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老年人旅游骗局怎么举报参团被强制购物,怎么维权?


央广记者暗访低价团:遭强制消费 不买受威胁被骂不要脸
2016-10-11 07:14:00 来源:央广网
  
  低价团导游在训斥一位不愿消费的游客
  央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0月4日到9日,央广记者以游客身份,在内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个5天4夜的港澳低价团,对所谓的“旅游观光购物团”进行全程暗访。记者暗访发现,这个由15人参加的低价团,大多数是中老年人,被诱骗参团后,在香港、珠海等地,遭遇强制消费,每人至少要消费四千多元,否则就会受到导游的威胁和冷嘲热讽。
  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仍有不少旅行社,在今年黄金周期间,组织了低价甚至零团费的旅行团前往港澳旅行。记者在暗访中就接触到,来自河南、山东、辽宁、湖北等多地的游客,遭遇强制消费。由于游客手里没有旅行合同,身在异乡,即使被强迫购物,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旅行社工作人员说:“这个团不属于常规旅游团。这个是你不花钱,是给你垫钱,你才出去的。会被旅游局查的,涉及零团费的问题,旅游局要重罚,公司是不允许签合同的。”
  记者在河南郑州联系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港澳双飞五日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是中国旅行社,由于记者是零团费报名,为了规避主管部门审查,不能签合同。但没有强调,这趟港澳行,必须要花费多少购物。
  和导游碰头后,除了35元的意外险和200元的门票,记者没有被要求支付其他费用。但记者注意到,记者明明在中国旅行社报的名,却换成了河南华侨国际旅行社的导游在带队。记者被编入一支来河南安阳的低价团,有15名游客,大多数是中老年人。抵达香港,草草游玩后,便开始强迫购物之旅。
  
  香港导游对客人的消费逐一登记
  导游说:“我们属于观光购物团,团费便宜,有的是零团费,有的最多交了几百块钱来香港。飞机票钱都不够,所以我们一切吃的住的玩的,都是有人赞助的。我们最大的赞助商就是我们走的第一站,珠宝店的老板。”
  在香港,负责地接的是香港朗晴旅行社,导游叫吴静。购物的第一站,是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的一家珠宝店。导游吴静一再强调:“进到珠宝店之后,千万不要做两个动作。第一,不要一进去就找出口,珠宝店有几个经理巡铺,如果经理发现有人在找出口,经理有权利叫你自动离团走,最少要交三千离团费。也不要找地方坐。记住,我们在里面是买东西的,坐也不便坐。所以我们今天就一个小时买好,我就一个小时把你们带走,记住,早买早走!”
  走进这家珠宝店,已经有多个旅行团在里面。记者注意到,游客一旦进入这里,在一定时间内,就很难再走出去,门口都有保安把守。近一个小时后,记者所在的团没有几人选购,领队便开始游说。“人家现在都光剩刷卡啦,已经挑了五千多的项链,还要买一万多的手镯,还没有挑好,要一起刷卡。谁买的算谁的,谁买了就没谁的事了。”
  在这家珠宝店,记者看到多位其他团的游客,因不愿购买珠宝,和导游发生言语冲突。还有一些穿着朴素的游客,被香港导游训斥,甚至被珠宝店的导购嘲讽。一位来自辽宁农村的游客何女士,因为没有购买珠宝,被导购跟在身后,紧追不放。
  何女士:我来这地方,没带多少钱。
  导购:那你选择便宜的喽。
  何女士:我没钱,就是免费来旅游的。
  导购:老是说没带钱,姐,现在不是说你报了这个购物团,你不购物,就可以随意,好像很大气一样的。
  何女士告诉记者,之前旅行社骗她来报团时,并没有告诉她一定要购物。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两名湖北女孩,也因为没有选购珠宝,被导游一再为难。
  女孩说:“因为昨天晚上我们已经跟团住了一个晚上了,现在说我们的钱不够,一定要把钱补上了,才能把行李拿走,自己走。之前他们没有讲清楚,说这个团如果不买东西,就必须交钱自己走,根本就没有说过。”
  每一位游客都会被忽悠购买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珠宝,哪位客人购买了多少金额的珠宝,哪位客人没有购买,导游那里登记的一清二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软磨硬泡,记者所在的旅行团,最终每人都消费了超过3千元的珠宝。没有买够4千元的客人,这算勉强过关。
  
  山东游客在强制消费的名表店坚持站着耗时间
  随后,香港导游将大家带进一家名叫富豪汇的名表店。虽然里面的各国名表琳琅满目,但对于低价团里的不少客人来说,很多名表的牌子都不认识,更别说有买的欲望。记者在这里见到一位来自山东67岁的老太太,她说在这家店里已经耗了一个小时。 “坚持到导游说走了,我们就走。就是强迫我们购物,我们都买了。”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一个低价团,只要有一位客人在购物点,没有购买商品,整个团就不能顺利前往下一站。来自山东菏泽的一位参加低价团的老人说:“我们这十几个,都是比较穷的,没钱,坏了,一个个地捋。导游就拿张纸,一个个找,强迫着买巧克力、钥匙链。钥匙链,100元6个。”
  记者暗访中发现,导游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逼迫客人购买商品。每个低价团的行程、购物套路,都基本相同。旅行社和购物点形成“捆绑销售一条龙”,游客想不上勾都难。
  “我给你看我们公司今天的龙虎榜,手表,珠宝,我自己都没面子。我们公司的团,吴静是我,其余的都是别人的。手表数,我们多少,人家多少,是不是最少的就是我?”
  在一家百货店,有客人找到香港导游吴静,询问何时才能离开。眼看“业绩”惨淡,有些生气的吴静,向客人讲出上面的那翻话。
  “人家的客人,全部进去都在手表店,趴在那买东西,唯独我们的客人。说的难听点,就是骗吃骗喝。刚才讲了,多少买点,珠宝消费够的,真的只有两三个朋友,其余的都没有消费够。 ”
  导游吴静又将大家带进一家专卖巧克力的食品店,强制要求大家每人消费三百元以上的袋装巧克力。如果有囊中羞涩的游客,不愿意配合,又会遭遇一翻冷眼。安阳游客谢紫琼(化名)和妹妹,就因此,一路上饱受导游挤兑。“他们就说你不买就别想走,别想出这个门,别给你脸不要脸。带我们来的领队也是说,说我们姊妹两,只能走一个。”游客说。
  但对于客人来说,离团也没那么容易,因为客人的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都在领队手里,离团首先要补齐旅行团已垫付的费用。每当客人不配合购物时,河南华侨国际旅行社的刘姓领队也会凑上来,对客人连哄带骗,施压购物的压力。在购物点,记者常常会听到这位领队这样威胁客人:“现在人家经理就让你们自己回去,自己买飞机票或者火车票,或者你们步行回去,没有钱怎么回家。”
  
  香港朗晴旅行社强制客人消费的购物点
  记者所在的旅行团,有一对年近七旬的夫妇。他们两是第一次来香港,也没有坐过飞机,就因为听信了刘姓领队不强制购物的承诺,便报名参加了这个低价团,没想到,这趟5天4夜的廉价之旅,让他们觉得每天都在“过关”一样。
  游客说:“提心吊胆,就跟过关一样。每天都在想,赶快过了这一关吧,只要让我们回到家,就好办啦。我本来就有心脏病,安了支架,本身就害怕。”
  这趟5天4夜的港澳低价团,吃的可谓是清汤寡水,难合胃口,重要的是,饭店里接待旅行团的团餐,做的极不认真。住的虽然是在香港的星级酒店,但都要相当数额的购物来抵充。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低价团”的地接,一般由香港本地旅行社及当地商铺共同操作,由旅行社带领内地游客到商铺购物,并根据销售金额从中抽成。还有操作模式是由导游自己贴钱“买团”来获得客源。还未出行,导游已经自己花钱了,自然要在之后的行程中赚回来,而且导游和司机的人工费用、用车、油费、过路费等成本也必须要“消化”。记者在暗访时,一位导购员对客人的直言不讳,或许让人更通俗易懂。“你现在跟人家来不消费,就是讨便宜,内地的旅行社就是来我们香港骗钱的,就是把你们卖到这边来。”
  香港旅游业界2010年底就出台过规定,严格禁止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内地旅游团队。2013年内地出台的《旅游法》也对此有严格规定,低价团为何依旧屡禁不止?旅游市场乱象,何时才能风清气正,步入规范的法治化轨道,还有待主管部门出重拳,下猛药,才能对行业痼疾“刮骨疗毒”。
编辑:任芳
关键词:低价团;旅游;强制购物
说两句
暑期旅游成风尚 想少花钱? 小心“低价团”陷阱
把心思花在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突出差异化服务上,才有真正的竞争力。有专家指出,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众旅游初级阶段,大众旅游和国民休闲开始呈现日常化的特征。老百姓不会老上当,有点定力,把心思花在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突出差异化服务上,才有真正的竞争力。
2016-07-11 11:30:00
中国游客在泰遭“甩团” 症结还在于违法成本太低
38名参加了低价泰国游线路的中国游客,因为不愿意在当地参加自费项目,在泰国芭堤雅被一名无证黑导“甩团”。从媒体曝光的这起最新泰国导游“甩团”事件来看,警方逮捕的一名中国籍“导游”没有导游证,这也是此类低价团的风险之一。
2016-06-25 09:57:00
全国旅游系统展开治理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行为联合行动
全国旅游系统日前开展治理“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行为”的联合行动。其中,上海、三亚等地成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及时解决旅游过程中的合同、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
2015-12-04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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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通用3篇)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1
  贵州省旅游局
  制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合同中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时使用。
  2.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其约定事项以手写填入空格处。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示范文本由贵州省旅游局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编制、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订,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一致。
  二、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因旅游者自身提供的材料不准确,造成无法完成旅游活动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变更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讲文明。
  五、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不能低于三天)。对于违约方,参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据实承担。
  六、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将《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中不得使用"准几星"、"相当于几星"、"豪华旅游"、"全包价、半包价"、"送保险"等不确定用语。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和《旅游行程须知》,就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要向旅游者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九、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其服务标准参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执行。
  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一、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只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承担保险责任;若游客有需要,应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选择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对此应鼓励、配合;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免损坏或者遗失,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二、游客在旅途中因自身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十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游者不得擅自离团,如因离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十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旅游合同中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若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应征得旅游者同意,需收费的,可向导游人员索取服务票据。
  十五、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导游人员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有权要求旅行社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六、游客交费后如遇交通客票费、景区门票等国家政策性调价,按《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十七、旅游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十八、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拒绝下车等,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拖延行程,变更行程,扩大影响及经济损失,胁迫旅行社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和条件,旅游者不得就扩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
  十八、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者的旅行质量下降,签订合同时,请依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认真对比签约内容及价格。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特别提醒:"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旅游者应仔细阅读"签约须知"。若有疑问,请咨询组团旅行社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知悉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签订合同。
  旅游者(个人/单位):_____(详见名单表)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出发日期:,结束日期:;行程中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人数:人;合计:¥元。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具体接待标准
  交通工具(不含景区观光车):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次数及标准:早餐次,标准为元/餐;正餐次,标准为元/餐(含菜汤十人一桌)。
  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天。
  第四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其保险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若按约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若未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二)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
  (三)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
  (四)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包团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旅游合同总价的%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参团的,旅行社可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由签约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与文本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签名盖章。)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日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2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及手机: 电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
  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占床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共 人,合计 元;
  (3)其它费用: 。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业务损失费。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
  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身份证在出游期间有效。
  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境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7、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七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3、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7、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8、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4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5%;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脱团等;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
  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
  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六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2、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_____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______(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
  (二)出发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结束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_____日_____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
  (八)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_____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_____个,付费金额不超过_______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_____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_____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乙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____元人民币,儿童(_____岁以下或身高____米以下)每人_____元人民币,总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旅游开始前_____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人数约定
  本次旅游成行的基准人数为______人。参加旅游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可最迟于旅游开始前第3日(不含开始当日,下同)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游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四)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以及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减少旅游行程的相关费用,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负责退换;不予退换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对其中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内容,乙方应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游行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旅游行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八)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延迟履行或单方变更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旅游行程中由于飞机、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权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避免扩大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
  □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大连市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游行程表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旅行社团号: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行程时间:_____天_____晚。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发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分。
  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预计____时。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____次,餐标____元/人。午晚正餐____次,餐标____元/人。
  交通安排:1、□飞机:_____舱。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4、□轮船等舱。
  住宿安排:□星级宾馆,□宾馆无星级;_____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
  一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次,共计:_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
  二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次,共计: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
  三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四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五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六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七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八
  天
  月
  日
  星
  期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大连市_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
  甲方(旅游者)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大连市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三:
  委托书
  大连市________旅行社:
  我们共同委托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作为代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国内旅游合同,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代表人(合计______人)共同作为本国内旅游合同的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受委托人(代表人):_______(签字)
  全体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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