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嫁给李伟?

近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门口,两名女子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三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她们是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专程赶来感谢主审法官申智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个故事,还要从头说起。

夏婷和刘芳是两个年轻姑娘。2012年和2014年,她们先后进入李伟的创想公司上班,夏婷担任财务,刘芳担任销售经理。她们和李伟原来就是同事,后来李伟出来创业,二人也就跟着他出来了。

李伟提出需要再开两家公司,就找了夏婷和刘芳帮忙持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续开设了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李伟担任两家公司的监事。二人想着只是帮忙而已,均未与李伟签订代持股协议。

创意和创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但是认缴制,要到2035年才需要缴足资本。此后,李伟慢慢把创想的业务转到了创意和创智,他告诉夏婷和刘芳,他把公司的钱转到她们卡上,她们再转给李伟。如果公司需要用钱,就由李伟转给她俩,她俩再转到公司。

公司业务量大增,客户的钱会打给夏婷和刘芳,工人的工资也由夏婷和刘芳来发,同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之间,有非常多的钱款转账往来。年底,李伟表示一人股东持股公司不安全,便又让创想公司的员工张翔分别持有创意和创智11%的股份。

可是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越来越多,许多客户到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刘芳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这时,夏婷和刘芳害怕了,她们找到李伟,要求把两家公司的法人转回给李伟。李伟表示等到4月份就转。

可是李伟一直没有行动。夏婷和刘芳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便请来了律师,先于2018年5月因劳动合同纠纷分别诉至法院要回了创想公司欠的工资。之后,她们担心李伟掌握公司公章、合同章、账簿等会产生更多的债务,于是通过公司另一股东张翔要回了除公司账簿之外的所有证照材料。

夏婷和刘芳分别起诉李伟要求返还会计账簿,法院认为创想、创意、创智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可以认定李伟实际持有会计账簿,于是支持了夏婷和刘芳的诉讼请求。

夏婷和刘芳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们与李伟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实际缴纳过注册资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婷和刘芳的主张,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夏婷和刘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申智仔细听取了夏婷和刘芳关于整件事情前因后果的详细描述。

听完她们的描述,申智问:“如果你们所述属实,当时为什么没有让老板写个书面字据呢?”

夏婷和刘芳说:“我们都是打工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老板说他是实际控制人,我们不会有事的,没想到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二人还说,2019年李伟曾以夏婷和刘芳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但李伟承认创意和创智公司都是他的。这份笔录在一审时并没有调取到,二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

申智再次阅看了一审卷宗,刘芳提供的证据多达七卷,夏婷提供的证据也有两卷。

申智仔细看完她们与李伟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后发现: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均由二人向李伟汇报,在李伟的指示下工作,后来张翔作为股东持有了部分股份,并且张翔作为第三人,也表示他和夏婷、刘芳都是帮李伟代持股份。除此之外,李伟和夏婷、刘芳之间,还有大量的多达几百万、上千万的银行往来……

申智认为,案件事实也许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

但是,也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夏婷、刘芳她们的主张,2018年3月的谈话录音里,只有李伟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但并未说明变更原因,也未说明股权的来源,而且大量聊天记录中也从未确认过股权代持事宜。

申智静下心,又按照时间顺序将所有证据梳理了一遍,并仔细查看银行流水清单,发现虽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往来的账目多达两三千万,但账目还是平的,二人并未从中牟利。

那份李伟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或许是一个关键。

申智决定,要去看看这份笔录。

申智拨打了当时制作询问笔录的承办警官座机,但是一连好几天,都无人接听,联系总机,才得知承办警官出外勤,两周后才回来。

然而,两周后,申智再次拨打承办警官电话,还是无人接听,原来承办警官因工作安排延迟归队。

“不能再这么干等下去。”申智心想。

她又询问工作人员,怎样才能查到笔录,对方回复,一定要有受理案件的案号。

可是夏婷和刘芳并没有这个信息,是李伟报的警,还是得问他。

申智又联系李伟这方,表明需要提供报警的详细信息。在申智多次充分释法明理下,李伟这方终于提供了案件接报回执单。通过这份回执单,申智再次拨打经侦支队电话,经过查询,确实有这个案件。

第二天一大早,申智就携带工作证、介绍信来到了位于金山的经侦支队。果然,在这份询问笔录中,申智看到上面明确记录着李伟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婷和刘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申智立即向经侦支队提出调取笔录的申请。根据经侦支队规定,调取笔录要履行相应手续,因故当天无法拿到。

在经侦支队的大力支持下,几天后,申智再次驱车前往金山,成功调取了这份笔录。

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过这份笔录后,合议庭认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通话录音,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夏婷和刘芳所述属实,于是最终改判,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中,申智对上述改判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夏婷和刘芳,回想起这前前后后三年半走过的漫漫诉讼路,感慨万千。

“如果没有申法官,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沉冤得雪。”

二人带了锦旗和感谢信,来到上海一中院。她们在感谢信中这样写道:“正因为申法官的坚持不懈,正因为申法官的恪尽职守,正因为申法官对正义的追求,最终我们蒙受的冤情才得以昭雪,我们的权利才得以维护。”

申智说她只是做了一个法官应该做的:法官的天职就是厘清事实、查清真相,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守护公平和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为群众办实事。

申智还不忘提醒大家,本案也是对公众的一个警示,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所涉当事人姓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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