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超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乐买宝作为一款信托产品,并未涉及信托计划的拆分销售,也与信托计划的质押融资无关,但其投资门槛低至百元、最高收益达15%、单期项目委托人多达数万,诸多细节让人不解,其中的奥秘或许值得我们细细探究一番。本文从乐买宝产品的商业模式与交易结构入手,就乐买宝模式的商业逻辑与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交易设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乐买宝 单一资金信托 保证金质押 合格投资者
2016年9月21日左右,由聚划算、蚂蚁金服、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乐买宝系列产品在蚂蚁聚宝APP上正式上线。凭借“边消费,边赚钱”的宣传口号,该款产品迅速走红,截至2016年12月28日累计参与人数已超过46万。
同余额宝、招财宝等产品不同的是,乐买宝对接的是一款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作为一款具有私募性质的信托产品,其投资门槛何以降低至百元、单期产品委托人多达数万?
依据现有资料可知,乐买宝系列产品并未涉及信托产品的拆分销售,投资门槛的降低缘于业务模式与交易结构的独特设计。业务模式上,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因此不受合格投资者规定的限制;交易结构上,设立SPV(服务商)以实现对资金的集中运作,规避产品被视为集合资金信托的风险。
乍一看,上述设计堪称完美,投资门槛的降低有助于大众享受信托产品的较高收益,颇具普惠金融的意味。但细细推敲,还是可以发现不少漏洞。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虽然委托人的账户是独立的,但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的混同不可避免,也意味着每期产品的委托人需共担风险,从这个角度看,乐买宝系列产品是不是更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
带着这一疑问,本文开始了探索之旅。
首先用一则案例简单介绍下乐买宝业务模式。
在校大学生小李为淘宝白金会员,平日里非常喜欢网购。11月初,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络上看到了关于乐买宝产品的介绍,“边消费,边赚钱”、
“最高收益达15%”等宣传语吸引了他,于是他决定先投100元试试。几天后,他通过蚂蚁聚宝APP,购买了“乐买宝012号”产品,并获得了一个虚拟会员卡卡号3970,产品期限为180天、预期基础收益率为/P2P/201611/.cn/bm/content//content_/article/687324,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李巍:《消费信托的价值体现》,《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3期。
参见杨晓宴:《升级版消费信托结构:消费权益提供方组团 认购门槛低至千元》,《21世纪经济报道》2016-10-16(011)。
参见陈宜芳、吴凯敏:《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要件探析》,《人民司法》2013年第24期。
魏雁飞、文穗:《银行保证金质押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海南金融》2016年第1期。
《采购协议》3.4.2“会员行使会员权益时未按本协议或会员与特约商户达成的约定支付应付费用,服务商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并支付给特约商户,用以支付会员应向特约商户支付的相关费用”。
《采购协议》3.1“中信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并同意、服务商可以使用保证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包括集合信托计划、单一信托产品等)、央行票据等”。
汪江宁:《金钱质押设立条件之认定——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为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年第3期。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产品合同部分条款的概括同意,例如,《单一资金信托合同》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指令、被动管理型资金信托,即双方同意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人指令的用途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如下用途:由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向服务商支付保证金;《会员权益采购协议》3.1中信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并同意,服务商可以使用保证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银行票据等,该等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一并作为保证金。
参见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学家》2011年第6期。
徐晓雪:《陆金所富盈产品合理合法性分析——从信托100违法角度对比》,载《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