律师的联系方式。

看完这则消息之后,廖老师的第一反应是自己的损失赔偿有救了。但前期失足的投资经历却仿佛在提醒他,这会不会又是一个陷阱呢?带着满心的狐疑,廖老师拨通了郑律师的电话。尽管郑律师在电话里头耐心地给他做了很多的释疑工作,但挂完电话他仍然没法做到十分放心。后来,廖老师还亲口托付在深圳工作的叔叔,让他帮忙查看郑律师及其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和证件状况。不久,在得到叔叔的肯定答复后,廖老师终于决定前往该事务所与郑律师面谈委托诉讼事宜。

当廖老师和郑律师谈到委托诉讼的事宜时,新的问题又出现。廖老师说,当时律师方提出预收3700多元的前期代理费。若胜诉,还会收取法院判决科龙所赔付金额的20%。按他当时提出7万多元索赔额预算,两项合计接近2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的金额。

“我当时确实很认真地掂量过近2万元钱的轻重。若官司赢了,我收回的就算再少,总比把7万多元扔水里、却听不到任何回响强。不过,要是官司输了,我很可能得再损失几千元。还好郑律师最后打消了我的这种疑虑,他说此前的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等类似案件中,维权股民最终都获得胜诉。通过分析研究,科龙电器案至少有80%的胜诉把握。听了郑律师一番话,我想为什么不尝试一博呢?我就当是再进行一次投资又何妨?况且这个过程也不需要我特别劳心费神。”谈及当年决定竖起维权大旗的细节,廖老师声情并茂地说。

不过,在科龙电器后来索赔进程中,廖老师却有意做了一番劳心费神的事情。2008年10月30日,科龙电器案第一批案件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廖老师作为郑律师的代理原告之一,是唯一一位到庭并坐上原告席的维权股民。回想起当年自己的紧张心情,廖老师现在觉得很有趣。他说,当时法庭置放的科龙案件资料至少有1米高,但郑律师在翻阅时却举动从容。加上郑律师答辩时有理有据的样子,让他对维权的成功充满了希望。而能亲身参与这样的维权第一现场,也成为廖老师无法忘怀的人生片段。

采访最后,记者请廖老师总结自己的维权经历,他说:“相对于投资不正当损失而言,维权实际上就是一次再投资。尽管再投资存在风险,但因为这个环节里基本上有法可依,所以风险相对要小。投资者若要充分地降低自己的投资损失,应当了解维权,树立维权意识,并建立起足够的维权信心!” (本系列完)

2004年4月:在科龙电器公布2003年年度报告之后,廖照文购入该公司股票。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在科龙电器股价连续下跌期间,廖照文不断加仓。

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2006年7月:廖照文委托律师向科龙电器提起赔偿诉讼,被广州中院受理。

2008年10月:中小股东诉科龙电器及其原董事长顾雏军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于广州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9年6月:科龙电器案在广州中院举行集中调解会。按照法院确定的损失额,股民得到100%赔偿,至此该案宣告结束。

导读:企业海外维权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向跨国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当前,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各主要贸易伙伴都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积累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侵权威胁,企业竞争环境更加严峻,必须要通过有效的

  企业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向跨国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当前,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各主要贸易伙伴都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积累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侵权威胁,企业竞争环境更加严峻,必须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在知识产权方面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合理的利益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首先,要全面认识海外维权的内容和环节。目前一般认为,海外维权就是指在境外维护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但从知识产权的宗旨出发,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包括的内容更为丰富,广度也不限于海外。第一当然是维护自己的专利、商标、版权等有法律确定范围的知识财产所应享有的权益。这些利益相对比较明确,往往是企业维权的焦点。第二是防止。从法律上来讲,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创新成果,诚信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题中之意。《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修订本中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防止不正当竞争制度是最后的保障。事实上,由于我国外向型企业的过度竞争和缺乏有效的合作,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不正当竞争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整体利益。我国《法》明文禁止的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或服务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种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国内,也发生在外贸各个环节。这些“擦边球”严重恶化了我国企业海外经营的环境,也需要受损企业努力维护。事实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毁坏企业形象,恶化市场竞争秩序,比单纯地侵犯专利、商标等权利影响还要恶劣。三是要积极反对市场垄断。欧洲美国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都是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主要围绕取保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而建立。为了激励创新,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被排除在垄断法的规制之外。但是,围绕知识产权衍生出的垄断性优势往往是受到的严格管制的。因此,海外维权不仅仅意味着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样也意味着维护自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 

  总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同时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而不仅仅是在境外维护自身专利、商标不受侵犯的问题。 

  其次,要明确海外维权的三个支点。海外维权是个系统工程,必须要多方联动,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一是企业积极维护自身利益是海外维权的基础。企业对于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感受最真切,反应最直接。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我国外向经济是以加工贸易为起点发展起来的,企业往往过于看重一时的订单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往往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维护问题采取容忍态度。长期来看,这样会削弱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中介等非政府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在企业维权过程中可以起到远比单个企业维权更大的作用,发挥好中介组织的作用会对企业维权起到倍增效果。中介组织可以促使企业间就共同利益进行协商,联合维权,中介组织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使维权行为少走弯路。三是政府要积极支持企业维权。政府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在政治、外交、贸易、信息等各个层面为企业维权创造良好的机制,支持企业维权。 

  只有企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形成联动机制,才能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 

  再次,要想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竞争性商业情报搜集分析能力。企业要维权就必须确定自己的竞争对象及其商业动向。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各国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追踪、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范围、市场动向,以随时应对突发的权利纠纷。二是要加强对贸易伙伴法律和国际规则的运用能力。企业要加强自身对所在国和国际有关法律、贸易、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研究,以确定经营战略,力争编织一面防护能力较强的法律安全网。不能等到纠纷发生才去研究有关问题,避免犯低级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加强我国企业之间就维权问题的合作能力。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业之间,往往是竞争对手,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没有共同利益。相反,共同就知识产权运用问题达成协议,共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使得我国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国外的知识产权联盟如6C、3C是这样做的,效果十分明显。目前,我国的家电业目前也在尝试着这样做。从参加国际竞争的角度来说,我国各行业企业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类似知识产权联盟这样的组织,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是海外维权的有力手段。 

  最后,要做好企业海外维权,还必须抓住“一个关键”,打牢“一个基础”。一个关键就是,必须把海外维权纳入国家战略和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海外维权不仅仅是应对纠纷,维护利益。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范围必将越来越防范,只有从战略的高度看待海外维权的重要性,明确战略目标,设计有效的战略举措,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一个基础是,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海外维权需要更多精通外语、精通国际规则和国外法律、熟悉企业经营战略和技术发展的人才。只有切实采取措施,培养一大批人才,才能在海外维权过程中居于主动。当前,一方面要加强人才培养,另一方面,我国海外人才遍布世界,充分利用“外脑”,也是可行的措施。 

  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都是促进创新和信息传播,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也仅限于其为社会所做的创新贡献。我们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反对任何利用知识产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企业竞争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这是世界各国最大的利益。这样的目标只有通过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共同努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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