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给女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房贷?

当夫妻双方认为婚姻无以为继,不得不以离婚散场,曲终人散时房产分割就成为一道躲不开的难题。在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日前刊发的报道中,蒋女士的哥哥嫂嫂面临的房产问题就有些棘手。

据报道,蒋女士的哥哥嫂嫂在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第一套房产,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我认为,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套房产是他俩借钱买的,登记在儿子名下,虽然房产证只写了孩子名字,但是应当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房时的真实意思是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房产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离婚时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如果真实意思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面临房产分割的情况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三种情况分列讨论。

婚前买房。如果是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且已付完全部房款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一方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支付房款一方名下,贷款在婚后由二人共同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证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支付房款,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若无特殊情况,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按一般共有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不论是一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也不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如果真实意思不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找朋友借款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贷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登记在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以自己名义买房给子女居住,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父母的,子女只有居住权,离婚时便不存在房产的分割问题。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霏霏/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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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年轻人初入职场,其经济能力无法承担昂贵的房价,父母都会在这个时候帮助自己的孩子还贷,甚至在孩子结婚后还要继续帮忙还贷,那么婚后由一方父母还贷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对以上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思路。

王先生2015年8月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一套,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均由王先生的母亲每月转至贷款账户进行偿还。随后不久,王先生认识了张女士,二人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A房屋的贷款仍然由王先生的母亲每月汇入贷款账户进行偿还。但是好景不长,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不久便爆发了激烈的矛盾,难以调和,而后双方开始常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是,张女士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A房屋中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200余万元。

法院查明,自A房屋购买以来,所有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资金均来源于王先生母亲银行账户转账,且于2020年6月,王先生母亲一次性清偿了A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涉案房屋,是被告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以被告作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亦设立于婚前,由此看来,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债务亦是被告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被告之母在原被告双方婚后向被告银行按揭账户转账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人债务,并非对原告的赠与。由于该房屋由被告婚前购买,其所有权属于被告,该房屋的债务应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该认定亦符合父母基于对自己子女的亲情而出资的日常生活经验,婚后所还按揭贷款部分的清偿资金来源于被告之母,并非来源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规定,一定要注意理解“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限制条件,不能片面认为只要是婚后还贷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野 王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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