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之后什么时间是临淄区区长接访时间。怎么可以少了你...

2008年到2011年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真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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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到2011年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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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晓上线第17期“市长市民面对面”节目
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00:01:15 作者:
& 1、群众反映,2000年在张店科技器材大楼入股,2010年退休后,享受不到有关股权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2000年,淄博科技器材大楼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反映人认购该企业股份800股。2010年,反映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体改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的规定,企业收回反映人持有的股份,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日,经张店区协调,企业拟向反映人支付退休后应发的股息,反映人认为股权归属不清未领取。2014年初,企业到工商部门欲将股份重新恢复到反映人名下,工商部门以企业股份变更争议较大,在股权持有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暂停办理一切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目前,张店区正在督促企业与投诉人协商解决股权问题,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群众反映,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三巷有处楼房一直未集体供暖,反映了多次也解决不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用事业局,责任人:局长周献珍)&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共青团路北三巷处于华电淄博热电蒸汽供暖管网的最末端,供暖高峰期汽源不足。该区域管龄接近30年,已严重老化,仅能维持现有已经开户供热需求,根据实际情况,今年为该楼供热无法保证供热效果,且不具备为该楼供热的条件。今年10月底,西四路高温水供热管网将竣工,实现与新村路现有管网对接。2015年,华电淄博热电计划建设胶济铁路以南西五路高温水供热管网为淄博热力公司输送热源,待西五路供热管网建设完成与西四路管网连通,热源问题可得到解决,届时由淄博热力公司对该楼及上游供热管网、换热站等设施进行改造后即可为该楼供暖。& 3、群众反映,淄川仟佰汇公司欠自己的货款不正常还款。(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自2012年起给淄川仟佰汇公司四家分店供货内衣,尚有1432元余款未结清。供货的店属于加盟店,由于部分加盟店已转让,拖欠其货款。经淄川仟佰汇公司与原加盟商联系,加盟商同意支付欠款,由淄川仟佰汇公司负责转交反映人,已联系反映人予以确认。& 4、群众反映,父亲是淄川柳泉石矿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因单位档案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退休。(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反映人父亲1975年12月招工到煤炭工业部第三十一工程处,1987年12月到淄博柳泉石矿工作,档案中没有调动材料,工作转移记载不详。根据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规定,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根据档案记载,反映人父亲从事过井下工作,但井下工作年限无法确定,已建议其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原始资料,证明从事井下工作满9年,再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办理。& 5、群众反映,淄川光正公司开除患病期间的职工,无任何补偿。(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在淄博光正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11月查出病情,2014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淄博光正公司与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未支付任何补偿,已告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 6、群众反映,淄川区蔬菜公司改制后,家里老人原本享受的生活补偿没有了,孩子不能正常加入居民养老保险。(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岳父系原淄川蔬菜副食品总公司职工,1971年非因公死亡,根据有关政策,自1986年对反映人岳母每月发放遗属补助23元。经了解,淄川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只为职工发放部分生活费,目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已多年未交,自2002年起职工遗属补助暂时停发。2008年公司破产,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未结案。待破产结案,企业资产开发变现后支付反映人4000元补助费用,淄川区蔬菜局已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反映人对于此意见表示满意。& 7、群众反映,淄川区龙泉镇有上百户村民持有村办企业几十万股金,但是股民权益没有很好保障,现在要求退股或者合理分红。(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反映人反映的企业为龙泉镇龙三村原村办集体企业龙三村玻璃马赛克厂。2002年,企业改制后由个人购买。所反映的村民股金实际为1982年包产到户时,龙三村将村里多年积累及生产资料作价后,以及村民分地前后10年工分分配到户并发放股金证,主要包括两部分。在年,龙三村根据村办企业利润,曾经为村民连续发放过两次村办企业分红,每户大约100元。从1984年之后,再未发放过村办企业分红。龙三村在1987年1月份将股金对玻璃马赛克厂进行过空转账,实际从未发生股金转让和分红。经核实,反映人反映的&上百户村民持有村办企业几十万股金,但是股民权益没有很好保障&问题不属实,要求退股或合理分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群众反映,淄川区岭子镇郝家村村民在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二次报销时,有关部门答复还没有具体政策,不给办。(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20类重大疾病的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为1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个人累计负担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补偿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55%,个人年实际补偿最高额为20万元。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在今年8月底程序调试成功后,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在联网医院可即时报销;其8月份前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预计10月底全市可统一流程并进行结算。工作人员向反映人作了解释和说明,反映人已理解并表示满意。& 9、群众反映,2008年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给予房屋补偿,约定补偿的房子盖好了,却不按约定给房。(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2008年,淄川区原汽车制造厂及周边地段实施搬迁,反映人是该地块内300余户拆迁户之一,在三种安置方案中,反映人与另外5户选择了就地安置,并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选定了安置房源。房屋产权调换处理方案之后,上述6户提出优先挑选停车位、按层高调整差价的要求,经多次协调开发商,开发商按照50元/层降低购买价格,反映人选择了9层,购买单价每平方米降低350元,购房价款下调了20398元。其后,6户又提出储藏室等面积互换和索要拆迁奖金等要求,经多次沟通协商,2户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反映人及另外3户拆迁户未能与项目拆迁人达成一致。项目拆迁人与6户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产权调换处理方案》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属于口头约定,在回迁安置问题协商过程中,6户都是同时与拆迁人协商,其中2户已经与拆迁人签订了以上方案和协议。在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反映人及另外3户屡次违背协商承诺提出各种补偿要求,导致房屋安置相关协议无法签订,不存在不按约定给房问题,该4户的安置房各自都已选定,只要及时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协议》等即可迁入。& 10、群众反映,淄川般阳生活区有个住户患精神病,夜间在房屋内吵闹、摔打东西,全楼居民休息受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协助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般阳生活区有一住户(独居)夜间在屋内吵闹、摔打东西,此现象已有近2年。邻居多次拨打110寻求帮助,110及社区对该住户进行说服教育后,其行为有所改观,但过一段时间仍会反复。该住户能正常上班。街道和社区与该住户及其家人进行了沟通,目前,该住户情绪稳定。& 11、群众反映,博山区山头街道河北东社区2007年旧村改造建设的楼房至今不交房,老百姓住不上。(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2007年,山头街道河北东棚户区改造,因首家开发商经济实力等原因迟迟不能开工,博山区政府重新引入万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管开发工程。接管以来,已签订协议搬迁居民694户(含一期搬迁207户),剩余30户。在原山头小学及周边地块开工建设居民回迁楼9栋,432套,建筑面积37500平方米。目前安置楼主体及内外装饰已全部完工,正在进行水电暖和小区道路等附属设施施工,预计10月底全面完工,交付使用。日突然停工后,博山区政府多次与开发单位沟通,并帮助解决资金问题,工程于9月20日全面复工。反映人对工作人员解释表示满意。& 12、群众反映,自己是九十年代博山区旧城改造时入住凤凰新村的搬迁户,搬迁后的住房产权至今无法落在自己名下。(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所反映房产当时的政策是拆除私房(已补偿)租赁公房,1994年将补偿款全部上交办理了有限产权,该房产办理全产权应按市场价购买才能过渡,反映人1996年已参加和享受了房改政策,所以该房产也不符合房改条件。目前,博山区有限产权房屋数量较多,形成原因较复杂,近几年一直停办该类房产过渡登记手续。下一步,博山区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房产登记部门协商分类解决该类房产产权登记问题。已经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 13、群众反映,今年新启用的博山中学在郊区,没有校车,学生非常不便,询问学校何时才能配置校车。(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今年博山七中整体搬入博山中学后,原来初二、初三、初四的属博山七中片区内的1200多名学生确实存在着交通难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学校整体搬迁前区委区政府就非常重视,专门开会研究并签发了文件,具体由博山区交通局负责牵头,由区教育体育局协同博山中学一块同博山万杰客运集团协商具体方案,通过两次协商,万杰客运集团同意加派113线路车,保证让每个学生有车坐,并对相关的站点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了请示汇报。博山中学开学后,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对这部分学生的交通状况迅速进行了摸底,共有341名学生报名要求乘坐113线路车,万杰客运集团马上安排了九辆线路车为学生服务,基本解决了所有学生的需求。随着初二、初三、初四这三级学生的毕业,新录取的学生都成了片区内的学生,对车的需求就越来越少,学生的乘车难问题将彻底解决。另外,随着学生的毕业,原来开发区和域城镇的校车将不断充实到博山中学,将会有更多的校车参与到运送学生中,更好地为学生服务。9月18日,区教体局校车管理服务中心与反映此项问题的反映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该反映人主要是不满意学生每天站在公交车上,非常拥挤而且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其主要诉求是:孩子每天能舒适地坐着车去上学,并且要保障每个学生能坐下,要求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满足全体家长的这个要求,争取在近期内解决部分学生坐车无座的问题。校车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与家长沟通,在电话中与家长反复做工作,并承诺:区教体局校车服务中心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在2个月内解决这个问题。家长对答复表示满意。& 14、群众反映,临淄区金山镇边河村的两位老人以前每人每月80元的高龄补贴,今年领不到了。(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两位老人的高龄补贴实际是临淄区每月发放的8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今年开始,临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再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发放,而是直接将钱款打到参保人员新发放的社保卡上,由参保人员持卡自行到银行进行提取。工作人员与反映人一起到农商行边河支行,经查询,两位老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另外,根据临淄区有关规定,年满90周岁的老人才能领取高龄补贴,两位老人未满90周岁,不符合领取高龄补贴条件。已经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 15、群众反映,七十年代起,在临淄区金山镇边河村担任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共十几年,现在享受不到有关待遇。另外,九十年代借给村办企业一万元,约定一年还款,但是直到现在才归还了本金,却不按约定支付利息。(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按照临淄区有关规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享受360元/年的补贴待遇,副书记任职无相关政策规定。反映人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年限为8年,因此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借款收息问题,反映人无法提供与村办企业边河砖厂的借款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与该厂有借款利息的约定,金山镇多次协调反映人与边河村委无果,已建议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已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 16、群众反映,日晚,位于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民房被强拆,一直找不到当事人。(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查,反映被拆除的房屋为桑家社区旧区房屋,1998年桑家社区旧村改造时,桑家居委会与旧区居民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桑家社区新区对拆迁居民进行了安置。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居民旧区房屋应于2001年底前自行拆除完毕。反映人在签订完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安置住房后未按照协议自行拆除。2006年,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桑家社区旧址土地的所有权,经与反映人沟通协商,在确保该房屋无人居住且已废弃的情况下,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施工队伍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已向反映人进行了反馈。& 17、群众反映,临淄区幸福花园小区门前马路中间设置一条铁栏杆,而且小区门口有菜市场,影响车辆和人员通行。曾经有过整治,但效果不好。(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勘查,反映的铁栏杆设置于幸福花园小区门前北侧道路,设置栏杆路段为小区紧急通道,小区居民及车辆一般经由门前南侧道路出行,不影响小区居民车辆通行。关于反映菜市场影响出行的问题,经查,该菜市场有工商物价部门合法手续,前期检查存在有部分摊贩占道经营现象,辛店街道已督促协调二化康平社区管理中心加大管理力度,重点整治市场摊贩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的行为。已向反映人进行了反馈。& 18、群众反映,购买使用了沂源华鑫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砖,经鉴定,所使用的砖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该公司一直不给说法。(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2008年,鲁村镇村民王某从沂源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了多孔砖用于工程建设,使用时有少量砖出现破碎现象。经双方沟通,华鑫建材给予王某5万元现金补偿。之后,王某认为补偿额同损失相比偏少,提出的补偿金额与华鑫建材认定的金额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热线节目结束后,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华鑫建材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解决。反映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19、群众反映,电信单位在沂源县鲁村镇施工时,由于施工不当致使村里老人房屋成危房,但是电信单位迟迟不予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2001年,山东省长途电信淄博传输局为部队架设电缆,电缆所有权归部队所有。工程完成后反映人在电缆下建房,属于先架线后建房,其房屋受损并非传输局建设电缆施工造成。对此,部队已向当事人女儿女婿作了解释。传输局已采取措施将电缆线北移并抬高,目前与反映人的房屋距离达到了安全要求。已经向反映人作了解释。& 20、群众反映,沂源县丰华造纸厂宿舍区两年前拆迁后,一直未开发,原居民在外租房住。(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2011年11月,沂源县丰华纸业有限公司完成造纸生产线拆除,并于2012年5月提出利用现厂址、职工宿舍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方案。目前,该公司与开发商正按照开发建设程序完善规划设计、土地招拍挂等工作,待手续完备后,进行开发建设。相关部门已向反映人作了解释,反映人表示理解。& 21、群众反映,自己看护沂源县大张庄镇千亩公益林的工资发放不到位。(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2012年底,反映人申请看护本村公益林,因该村原护林员外出,村两委于2013年3月同意反映人临时代为看护。2013年6月,县林业部门到该镇考察护林员,镇林业站一直未联系到反映人,故综合镇村意见后,未批准其为护林员。经了解,2013年反映人时常在外打工,实际看护公益林的仍然是原护林员,2013年的护林费仍发放给原护林员。鉴于反映人曾代为看护公益林一段时间,村两委已从原护林员处拿出1000元给了反映人。& 22、群众反映,位于张店区傅家镇唐家村的物流园治安状况差,经常有人打架,此处居民没有安全感。(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傅家镇唐家村周边物流配货达20余家,外地流动人口多治安状况较为复杂,易出现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傅家派出所出警情况来看,未发生较大治安、刑事案件。下一步,派出所将继续加强辖区内治安管理,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群众如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可拨打傅家派出所报警电话2902520或直接拨打110。经联系反映人,反映人否认曾反映此问题。& 23、群众反映,2014年7月,家人在淄博铝厂生活区被杀害,公安部门至今无办案结果。(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张店公安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判决结果由法院作出,目前公安机关无法告知死者家属最终处理结果。& 24、群众反映,有证据证明淄博公共汽车公司将自己八十年代的工龄计算错误,导致工资受影响,能否进行更正。(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2012年12月,反映人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退休。其反映公共汽车公司在1985年工资改革时,单位没有为其增加2级工资。此问题已走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委和法院均未支持反映人的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向反映人作了解释。& 25、群众反映,与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的合同2010年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要求交纳1万元才给有关合同文书。(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于2010年11月与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问题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时限,不再受理。反映人表示理解。& 26、群众反映,自己从周村奥力鞋业公司退休,工资数额不对,劳动部门不给具体原因。(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2001年4月从淄博奥力鞋业公司退休,目前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2432.99元。经了解,反映人自己感觉退休金有一年未参与调整,但说不出具体年份,经系统核对历年调资情况,不存在调整不到位的问题。已向当事人解释。& 27、群众反映,张店园林小区南侧正在建设商务楼,该地块出让时未经过招拍挂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任落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人:局长孙中华)&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所反映地块位于商场西路186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该宗地由两块地合并而成,其中一块原使用权人为张店区园林开发经营总公司,用途为商服用地,面积2.78亩,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03年张店区园林开发经营总公司更名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该地块转让给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用途、使用年限未变。另一块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店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用途为机关宣传用地,面积4.27亩,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04年,根据张店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该地块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用途、面积、使用年期未变。2006年,根据山东大德华瑞置业公司申请和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地块一延长年限到2046年12月,地块二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两块地合并办理了土地证。该宗地办理程序符合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规范。& 28、群众反映,淄博泰申安装公司拖欠数名农民工十几万元工资。(责任落实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责任人:局长王永胜)& 答复处理情况:9月26日,市水利与渔业局有关科室、市自来水公司分管负责人共同参与了泰申安装公司与反映人之间的劳务纠纷。经协调,泰申安装公司已将拖欠反映人等4名劳务人员的110405元工资全部结清。& 29、群众反映,买卖牵引半挂车并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了转户、落户手续,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给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导致无法经营。(责任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局长翟乃利)& 答复处理情况: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目前,张店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已经为该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反映人表示满意。& 30、群众反映,到市规划局反映问题时,发现三楼、五楼有多处设卡限制,没有规划局工作人员刷卡引领,群众就进不去。(责任落实单位:市规划局,责任人:局长鹿斌佐)  答复处理情况:为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并加强对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市规划局在办公区域安装了出入导引、打卡考勤系统。在维护好办公秩序的同时,也注重加强便民通道建设,在一楼大厅设立了信访室、接待室(大厅设立指示牌),由相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并实行局领导定期公开接访制度。对于咨询规划问题的人员,由保安人员进行来客登记并电话预约后,由专门人员负责引导到达相关楼层,或在一楼接待室进行接待答复。& 31、群众反映,周村区环卫局向个体工商户乱收垃圾代运费。(责任落实单位:市物价局,责任人:局长石广博)&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周村区环卫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反映人所在企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产经营垃圾代运费。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生产经营垃圾代运费按照15元/立方米收取。反映人认为2立方米/月的垃圾产出量超出了企业实际产出量。热线节目结束后,经协调,周村区环卫局对该企业按1立方米/月的产出量、15元/立方米&月的标准收取。反映人表示满意。& 32、群众反映,张店新世界广场有关购房合同约定2013年12月交房,延期半年交房不支付违约金,并强制要求交办证费用,否则不让入住。(责任落实单位:市房管局,责任人:局长杨继明)& 答复处理情况:经市房管局协调,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12月底依据合同赔偿违约金。客户交房时应缴纳的相关办证费延迟至2014年12月底,并与违约金相抵,多退少补,业主马上可以办理入住手续。反映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 赵民飞
我来说两句
号 淄博报业传媒集团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泊头市一名普通市民,中国共产党员,住南仓街95号。现向各级政府及法院各位领导反映自2010年1月因与邻居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产生土地纠纷至今,其强行拦截我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其意在阻碍我的正常通行。使得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问题。现请求各级法院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还我通行权!
事实经过:1、日和日,王玉华等三人以通道是其所有为由,向我索要通行费。2010年6月份王玉华准备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拉上墙头。并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日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我才得知我的唯一通道办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证上并明确注明了该通道由王玉华等三人共同使用,排除了上访人的通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公共通道颁发在个人名下!2、上访人于日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沧政复字(号”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访人已于日因王玉华等三人强行拦截上访人生产经营的车辆,已起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随之申请的“先予执行”的费用已缴纳并已作出裁定但一直到日也没有执行!期间上访人多次找到法院要求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直到日上午,泊头市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来到现场,却强烈要求上访人将自己准备盖围墙的砖挪走,该法官当时接了一个电话后态度及其恶劣:市里领导来的电话,我这么大的压力你必须挪走,不然将用推土机给予强行清理!…… 这就是“先予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没有执行,反倒申请人自己的无辜的东西遭到了恶意执行!好强劲的法官!下午上访人找到法院却被告知:主审法官换人了。需等待些时日,给刚接手的法官一些时间了解卷宗!这就是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的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4、日凌晨晨4:00王玉华等三人又以公共通道下埋有其排水管道不允许载重20吨以上车辆通行为由私设禁行牌强行拦截住上访人的运输车辆。上访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110调解无果。此举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
上午王玉华又将上访人运煤车辆强行拦截。我拨打110报警,110来后听王玉华一面之词:说车轧坏了他的排水管道,要求赔偿。110要求我赔偿400元,算是调解......法院工作人员来后以同样的方法来调解,最后拿100元给了王玉华。110、法院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此次拦截事实有照片证据!!!
综上,现由于王玉华等三人的痞霸行为和法院、110不作为,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贯彻和谐社会,上访人也不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恢复我的通行权,上访人将逐级将该案上报。
为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上访人急切盼望早日得到答复!恳请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恢复上访人的通行权!谢谢!!!上访人:韩景平?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我04年取得的土地证,明确标注了该公共通道,现在给对方颁证应以04年的政府行为为依据,不然政府行为就重叠了。显然违法!  详情请看:.cn/thread--1.html  以下照片证明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的霸道行径,使上访人的经营被迫停止!  红砖右侧的煤场是上访人的经营场所。  被迫停业的现场。  被迫停业的现场,红砖右侧的煤场曾是上访人的经营场所。  (4)被迫停业的现场,红砖右侧的煤场曾是上访人的经营场所。  (5)被迫停业的现场,红砖左侧的煤场曾是上访人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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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日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泊头市人民政府: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日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泊头市人民政府: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日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泊头市人民政府: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日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泊头市人民政府: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日
  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是泊头市一名普通市民,住南仓街95号。现向领导反映自2010年1月因与邻居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产生土地纠纷至今,其强行拦截我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问题。现请求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还我通行权!  1、日和日,王玉华等三人以通道是其所有为由,向我索要通行费,并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日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我才得知我的唯一通道办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证上。我不服遂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号作出了“沧政复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王玉华等人的土地证上不包括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通道。  2、2010年6月份王玉华准备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拉上墙头,并又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时间同为日、同样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天给王玉华等三人分别颁发了土地面积不同的同一土地使用权证号的两个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与原来的土地使用证的差别仅仅在于将该争议公共通道的面积颁到了土地使用证上,明确注明了该通道由王玉华等三人共同使用,排除了上访人的通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公共通道颁发在个人名下。南皮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王玉华等三人气焰嚣张,公然要在我方的院落旁加盖围墙,将本属公共通道的道路封闭起来,阻止我通行。  3、上访人于日再次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沧政复字(号”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至今王玉华等三人对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期间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上访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日凌晨晨4:00王玉华等三人又以公共通道下埋有其排水管道不允许载重20吨以上车辆通行为由私设禁行牌强行拦截住上访人的运输车辆。上访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110调解无果。此举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  上午王玉华又将上访人运煤车辆强行拦截。我拨打110报警,110来后听王玉华一面之词:说车轧坏了他的排水管道,要求赔偿。110要求我赔偿400元,算是调解......法院工作人员来后以同样的方法来调解,最后拿100元给了王玉华。110、法院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此次拦截情况我有照片证据!!!上访人已于日因王玉华等三人强行拦截上访人生产经营的车辆,已起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审结!申请的先予执行已作出裁定一年,至今未执行!  综上,现由于王玉华等三人的痞霸行为和法院、110不作为,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不给予及时解决,看着事态发展下去,势必会发生流血事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贯彻和谐社会,上访人也不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解决,上访人将会逐级将该案上报。  为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上访人急切盼望早日得到答复!恳请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恢复上访人的通行权!谢谢!!!  联系电话:   上访人:韩景平   
  5月28日开庭,敬请关注!
  日泊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现在的说法是:修路需要出钱,对曾经的要求我有偿使用道路避而不谈。我认可修路!但近日对方在没有拿出修路方案的情况下,只谈没有找到修路的施工队等等理由。明显没有调节的诚意,只是故意拖延时间,不能排除妨碍、恢复我的通行权!
  7月6日判决结果:有通行权。申请强制执行!
  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要错误的给本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颁证!我要上访!!!因为此政府行为将剥夺我的通行权!
  特别关注
  泊头市人民政府:  我叫韩景平,住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自2010年1月开始,因由104国道通往原南皮县土产公司驻泊东仓库的公共通道,在仓库土地出让时,南皮县国土资源局错误的把公共通道颁发在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等三人名下的违法行政行为,剥夺了我的相邻通行权!该公共通道是我通向104国道的唯一通道。造成了我和王玉华等发生了严重的土地纠纷。经过沧州市人民政府两次行政复议,撤销了南皮国土资源局违法颁证的行政行为,明确了该土地的管辖权归属泊头市。因期间王玉华阻碍我通行,使我不能正常生产、生活,被迫停业至今(现场为证),造成了巨额损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正式提交了上访材料。现仍在上访、上诉期间,要求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我2004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标注了该公共通道,如现在泊头市人民政府给王玉华等人颁证应以2004年的政府行为为依据,不然政府行为就前后矛盾,显然违法!给予该公共通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势必剥夺我的通行权。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公共通道可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应在明确、保障赋予我通行权的前提下颁证!因此,建议合理、合法、慎重处理公共通道颁证的问题,以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韩景平  ( 联系电话:)  
  安徽安庆,司法腐败,没有底线,  警察犯法,虚构事实,逍遥法外,  派出副所,提供伪证,荣升局长,  政法书记,是非不分,扶邪圧正,  借助网络,唤醒良知,忏悔纠错!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称:1、通行权问题与颁证问题不属同一法律问题。2、王玉华等人已向南皮县人民政府缴纳各项税费,且已入国库,符合发证条件。3、法律没有禁止给予道路颁证的规定。  此文件明显偏袒王玉华等人:1、通行权问题是因南皮县人民政府错误地将公共通道颁在个人名下而造成的。2、该宗地并未全部转让,至今仍有一块与争议公共通道面积相等的土地归南皮县土产日杂公司。且相关税费只交给了南皮县土产日杂公司,并未上缴国库。3、法律没有禁止给予道路颁证的规定,但也没有许可给予道路颁证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没有妨碍任何第三方权利时可以,但现实是严重妨碍了第三方的通行权。并且该道路是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不是普通单方道路。恳请各部门慎重考虑、决定!!!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全国上下正在齐心协力搞稳定、和谐。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为十八大胜利召开奉献自我!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  (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泊头市人民政府: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公共通道不允许颁证给某个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明确:公共通道不允许颁证给某个人!
  关于举报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庭长赵大勇、刘彬彬、法官徐小义等人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情况  尊敬的河北省政法委领导:  我叫徐卫强(幼名:马章成),男,37岁,无文化,身份证号码为  10401X。是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留家庄村农民,现居住涞源县杨家庄镇小河村,以打工为生!联系电话:。  一、赵大勇等人酒后违法拘捕并殴打我的过程:  日14时许,赵大勇为首的一伙人满身酒气地来到我打工的涞源县杨家庄小河村谢家沟铁矿石选选厂(是一个外地厂主债务纠纷案件的标的物)。他们明知我只是看场工人,既不是被告又不是被执行人,他们却在未穿着法院制服、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让我说出工厂转让的经过?购买该厂的股东都叫什么名字?花了多少钱?我说不清楚……。赵大勇就把我骗上了警车,我一上车就被他和他的手下按倒在车地板上,他们用脚踩着我头和身上,把我的脸捶着车板上,从身后反铐起我的双手,四、五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一路未停。我丝毫无法挣扎,越喊救命,他们打得越凶,致使我头、胸、胳膊、腿上到处是伤,我被打得一直趴在车地板上(赵大勇打的我最凶,他却没有受到法律、法纪的任何处理),到了涞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他们又用法警胶棒毒打我一顿,要我必须说出购买该厂的经过和股东都叫什么名字?花了多少钱……?我要求赵大勇和他的下属出示拘捕我的法律文书,结果又招致赵大勇和法警的第三次毒打,致使我皮开肉绽、头昏眼花。大约四、五个小时后,赵大勇对我说:你可以走了,并要求我先签一份协议书,内容是要我否认曾遭到他们违法拘捕、殴打的事实。我坚决不肯,要求他们对违法拘捕和殴打的事给个说法。赵大勇说:“你再不走我就拘留你……”。我万般无奈只得离开法院。被打后,我一直大小便失禁,双腕伤到了完全无法拿重物程度。至今我还经常头疼,无法正常睡眠,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二、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了此案六年,却不知什么原因终未结案?涞源县人民法院却在没有核实清受害者本人真实身份情况下秘密出台了一份荒唐人判决书?  日,我到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此案,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当时刑事拘留了殴打我的其中两名法官(姓名不详,但几天后,他们又回法院执法工作),在调查赵大勇时,他却逃往了外地。
  我的伤情后经检察院委托“涞源县法医鉴定中心”为我鉴定为:  1、依外伤史结合特性分析为钝性伤。  2、头、胸等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  3、结论:马章成伤情为轻微伤”。  [附涞司医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1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  在医院,涞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耀对我说:“你快点出院吧,否则医药费也没人不管了,以后法院法不会找你的事了,你有什么事我负责……。可我出了院后,再找他,他却不见我了”。 当时,涞源县人民法院只是替我交了住医院费。  此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至今未结案,没有给我任何结案司法文书,更没有给我抄送起诉书和所谓的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复印件。犯了“非法拘禁罪”的法官赵大勇等人至今未被绳之以法?没有给我上诉权利是何道理?  2011年11月,据一名正义检察官口述,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存在严重瑕疵。整个案件受害者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都没有核实清楚,他们依受害人马章成的名字进行了公诉和判决,结果是只对一名对我刑讯逼供较轻的的临时法警公诉到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为犯非法拘禁罪三年,而缓期执行。但对我刑讯逼供的最严重的赵大勇却免于起诉。对于那名临时法警来说岂不是冤假错案!?这是为什么?难道在这个案件里,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个别人有说不清的事情吗?执法办案就这么不严肃吗?请他们到公安局户籍网上查一查,涞源县留家庄村有个叫马章成的吗?  由于涞源县人民法院的放纵而导致了,日上午11时许,依然是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长的赵大勇,为了打击报复我,带领他的法警对我进行了第二次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此案已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决赵大勇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易刑一初字第107号》。  我被涞源县人民法院法官打伤后的误工补贴、护理费、精神赔偿费,涞源县人民法院一分钱未给。是何道理?    检察机关委托法医鉴定1    检察机关委托法医鉴定2    检察机关委托法医鉴定2    检察机关委托法医鉴定2    检察机关委托法医鉴定2
  三、上诉历程:  自2007年始,我先后多次到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解决此案,他们却说:你等着吧,正在调查过程中,你回家等着吧,有结果通知你。找涞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耀他却已各种理由不见我,找涞源县人民法院院长曲秀杰同志,他却说:“此案不归我管,你想去哪里告就告吧……”。  无奈,我咨询律师后,于日,委托朋友通过网上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了赵大勇的违法事实, 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网上答复:“我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将您的举报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您若需进一步查询或反映新的情况,可直接与其联系。”  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了赵大勇的违法事实,10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上答复:“您的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如下: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2011年7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开始有检察官调查些事,但也无结论。  2011年11月,在保定市人民检查院接待室,让我填写了一份涉访涉诉案件登记表,也没有了处理此案的音讯。  2012年3月,我去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涉访涉诉中心上访,他们都热情的接等了我,并给我做了登记。转呈相关部门处理。  2012年5月,我再次去石家庄和保定上访,并分别给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同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勇同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张德利同志、保定市政法委书记王立山同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红继同志等领导写了举报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赵大勇等人无辜违法拘捕、殴打我的事实材料。  2012年9月,我又去北京市中央政法委上访,举报了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赵大勇等人无辜拘捕、殴打我的违法事实情况。  日至9日5时,我去北京市,中央国家信访局举报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赵大勇等人无辜拘捕、殴打我的违法事实情况。而三次被涞源县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强制截回到涞源县某地限制人身自由。  四、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之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得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国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我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涞源县人民法院涉嫌违法,此案不能有涞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他们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五、诉求:  1、就日案件我持续进行上访,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已结案为由不予处理,至今尚未给予我书面材料。在此,我申请上级执法部门就日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责令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日案件已结案的原始证据,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以伸张正义、救济被害人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净化法律队伍。  2、追究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赵大勇等人无辜违法拘捕、殴打我的犯罪行为,将这个仍然逍遥法外的国家法官严肃处理,追究他无视法律、法规,违反执法程序伤害无辜平民的责任,肃清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  3、请求涞源县人民法院赔偿我因其侵犯人身自由而导致的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及因而误工减少的合法收入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是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相信21世纪是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但是,我真的不理解为什么还会有这样鱼肉百姓的“人民法官”赵大勇如此利用职务上的权力,违反法律和程序规定,无法无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寻衅滋事、鱼肉百姓,随意殴打公民,法理难容!赵大勇明知我是无罪的公民,还变本加利的对我多次非法拘禁和殴打,使我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这样欺压百姓的人也配当国家执法人员!他的行为在社会上给我国政法队伍造成恶劣的影响,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严重的破坏。  徐卫强(马章成)怒笔哭上  二O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今天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一、“南转国用(2006)第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非法取得的! 1、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以此为据。 2、即使2006年由泊头颁证,公共通道会颁在个人名下吗?天下道路千万条,有哪条道路颁有《土地使用证》? 3、即便2006年泊头颁证,也要尊重2004年的政府行为,不能非法剥夺我的通行权!  二、土地出让金未上缴泊头财政,合法吗?   三、按法律规定颁证。要有合法的土地来源、合法的依据、合法的程序!  韩景平  
  一、“南转国用(2006)第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非法取得的! 1、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以此为据。 2、即使2006年由泊头颁证,公共通道会颁在个人名下吗?天下道路千万条,有哪条道路颁有《土地使用证》? 3、即便2006年泊头颁证,也要尊重2004年的政府行为,不能非法剥夺我的通行权!  二、土地出让金未上缴泊头财政,合法吗?   三、按法律规定颁证。要有合法的土地来源、合法的依据、合法的程序!  因此不能颁证!
  一、“南转国用(2006)第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非法取得的! 1、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以此为据。 2、即使2006年由泊头颁证,公共通道会颁在个人名下吗?天下道路千万条,有哪条道路颁有《土地使用证》? 3、即便2006年泊头颁证,也要尊重2004年的政府行为,不能非法剥夺我的通行权!  二、土地出让金未上缴泊头财政,合法吗?   三、按法律规定颁证。要有合法的土地来源、合法的依据、合法的程序!
  请 求 事 项  1、请求依法追究河北省迁安市扣庄乡派出所所长马建海,民警刘秉林、 宋书刚、于继刚、叶星月四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罪  2、请求依法追究刘秉林、宋书刚、叶星月、于继刚三人敲诈勒索罪。  事 实 及 理 由  一、被控告人暴力执法有失公理  日上午11时30分兰若院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唱票时,霍俊杰在唱票区进行监票时与刘清因一张选票发生了口角,并没有打架也没有影响唱票,随后刘清被哥哥刘英【原村主任】叫到一旁,本来事情已经没事了,然而乡干部刘书满问与刘清发生口角的是谁?陈龙说是霍毅的儿子;刘书满说…….整整他!随后民警刘秉林、叶星月、于继刚和宋书刚【马建海的小舅子】冲出房间对霍俊杰个人实施人身攻击和暴力行动!于继刚和叶星月二人把霍俊杰双胳膊背在身后,刘秉林又拿手扣子给霍俊杰带刑具,我看他们的行为纯属于偏袒一方,有失公平,损我公安形象,所以霍毅上前进行劝阻,对刘秉林说不要给霍俊杰带刑具‘‘因为我们国家的刑具有严格的使用规定的’’后来杨秀副乡长说:霍毅你把手放开,他们把霍俊杰带去也没事,因为你是连任十二年的老干部又是这届的候选人,所以我马上就放手了。现在我村有五百多户为霍毅证明作证,他们把霍俊杰押到了扣庄乡派出所禁闭室,时间不长派出所所长马建海到了兰若院村委会叫霍毅到派出所说一下情况,没成想霍毅一去就没回来,就这样被骗到了派出所,后来又将侯艳香、霍立也骗到了派出所都关了起来。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小杜改写询问笔录,晚上11点左右把霍毅、霍俊杰、霍立和侯艳香四人送进了看守所,就连马丹丹有两周小孩的也办了刑拘手续。  3月23日霍毅又被全体村民选上了村委员,3月25日霍毅在看守所又以798票当选上村主任。3月27日全村有300多人到乡政府和市政府找领导让他们释放新当选的村主任霍毅回家任职,然而他们不但不放还强制检察院对霍毅一家五口进行了批捕。检察院在核实案情时因证据不足和够不上刑事犯罪将案卷返回公安局,他们不但再次不放人还伪造了假证,所以法院给霍毅一家五口判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所有证人也没到庭,目的就是报复霍毅不让他当村主任因为扣庄乡政府要违法强征兰若院村1200亩基本农田霍毅没有同意。  二、被告人利用职务借机敲诈勒索应依法追究他们相应的刑事责任  日扣庄乡派出所将霍毅、霍立、侯艳香、霍俊杰和马丹丹一家五口全部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批捕,同年4月11日霍立、霍俊杰、侯艳香、马丹丹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霍俊杰被所长马建海叫到派出所,霍俊杰到了派出所看见了马建海和刘秉林及刘秉林在检察院工作的叔叔和公安局工作的父亲,然后对霍俊杰进行威胁、恐吓叫他给19万元钱,马建海他们等人还说只要今天下午4点不把钱拿来就把我们刚取保候审的四人还抓起来还要把我们判一到三年,就这样霍俊杰在威胁下被迫给了他们钱。
同月 29日又让宋书刚、于继刚、叶星月等人以同等的手段敲诈了3万元钱,当时马建海、刘秉林和他们三人说这回把这钱给了以后霍毅就马上回家了,就这样霍俊杰又被迫给了他们3万元整。
扣庄乡司法所所长刘宝才也到家里来说赶紧把钱送去给他们霍毅好回来继续接任村主任之职,可霍俊杰把钱给了他们以后还是不放人,只到被判刑后5个月霍毅才回家,还被扣庄乡政府免去了村主任职务。  此案发生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均可看出,控告人一家五口是迁安市一桩罕见的冤案,而被控告人在工作中偏袒一方,失去公平、公正给控告人一家五口带来了身体及经济上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迁安市法院于日做出的河北迁安【2012】安刑初字第423号判决书,恢复霍毅村主任职务。同时依法追究所长马建海、民警 刘秉林、宋书刚、于继刚和叶星月一方的相应刑事责任,归还索要的钱财并赔偿控告人一家五口的精神损失费。  1、 现有全村500多户为控告人作证一份  2、 现有刘秉林、宋书刚、叶星月、于继刚四人索要钱财收条两份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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