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电信的法律对诏谣的人员有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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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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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懦家化>,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 北京大学出版部,1943年。
&&导论
&&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 主要特征。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 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 念,仑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 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 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 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 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 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 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 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我 们将以一章来讨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此外,意识形态也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内。研究任何制度或任 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 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 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法家而外,从中国法 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所以本书最后一章讨 论懦法二家思想,及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讲到法律史本身的问题,这是一部史的研究,无疑将溯及法律 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本誊的第二个目的即在于讨论 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3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体 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以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 不同3但本书所注意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不是那些烦琐的差异,试 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 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3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书将汉代至 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 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法律在历史上有无重大变化,也就不 难判断了。
&&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 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 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 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杲只 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 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 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 等。在法律史的研究上,这方面的材料比较缺乏,本书除了利用古 人的有关记事外,并引用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法律实效问题的 根据3
&&录
&&第一章 家族...............................................................1
&&第一节家族范围...........*.........................................1
&&第二节父权............................................................5
&&第三节刑法与家族主义................*...........................27
&&一亲属间的侵犯...................................................27
&&杀伤罪............................................................27
&&奸非罪............................................................49
&&窃盗罪............................................................52
&&二容隐...........................*...................................56
&&:三 itm...............................................................60
&&四缓刑免刑.........................................................62
&&第四节亲属复仇......................................................65
&&第五节行政法与家族主义..........................................85
&&第二章婚姻...............................................................88
&&第一节婚姻的意义..................................................,88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39
&&一 族内婚............................................................89
&&二姻亲...............................................................92
&&三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94
&&第四节妻的地位...................................................102 第五节夫家.........................................................1,5 第六节婚姻的解除................................................t - ^ 一 七出..........................................................丨24
&&二义绝................................................*...........丨28
&&三协离............................................................129
&&第七节妾............................................................no
&&第三章阶级....................................................〖36
&&第一节生活方式...................................................【38 饮食............................................................[39
&&衣饰.........................*..................................
&&房舍................................................................................................147
&&舆马............................................................
&&第二节婚姻.........................................................从 一 阶级内婚......................................................66 二婚姻仪式的阶级性..........................................【74 第三节丧葬.........................................................口9 第四节祭祀.........................................................192
&&第四章阶级(续)......................................................197
&&第一节贵族的法律................................................47 第二节法律特权...................................................207 一 贵族及官吏...................................................208 二贵族及官吏的家属..................................................................218 第三节良贱间的不平等..........................................22(> 一良贱............................................................220 杀伤罪.......................................................222
&&奸非罪
&&杀伤罪..................
&&兹非罪..................
&&第四节种族间的不平等…
&&第五章巫术与宗教............
&&第*节神判..............―
&&第二节福报..................
&&第三节刑忌..................
&&第四节巫蛊..................
&&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第一节礼与法.............
&&第二节德与刑...............
&&第三节以礼入法..........
&&结论.................................
&&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舆中国社会
&&第一章家族
&&第一节家族范围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 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 他们和我们的关系极疏薄,仅推及一世,从母亲上溯至她的父母, 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父 母、臭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们的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 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②以及侄孙等与我们无亲属关系,外亲亲 属的范围是异常狭窄的。同时,服制极轻,指示亲属关系之疏薄。 外祖父母血亲关系同于祖父母,但服不过小功,等于伯叔父母。 舅姨的血亲关系同于伯叔及姑,但服同于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 功。母舅之子及两姨之子则关系更疏,仅服缌麻?,同于族兄弟姊 妹。据《仪礼》外亲之服皆缌麻也”④,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才
&&cd故《尔雅?释亲》于父宗曰宗族,而异姓亲曰母党,曰茇:
&&力唐玄宗以堂姨异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始制堂姨奥袒免(《密会 要/三七<服纪》上),然止是一代之制。
&&③^仪礼?丧服》。参看《元典章》三,《礼部》竺,‘《礼制《丧礼》,“外族服 圈”;《明会典》,一0二,《礼部>、六十,《丧礼》七,《丧服》,“外亲眼图”;《清律例》二,《丧 服图》,“外亲服图”。
&&⑷〃仪ft ?丧服
&&加至小功?。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 理未为得,始进为小功②。
&&姑虽属于本宗,但嫁后归于异宗,所以出嫁便为降服,而她的 子女与我们服只缌麻③。
&&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 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d以世 代言之,包含自高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④。以服制言
&&①《仪礼?丧服》,开元二十三年,太宗敕文服纪之制有所未通,令礼官学士详 议具奏。太常卿韦绡奏请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太子宾客崔沔议曰:“正家之道,不可 以二,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崇尊,母以欧降,岂忘爱敬?宜有伦序,是以有齐衰,外 服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遒也。”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圣人究天道 而厚于祖祢,繁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于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 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二也。……今若外祖及奥更 加一等,堂奥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洵情,所务者宋。…… 其堂姨舅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即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 亲录疏,理则不倾,推而广之,是与族无异矣。”礼部员外郎杨仲昌亦以“窃恐外内夺序, 亲疏夺伦”为言。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讥,皆谓不可。韦议遂 寝。(《唐会要?服纪》上)。
&&③《唐会要?服纪上>。
&&③《仪礼?丧服h《元典章》“外族服圈”;《明会典》“外亲服圆”;
“外亲 服圃”。
&&④九族的解释,汉鳍即有二说,一说以为包栝异姓有服亲,夏侯、欧阳等今文学 家主此说,谓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颖达《书经注琉>)。其详细内容,父族四:五族 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 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 舆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孔颖达《左传》桓公六年 ?注疏》)。《白虎通义》以父之姓为一族,不限五族之内,母族谓母之父母一族,母之昆 弟一族,母昆弟子一族,亦与孔《琉>异。杜预谓九族为外祖父,外母,从母子,妻父, 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左傅》桓公六年注,今本“非”或作 “并”义异)。以为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又姑姊妹及女适人,但取其子而去其 母,皆与以上二说不同。
&&孔安国、马融、郑康成皆谓九族仅限父宗,上自高,下至玄孙(见《尚鲁注疏>, 《尧典》,孔《传》,陆德明《音义》,孔颍达《疏》,及<左传》桓公六年孔《疏》)。后儒如陆德 明、贾公彦、顾炎武等皆从此说,《日知录》论辩甚详。一般多以《丧服小记》以三为五以 五为九之说为根据,几为定论。明、清律明定本宗九族五服图,九族尊指父宗,更成为 定制矣。
&&之,由斩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3《礼记》云亲亲以三为 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①。又说,“四世而缌, 服之穷也,五世而祖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③。很明显的所 谓亲属澹且运氖牢,缌服为断的。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 圆,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测定亲属闾亲疏远近的标准轧服制实具 两种功用。本宗外亲亲属关系之比较只须比较其不同的服制,便 一目了然。
&&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宥,范围较小,通常只 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 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 婚的孙儿女,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 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说大功同财, 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而言。秦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 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④,可见那时兄弟与父母同居 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说入以事其父兄⑤,又有养其父母兄弟妻子 及父母兄弟妻子离散一类的话⑥,也可证明此点。韩元长兄弟同 居至于没齿,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 党高其义⑦,是则汉时一般的习惯,很少父母已没仍兄弟同居至于 三世的,所以乡党高其义而为史家所书,其为难能少见可知,一般
&&(d
<礼记?丧服小记 @同上,《大传》。
&&(3)父宗服制系统此文不述,可参阅《元典章>三,“五服B”;《明会典》― 二,<[丧服》,“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圆”;《清律例》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 图'
&&⑷

&&⑥同上,《梁惠王上》、〃尽心上\
&&⑦赵翼《陔余丛考
&&人大约都如缪彤家兄弟原同财业,及各娶妻,遂求分异的情形。这 还是士大夫之家,若为寻常人家,自不会有人如彤之闭户自挝,弟 及弟妇闻而谢过的情形了。陶希圣以汉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 子,证明汉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产为普遍范围?,但我们须注意家 族的连带责任是不一定与家的范围必然相合的,后代有诛九族的 法律,九族决非同居的一家。即以夷三族而论,我们断不能说这种 连带责任只限于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时期。后代的法律只要求父 母在时子孙不许别籍异财(详后),但兄弟同坐的连合责任并不因 父母殁后兄弟异居而取消。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在
&&①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民二三,页66―7。
&&②镏纱浩呤劳樱蕹8福挛蕹V(《晋书?徭林傅?镓勾)。杨播,杨 椿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椿尝戒子孙曰:“吾兄弟在家必同盘而食……吾兄 弟八人今存者有三,是故不忍别食也。又愿毕吾兄弟世不异居异财”(《魏书;>五八,《杨 播傅》)。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魏书> 八七,《节义 傅?李几传》)。义兴陈玄子四世同居,家一百七十口(《南齐书》五五,?孝义传?李 延伯傅郭携家门雍睦,七叶共居(《隋书》七二,孝义传?郭僬传》)。唐刘君良累代同 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同气,尺布斗粟人无私焉,其家六院唯一饲(《旧唐书》一八八, ?孝友传_刘君良传》,《新唐书> 一九九,《孝友传?刘君良传》)。张公艺九世同居(《旧唐 书?刘君良傅》附),为当时义门之最。宋代义居风气更盛,江州陈氏南唐时聚族已七百 口,宋时至千口,每食必群坐广堂,其后族中人口且激增至三千七百余人(《新五代史》 六二,《南唐世家》-宋史》四五六,《孝义傅?陈竞傅>,《昆陵西滩陈氏宗谱幻。越州裘 承询十九世无异餐。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河中姚崇明十世同居,聚族百余人。江州 许祚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池州方纲八世同爨,家属七百口,居室六百区,每 旦鸣鼓会食。其他十世同居,八世同居,七世同居,六世同居,五世同居,四悝同居者多 家。少者累数十百年,多者至三四百年(详《宋史》四五六,二九六,《窄 义传?郑濂传>;宋濂《郑氏规范序》)。石伟十一世同居(《明史》二九六,《孝羞传?石伟 傅》)。蕲州王焘七世同居,家人二百余口(《明史?孝义传?郑濂传》附\其他四欧、 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及五世同爨、八世同爨者多家(《明史》二九六,《孝 兹傅》)。
&&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 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弟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 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及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 不易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 一共同生活濉:笳咴蛭业淖酆咸澹谎档ノ唬恳桓黾 自为一经济单位,如史书所说的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余 家?的情形。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谓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 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亦非 同居合爨。
&&第二节父权
&&家族的范围已如上述,现在我们当进而讨论此种亲属团体中 的统率问题。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纪治的首脑,一 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 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 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棹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 襄。经济权的掌握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的家族 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嵋磺屑易宓耐道恚家孕先 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 崇拜。在这种情形之下,无疑的家长权因家族祭司(主祭人)的身 分而更加神圣化,更加强大坚韧3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
&&①《宋书》八八,《薛安都傅》。按永嘉二十一年,安都与宗人薜永宗起为,击拓拔 灞。永宗营汾曲。安都袭得弘农’拓拔焘自率众击永宗灭其族,其势力之雄大s 三千家之强族不办,而为其族主者便为宗豪,在家族中在社会政治上均具有极大潜势 力,故《宋书>称安都之父广为豪宗,宋高宗以为上党太守。安都之所以得有政治势力, 先为北朝都统,仕宋为建武将军者,盖其族家之强盛有以致之。
&&《吕氏春秋?荡兵篇》。
&&?颜氏家训》―,《治家、
&&见《孔子家语>、。
&&《颜氏家训》―,《教子>、 ?礼记?内则h
&&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不可撼摇了。
&&我们已经说过亲属团体的范围有家、族之分,我们说到父权或 家长时也应分别其范围。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肚代的家 庭,父亲是家长,在包括三个k代的家庭,则祖父为家长。家庭范 围或大或小,每一个家都有一家长为统治的首脑。他对家中男系 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使在 成年以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
&&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敦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 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指示亲子的生育关系3子孙违 犯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 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可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 的,《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颜氏 家训》亦云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我们应注意父亲对于子孙的笞 责实际上是并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 自己的意志,杏则仍不能避免这种处罚。典型的孝子,舜和曾子受 杖的傅说③,在人心上,尤其读书人,有长久的影响。梁朝的大司 马王僧辩的母亲治家极严,僧辩已四十余,已为三千人将,母少不 如意,犹棰挞之④。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当逃避,并且 应当受之怡然,虽挞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愉,“起敬 起孝”⑤。
&&扑责子孙有时便难免殴伤致死的情事,法律上究竟容许不容
&&许父母杀死子孙呢7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罗马时代父的 生杀权(jus vitae necisque)在中国是不是苻相同的情形呢宋司
&&马华费遂子多僚与躯相恶,谗躯于宋公,公使人告司马,司马曰, “吾有谗子而弗能杀”,乃与公谋逐华讴①,似乎那的父恕足由 杀权的o那时是宗法时代,正是父权学说形成的时代,――或乜是 父权最盛的时代,同时也发现父亲的生杀权,其巧合或不是偶 然的。
&&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 敢复请君之于臣,父之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 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 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 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他只能扑责儿子,断不能杀死他,否则 便要受国法的制裁了。《白虎通>云:“父煞其子死,当诛何?以为天 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 之,故父不得专也。《春秋传》曰:‘晋侯煞肚子申生直称君者甚之 也③。可见汉人的概念,父已无权杀子。北魏律,父母父母忿怒 以兵刃杀子孙者处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 加一等④。唐、宋律不问理由如何,毅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违犯教 令而杀之,也只能较故杀罪减一等,一一殴杀徒一年半,刃杀徒二 年。若子孙并未违犯教令而杀之,便是故杀了⑤。而且所谓违犯
&&①《左传》昭公二一年。
&&②《史记》八七,《李斯列传\
&&③《白虎通德论》。
&&④《魏书
》---s《刑罚志》。
&&⑤《唐律疏义》二二,《a讼》二3
“殴罟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 律》,“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教令也是指“可从而违”的正命①。在正命之下可从而故违,子孙 缘受违反教令的处治,否则子孙不成立违犯教令罪,而祖父母父母 擅加杀害便不能委为违犯教令,须负故杀的责任?。
&&元、明、清的法律较唐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不得杀子孙, 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 死,是可以免罪的③。即使非理杀死也得无罪。
&&王起长子王潮栋恨弟王潮相不肯借钱,持刀赶砍,王起将王潮楝拉回,缚其两手, 甸其斥骂,王潮栋回骂3王起气忿莫遏,将王潮栋活埋。吉林将军照子孙违犯教令,父 母非理殴杀律拟罪。刑部以子骂父,系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段并未遨犯教令之子不同, 亦与非理殴杀违犯教令之子有间,依律勿论?3
&&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原有权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亦非不 可能,所以依法决罚邂逅致死是无罪的,非理殴杀有罪,罪亦甚轻。 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⑤。《清现行刑律》处十等罚,罚银十五 两⑥。处罚较唐律为轻。
&&非理殴杀自然指扑责以外的残忍的虐待的杀害。例如勒毙活 埋一类的事情,至于违犯教令则含义极抽象含混,像赌博奸盗一类
&&①《唐律疏义》二四,《a讼》四,“子孙违犯教令”原注。故《疏义》云祖父母父 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
&&不合有罪。”
&&②同上,“殴詈祖父母父母”,《疏义》云:“若子孙违犯敦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 之大小可从而故遨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 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
&&③《元史》―五,《刑法志》三,“杀伤”,?《明律例》(本书所用系《明会典》本)十, <'刑律》二,《a殴》,“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八,《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 母”。明清律皆云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勿论,元律则云:“诸父有故殴其
&&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④《刑案汇宽》44:
la―2a.
&&⑤《元史■刑法志》广杀伤《明律例》,“殴父母父母”j清律例》,“殴父母
&&父母”。
&&⑥?现行刑律a殴》下,“殴祖父母父母”。
&&的行为,父加训责,不从,自然包括在内3
&&张二小子年十一,时常在外偷窃,其父张勇*海不悛,起意杀死,将二小子用麻绳 勒毙,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理殴杀律拟罪①。
&&但有时同样的罪名,出入很大,例如同样是窃愉,如果目为惯 窃匪徒,则罪又重于违犯教令,虽非理殴杀,父亦无罪。
&&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屡次行窃,央淄馊税锩Γ钚H倮ψ。蔑案沉梗律 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将李枝荣两脚筋割断,身死。刑部以李增财因子 屡次行窃,至f吏割断脚筋身死,与非理殴杀不同,从宽免议②。
&&又如子女犯奸,如声明yindang无耻,玷辱祖宗,将其杀死,亦得免 议。有三件案子,二人勒死犯奸之女,一人砍死犯奸之女,均免
&&议③。
&&在另一方面我们应注意所谓违犯教令往往是些细微的琐事。
&&陈十子令其子陈存根同往地内和粪,陈存根托故不往,训骂之后,无奈同往,至地 仍不工作,怒形于色,陈十子嚷骂,陈存根哭泣不止,陈十子忿激,顿起杀机,用带将其 勒毙。晋抚以系有心故杀,依父故杀子律杖六十徒一年。刑部驳以陈存根不听教令,实 岚迩犯,应依子违犯教令而父非理殴杀律杖一百
&&像这种案件,若不是非理殴杀,便可不论了。法律上所注意的 不在是否违犯教令而在是否非理毙杀,这是客观的问题,前者则是 主观的,只要父亲说儿子违犯教令,法司是不会要求提出原因的, 亦不须法司加以认定。有的殴死违犯教令之子的案件,咨文上根 本不曾说明原因,只有因子违犯教令将子殴死的字样⑤。
&&①《刑案汇费》44:
3a~4bd
&&②《续增刑案汇览》12:4a、
&&⑤?刑案汇览》44:2a―3a。
&&④同上,5ab。
&&⑤同上,10a。
&&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 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我们已经 说过生杀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那么,家庭惩罚权的移交 于政府请求法官审判执行,如亨利梅因所提示我们的罗马帝改时 代晚期的情形,自也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送惩的方式通常不外两 种。父母可以子孙违犯法令为理由送请惩戒。
&&唐、宋的处分是徒刑二年?,明、清时代则杖一百②。违犯教令 的范围,上面已经说过,是很宽泛的,只要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 照准。尤其是明、清的法律处分定得很轻。
&&除了违犯教令外,父母也可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孙请求代为 惩治。不孝的罪名显然较违犯教令为重,所以法律上的惩处亦较 后者为重。法律对于不孝的内容在名例(总则)上原已一一列举, 包括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 父母丧自身嫁娶,作乐释服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 母死等项③,如何治罪在条文(分则)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受理时是 不会感到困难的。但并不是说不在列举范围以内的子女对父母的 不逊,便不算不孝,而父母便不能告他d法理上和事实上父母同样 地可以告想,只要告子孙不孝,法司是不会拒不受理的。
&&而且还有一点可注意的是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 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 处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父权
&&①《唐律疏义》二四,《a讼》四,“子孙违犯教令”;《宋刑统》二四,《斗讼律>, “告周亲以下”。《宋史?刑法志》载真宗时,民家子有与人斗者,其父呼之不止,颠踬 死,法官处笞罪。上曰:“呼不止,违犯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
&&②《明律例》―,《刑律》二,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清律例>三0,《刑律>、,《诉 饺》,“子孙违犯教令”。
&&③唐、元、明、清律,《名例》,“十恶”,不孝条。
&&1
&&的倾向,父亲对子女的生杀权在法律制度发展到某种程度时,虽被 法律机构撤销,但很明显地,却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换言之,国家 所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坚持的也只是这一点,对于父母生杀 的意志却并未否认,只是要求代为执行而已。我们或可信此即古 时父亲生杀权之遗迹]
&&刘宋的法律,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唐时李杰为河 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 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对寡妇说:“汝寡届惟有一子,今讨 至死,得无悔乎? ”寡妇道:“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 ”杰曰:“审 如此,可贸棺木来此寡妇但云:“子无赖,不顺母”即处死,可 见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出确证。
&&但我们应注意并不是所有时代的法律对于被控不孝的人都处 以死刑。宋代即有例如此。真德秀知泉州时,有母告子不孝。审 问得实,杖脊于市,髡发居役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 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3忤逆不孝的子孙因父母的呈送,常由 内地发配到云、贵两广?,这一类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的(常赦 所不原),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询明犯亲,情愿伊子回 家,才有释放的机会3如遇恩赦准即时释回,若恩诏只系减等发 落,则减徒之后照亲老留养例,枷号一个月释放⑤。照例军流人犯
&&①《宋书》六四,《何承天传>云:“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注云,“谓违犯教 令,敬恭有亏,父母欲设皆许之/按宋时法律,子不孝父母原为弃市宋书》八一,《颅 觊之传、引律)。
&&②张鸾《朝野佥载》卷上>
&&③真德秀〃两山政训>(宝颜本
&&④参看《刑案汇览64a各案。
&&⑤《清律例。四#名例律>上“常敞所不原”嘉庚六年绩纂,十一年,十五年,十九 年四次修改,二十五年改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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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等者,皆递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满徒之日方准释回。呈送发遣之 案办理不同系体贴犯亲迫不及待之意。父母呈送常出于一时气 忿,及子孙远戍,又心存不忍,时时系念,舐椟情深,所以许其呈请 释回,又恐近于儿戏,所以只能在指定情形之下办理,不能随意请 求。立法原意原系曲体祖父母父母之心,并非为曾犯忤逆之子孙, 意存宽宥。所以有时犯人发遣未久,遇恩旨查询,而犯亲气忿未 平,不愿领回,年久月深,又想儿子回家,呈请释放。虽与例不符, 但为体念亲心,仍准解交原籍,照例减徒折枷释放有时父母因 儿子众多,一子触犯,即行呈送,后来余子死亡,无人侍养,又呈请 释放,也能邀准,虽然与遇赦才能呈请的定例是不符的。道光时广 西有林某因长子窃银花用,被父斥骂,出言顶撞,呈送发遣贵州,长 子去后,次子病亡,二子病废,林某年逾七旬,赞焚无依,呈请释放。 刑部以虽例无明文,然“其父残年待毙,望子不归,既非所以顺衰老 之情,亦不足以教人子之孝”,准予枷责释回?。
&&释放回家原是因父母无人侍奉,体念亲心,所以子孙释回后必 须合于在家侍奉的条件,如赦回后,再有触犯,又经父母呈送,便加 重治罪,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了③。如果侍养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同样地,他也就无须释放回家了④。除非该犯原案实系偶有触记,
&&①《刑案汇览》i:69b―71a,其说帖中查议之文有云:“……并无赦后洱行查 之例,惟查王法本乎人情,而送子发遣之案,遇赦得准向犯亲查询,则为子者之应否回 归,又明予犯亲以癯,使得自为专主,是施法外之仁,即寓委曲教孝之意……该氏惟念 骨肉,愿子回归,如仍令羁留配所,该犯不得遂鸟兽之私,若谓孽由自作,而犯亲侍养无 人,桑榆暮景,反无以自恝,揆之天理人情,似未为允协。该犯系曾经遇赦查询之犯,似 可推广皇仁,准其释回……此后如有似此案情,均可照此办理。”
&&②《刑案棠览》1:72a―74b。
&&③《清律例》“常赦所不原”条例。
&&.④按干隆六十年旧例原定仵逆发遣之人父母已故,便准释回。嘉庆十三年纂例 以父母已故,便谓不致再有忤逆情事,即准释回,殊非情理,况该犯等于亲在时既敢于 违犯失其欢心,又安望其有依想之诚耶?此一条着即删去,仍遵例不赦(同上条例)》
&&并非怙恶屡犯,又有闻丧哀痛情状,经督抚将军咨部核准奏请的 手续有的人被父母呈送监禁后,闻父母身故,自忧失去释放的 机会而竟在狱自尽②。
&&我们从呈送发遣的事例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祖父母父母对 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他们不但可以行使亲权,并且可以 藉法律的力量,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子孙被排斥于家族 团体之外,同时也就被排斥于广大的社会之外――包括边境以外 的全部中国,不能立足于社会。这可以说明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 的,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这在具有近代意识,以为脱离家庭 可以自由在社会上获得自己生活的见解,是大相迳庭的。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绝对决定权,剥 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于 他们的意志,法律只为他们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行而 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3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司,从 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 的亲权。他们褫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不自请求 发遣之时始;同样地,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释放之 时始d
&&从清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 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一 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训,被呈送发遣③。有一人酗酒滋事,屡 训不忮,由直隶发配广西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
&&①?清律例>,“常赦所不原”,嘉庚十九年镔宽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参看《刑案 棠览>1: 76b -77a; 77a―78a; 78a―79b; 80a-8lb.82ab,83abo
&&?同上,75b。
&&?《刑案觉l!>44:56b,
&&)同上【:82aa
&&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①。许多则起 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e,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四川 发配广东⑧。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③,又一人因 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④。有时再度呈送发遣也并非了不得 的大恶,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逃回被获, 适逢恩诏查询,犯亲情愿领回,枷责释放,嗣后该人又在外饮醉,其 父气忿,复呈送发遣,依例枷号两月,仍发极边充军,永不准释 回⑤。可以说都是属于违犯教令一类的。很清楚地若是有千犯殴 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岂止发遣,绦例上说得明白凡呈 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千重辟,及仅止违犯教令者,仍各 依律例分别辨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违犯 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故道光谕旨中有 云:“子于父母如有千犯重情,早经依律治罪,其偶违教令,经父母 一时之怒送官监禁者,情节本属稍差”?。
&&于此我们不应忽略一重要点,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照 本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便发遣边地, 终身不得自由了。这事说明了处分的伸缩自由完全操纵在父母的 手里。像刑部《说帖》所说的:“子孙一有触犯经祖父母父母呈送 者,如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照违犯之 律拟杖”⑧。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处刑的轻重完全是遵父
&&①《刑案弃览4 ; 54a 0
&&@ 同上 1:73b。
&&③同上1:72b。
&&④同上44:
55a。
&&⑤同上l83ab。
&&.、三,《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钇《刑案汇览>、1:〗5\
&&?
同上44: 56b。
&&母的盘志的,这和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是同一
&&逍理’
&&钻控子孙忤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也不 耍求呈控人提供证据3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 理,不必审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 权本足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遨”,这不是“是非”的 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 顶揸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 宫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 是杏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像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 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 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其次,让我们来讨论财产权。
&&《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③,禁止子孙私有财 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3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 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 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 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4、
&&子孙既不得私揸用财,自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 对于此种行为的效力是不予以承认的 <宋杂令》家长在,子孙弟
&&①y清徕例>二八,《刑律v'斗殴>下,“殴祖父碎父母”,干隆四十二年例。
&&二 ‘曲礼>上云:父母在“不有私财'《坊记>亦云:“父母在不敢疔其努,不敢私托 财。::又、内别》云:“子梦匏交,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扔
&&氏唐、宋律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律疏一二, 《户婚>、上,“卑幼私辄用财、《宋刑统>:?一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明、清冲二卜 货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亦止杖一 明律例》四,《户律》一,?户役》卑幼私抱 用财、〃溃律例>八,《户律>,《广役 卑幼私这用财”)。
&&侄等概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或质举,便是家 长离家在三百里以内并非隔阂者,同居卑幼亦受同样拘束,只有在 特殊情况之下(家在化外及阻隔兵戈),才能请求州县给与文牒以 凭交易,违者物即还主,财没不追?。元代也有类似的规定,田宅 的典宝须有尊长书押才有契约上的效力?。
&&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侍养之道,且大伤慈 亲之心,较私擅用财的罪更大,所以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而处分亦较私擅用财为重。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 杖刑一百⑤。祖父母父母死后子孙虽无此种限制,但丧服未满仍 不得别籍异财,否则也不能逃避法律制裁⑥。立法的原意是恶其 有忘亲之心,同时我们可以证明父祖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 在父祖死时才消灭,子孙在他未死以前,即使已成年,已结婚,或已 生有子女,同时已经有职业,已经获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 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
&&法律对于父权在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对家族寰没〉奈 持,其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再进一步来看,则我们可以发现不但家 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财产。严格说来,父 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几千年来 许多子女都这样成为人家的奴婢,永远失去独立的人格,子女对自
&&①见《宋刑统》一三,《户婚律典宝指当论竞物业'
&&②《元史》―三,《刑法志户婚”。
&&③唐、宋、元、明、清律z名例》十恶”,不孝。
&&④《唐律疏义》―二,,“父 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
&&⑤《明律例:四,《户律》一,《户役》,“别籍界财”;《清律例》八,《户律>,《户役 “别籍异财”。
&&⑥唐、宋处徒刑一年(《唐律疏义》―二,《户婚;》上,“居父母丧生子”;《宋刑统》, “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明、清律杖八十(《明律例>,“别籍异财”清律例》,“别籍
&&异财”)。
&&己的人格是无法自主或保护的,法律除少数例外,也从不曾否认父 母在这方面的权力
&&另一重要的父权为对于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的意志为 子女婚姻成立或撒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 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 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的 制裁作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详情留在婚姻一窜内 再讨论。
&&从以上的分折中我们可以得一结论,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他 的意思即命令,全家人口皆在其绝对的统治之下。司马光云凡 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禀于家长。(安有父母在上而其下敢恣行不 顾者乎?虽非父母,当时为家长者,亦当咨禀而行之,则号令出于 一人,家始可得而治矣”。)?所说的便是这种情形。
&&在离去这个题目以前,我们对于父权似应加以明确的解释,以 免发生混淆的概念。在上文中,我们常父母并言,社会、法律要求 子孙对他们同样的孝顺,违犯教令及其他侵犯行为对父母是同样 的处分,并无轩轾。但我们应注意,严格说来,只能说是父权而不 能说是母权。这有两点意义:第一,母权是得之于父的,是因父之 妻的身分而得的,“不为骋财奘遣晃滓材浮雹嗟那樾巍?梢运 母权不是永久的,其延续性是决定于父之意志的。第二,母权不是 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我们晓得妻是从夫的,在治家上居于辅从
&&①汉高帝尝颁诏令,民得贵子卜汉书》二因,《食货志>)。旋又诏民以饥饿自贺 为奴婢者得免为庶人(《汉书?高帝纪《严助传》云:“民得实爵赘子以接衣食”, 如注曰:“淮南俗资子与人作奴婢名曰赞子,三年不膑,遂为奴婢”(《汉耆》六四,《严助 传》)。风俗法律对于父母出资子女的权利的承认,汉时已然。
&&②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镲>。
&&③
<礼记?按弓;。
&&的地位,以父母来说,母亦居于辅从的地位。在父母双方的意志不^ 相冲突时,他们的命令是一个,原不必分别父权母权――自法理言 之,母既是从父的,根本便不应有冲突。但事实上当母权与父权冲 突时,则夫权越于妻权,父权越于母权,子女应当服从父亲的最高 的绝对的命令。许多家庭中母亲往往溺爱儿子,不加管束,父亲说 打便打,母亲虽心痛,也无从拦阻。又如为子择媳,儿子固不能违 背母亲的意志,但父亲有最后的决定权。所以古人说“家无二 险”①,“母亲而不尊”明白承认家中只有一最高主权,犹之国家亦 无二隆,即以丧服而论也可看出父尊而母卑,很久的一个时期,父 在只为母服期丧,开元时经过一场激辩,才改为齐衰三年,一直到 明代才一律斩衰三年。
&&而且,严格说来,父权实指家长权,只有男人才能获得此权,祖 母、母亲实不包括在内。我们应注意父权的行使者不一定是祖父 或父亲,有时是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兄弟,有时是同辈的兄长。谁 是家长谁便是父权的行使者,所有全家的卑幼都在他的统治之下。 即使祖父、父亲是一家之长,他死后也不能由祖母或母亲来继承, 她反而居于从子的地位,如果儿子还未成年,名义上也须由亲等最 近的旁系男性尊亲属负教养监护之责,代行父权。最显明的是关 于主姑权。
&&以上是父权在家中的行使。族既是家的综合体,族居的大家 族自更需一人来统治全族的人口,此即我们所谓族长。便是不族 居的澹逯淮硪恢智资艄叵凳保宄と葱枰模辉蛴行 多属于家族的事务,须他处理,例如族祭,祖墓,族产管理一类事 务,再则每一饲家虽已有家长负统治之责,但家际之间必有一共 同的法律,一最高主权,来调整家际之问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在苻
&&①《荀子》九,《致士篇 >云:“君者国之险也,父苫家之隆也,隆一而冶,二而乱。’’
&&冲突时。没有族长,家际之间的凝固完整,以及家际之间的社会秩 序是无法维持的。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实可说是父权的伸延3 在远古的时代――周――我们看见宗法的组织。这种组织是 “同姓从宗合族属”的一种结合,由大小宗分别来统率。大宗一系 是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大宗宗子)所组成的①,全族 的共同组织,全族的男系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②,为全族所 共宗③,可以说是最综合的,最永久的。其余嫡子及庶子则分别组 成无数小宗,有继祢的(父宗)④,有继祖的(祖宗),有继曾祖的(曾 祖宗),有继高祖的(高祖宗),分别统其同父的群弟,同祖之弟,同 曾祖之弟,同高之弟。最后则所有小宗皆统于大宗,成为“大宗 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情形。
&&大宗是百肚不迁的,同时亦是百世不易其宗的a凡是始的 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皆以大宗宗子为宗主,所以大宗的体系 是综合的,也是最永久的。若小宗则是以高祖为始,五世则迁的, 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迁于上影响祭礼的变动,宗易于下则影响 宗体及统率关系的变动,所以小宗的范围不仅是较小的,且是随时 变动的,不是永久的。
&&宗者主也,宗的本身即一种统率,宗子权即统率之权,所以汉
&&4
11 一
&&①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②故《仪礼?丧服傅》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③故《白虎通德论》云:“《宗其为始后者百世之所宗也z
(卷三下,《宗族
&&④故《白虎通德论》‘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3宗其 为父后者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 之亲所以借矣。”
&&@ 〃白虎通德论》。
&&⑥《礼记?大体》云广影偈啦磺ㄖ冢形迨涝蚯ㄖ凇0俪莶磺ㄕ撸鹱又 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边者也。^广〗虎 通德沦 衍释之云:“宗其为始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此 ifu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
&&儒说宗,尊也,为先主也,宗人之所尊也”①,又因为宗道以兄 统弟,故宗道亦即兄道③。孔子常说,入以事其父兄,周人每孝弟 并论,此即宗道的意识,与后肚所谓弟道不同。
&&宗子权中最主要的是祭祀权。在宗法系统中不是所有的子孙 都有祭祀灌的,只有宗子才能祭其父祖③。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 祢,继者祭,继曾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继,各 有所祭,其余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这些不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 在祀时便分别敬侍宗子,同父的兄弟共侍父宗宗子祭父,堂兄弟共 侍祖宗宗子祭祖,再从兄弟共侍曾祖宗子祭曾祖。族兄弟共侍高 宗子祭高祖,大宗宗子祭始祖一系时则群宗皆来敬侍。故《白虎 通》云?. “宗将有事,族皆侍”④。贺循云:“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 毕会大小宗宗子实为大小宗的主祭者。
&&第二,宗子负有全族财产权。《白虎通云大宗能率小宗,小 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统理族人者也”⑧,便是此意。宗法组 织之下,昆弟虽“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⑦。
&&此外,族中有大事皆当咨告宗子,故贺循云:“奉宗加于常礼, 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 行来、改易名字皆告
&&①《白虎通德论_宗族^
&&②毛奇龄云:“宗之道兄道也'
吾人或可说无兄弟相宗之法即等于无
&&③李礤封此点解释的最清晰明白3他说:“祭礼通俗谱曰:‘祭必以子’,子必苻 兄弟,周制兄弟严适庶,而适庶又严长次,惟长适可以主祭,次适与庶皆名支子,皆不得 主祭。盖封建之世,天子诸侯卿大夫惟长适得袭位,次适即不袭,故古之重适即重贵 也/
&&④《白虎通恶沦》。《尚书大傅》宗人作2室,^毛傅则作宗子。
&&⑤贺循《贺氐丧服谱>>(<通典》七三引h
&&⑥《白虎通德纶\
&&?《仪礼?丧服>、
&&^ "贺氏丧服谱
&&《贺氏丧服谱>云:“若宗内苻吉凶之赉,宗子亦普率其党以赴役之。
&&<,诺礼?十昏礼h
&&《傻沣_ 士昏礼4《礼记?昏义>。
&&《左传> 成公三年。 《简?内则>。
&&以族人之婚姻而言,所以必告者不仅系大事必告,亦不仅要求 宗子普率宗党以赴役①,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主婚权。所以《仪礼》 说:“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殁,己躬命之,支子则称其宗,[宗子] 之弟别称其兄[宗子]”乳又女子许嫁之后,祖庙未毁,教于公宫, 毁则教于宗室d,宗室即宗子之家。
&&生子必告,告则宗子书于宗籍④。
&&宗子亦似有生杀权。楚归知于晋,楚王问何以为报。对曰: “以君之灵,壮嫉霉楣怯诮丫晕荆狼也恍唷H舸泳 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知父],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 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③。戮于宗即宗子有生
&&g权之谓,
&&宗子在宗族中之地位既如此高崇,所以宗子宗妇于礼最尊,贺
&&循所谓“奉宗加于常礼”是。《礼记》云:适子庶子只事宗子宗妇,s虽 倍m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虽众车从,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 i:1器,衣服丧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用其次也a宗子之尊可 以想见。
&&宗法原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 亦随而瓦解。封建时代爵位封邑的继承皆只限于一人,所以分别
&&火小宗,独重长适,封建既废,官无肚禄,此种分别自非必要,所以 宗法组织亦成为历史上的遗迹。后代虽好以长房当大宗,次房以 下当小宗,实似是而非,后世并无百肚不迁永远一系相承的支系,
&&o②③④⑤⑥
&&房断不可与宗混为一谈。
&&而且严格言之,宗道兄道也,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 后世根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组织。兄长断没有统弟的权 力,每一房的统治者是父而不是兄。
&&宗法组织消失以后,起而代之的为家长或族长,家长若小宗宗 子,为一家或一支派之主,族长则若大宗宗子为全族之主。(但有 时家长族长之分并不严格,广义的用法,族长亦可称为家长。从历 史上的用语来看,似乎族长一名称是较后起的,较通俗的。陆九韶 兄弟累世同居,史称家长,不曰族长。江州陈氏,婺州郑氏的家谱 家规中,亦概称家长。)一般习惯,族长是公推的,多半择辈尊年长 德行足以服众者任之,整个的族事都由他处理。
&&在宗族的逯校宓氖杖牒透飨钕讯夹腌敲艿丶苹 营,和支配,经济方面的功能是非常繁重的。金溪陆氏累世义居, 推一人最长者为家长(实即族长),岁迁子弟分任家事,田畴、租税、 出纳、厨爨、宾客,各有主者①。浦江郑氏家长(族长)之下分设主 记、新旧掌管、羞服长、掌膳、知宾等名目,由子弟分任其职?。
&&族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许多时候每一个家是各自分 居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每一单位家务的处理仍由每一单位家长自 行负责,族长是不干与的,他所过问的是关乎家际之间的公务,例 如族田、族祠、族学的管理,族田收益的分配等。
&&族长皆负有宗教功能,为族祭的主祭人,陆;l龄兄弟家每晨由 家长率众子弟拜谒先祠③。一般的家虽不每日叩祠,岁时祭祀的
&&①《宋史>四三四仇林》四,《陆九韶傅》。
&&②郑文融、铉、沈等订《郑氏规范》(《学海类编》本)。
&&③《宋史?陆九韶传\
&&主祭人仍为族长?。一般习惯,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只有家内人 口参加,岁时的族祭则于族祠举行,由族长主祭,全族的人皆参加。
&&除祭祀而外,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丨处断族内纠纷。家内纠 纷,自可由家长处断,族内家际间的纠纷则非家长所能解决。族长 实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 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 至为法律所承认。例如族中立嗣的问题,常引起严重纠纷,有时涉 讼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 这种纠纷,往往一言而决,争端立息。法律上看清这一点,所以明 白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 人继嗣”③。又如独子承继两房应取具合族甘结③。因争继酿成人 命者,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阖族另行 公议承立④。所谓阖族公议者实由族长主持。
&&招傺媳居θ粤⑼谟陶咭蝗顺蟹钭陟耄醇傲⒓潭 死,自不得不由族长于同宗中择一人立继,法律上明文规定“从族 长依例议立”⑤。
&&对于违犯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是有惩罚权的。许多 宗族中都有法律,有时是成文的。《郑氏规范》为最着称的一例。 有些家族虽没有条规,但总有些传统的禁忌,凡足以破败门风,玷 辱宗的行为都是族所不容的。往往触犯刑律的人同时也就是触
&&①浦江郑氏朔望岁时皆由家长(族长)主祭。(见《郑氏规范义门郑氏家仪》, 《通礼第一》,――^缭金华丛书李埭《学礼》曰:“公祠主祭实若族长,择行辈年齿高 于一族,族众共G者为之,于是为祭主……祭时亦如家祠之祭,立闺族长支滴长于族长 后,灌举,拇长支嫡长主初献礼,不敢忘始嫡长也。”(卷四,《主祭>)
&&(d《清律例》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3
&&③问上^ a 咨稀
&&⑤《清律例>十,《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例。
&&族禁者,国法与家法有时是相合的。
&&族长实无异于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族中若没有规定处罚 的条款,自只得采取自由裁定的方式),他的话在族中即命令即法 律,他可以使令赔偿损害,以及服礼道歉之类:
&&王荣万因堂弟王贵万将坍败公众厅堂修整居住,令出租钱不允,将王贵万钱飨走。 王贵万投族,将王荣万寻获,处令还钱①。
&&饶念八兄病故,寡妇曹氏情愿守志。饶念八欲将曹氏嫁卖,且说恐曹氏破败门风, 免得丢脸。曹氏投明族众,处令饶念八服礼②。
&&刘彩文素行不端,为母刘陈氏遂出另居。刘彩文偷窃族人刘章耕牛一只,为事主 所悉。将刘彩文拉投族众。族长刘宾以做贼有犯族禁,倡言U银八十两,置酒谢族,免 其送宫究治③。
&&更重的罪则加以身体刑,或开除族籍。家长族长之有身体惩 罚权,在中国家族史上是极重要的,陆九龄、九韶兄弟家家法极严 峻,子弟有过,家长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 之官府,屏之远方④。婺州郑文嗣、文融兄弟家庭内凛然如公府, 家人稍有过,虽颁白笞之⑤。族居时代,人口众多,关系极为祓杂, 极易引起冲突,若无家法,自难维持秩序。否则郑氏断不能十肚同 居,达二百数十年之久。
&&有时族长甚至下令将犯过的族人处死。
&&刘彩文经族长刘宾断令罚银谢族后,即将刘彩文交刘公允领交刘陈氏收管。彩文 回家,欲卖陈氏膳田备酒。陈氏不允,彩文嚷闹,将陈氏推倒。次日,刘宾、刘章、刘大
&&①《刑案汇竟>>44:29。
&&②同上7:
78a。
&&③《驭案新编》,〗0:
la0
&&④《宋史》四三四,《陆九龄传》。
&&⑤《元史》―九七,《孝友传?郑文嗣传》。其详细家规,某过该罚,某过该笞,皆 载《郑氏规范》中。
&&嘴(刘荜之子)、i公允等赴刘陈氏家催索罚银。陈氏声述昨天倩事,求帮间送官究治。 刘寅云:“做贼不孝,不如埋死,以免族人后累。”陈氏不允。刘宾说/‘知不埋死,定将赍 膳田办酒示罚。”刘宾即令刘大嘴取出吊狗细炼将刘彩文绞住,拉牵前走。彩文不疗 走,炙又令?对彩文之大功服兄文登在后帮推,陈氏捣带稻草唤彩文之弟刘相刘牙 同行,i相中途逃走。刘牙哀哭求饶,刘宾不允,令刘文登挖坑,陈氏将稻草铺垫坑 内。刘贫随令刘大嘴将练解放,同刘大嘴将刘彩文推落下沆,刘文登与剔陈氏推土掩
&&徐公举与侄女徐昭英通奸,经徐昭英之母、叔捉狻捆缚,投明族长徐添荣送官究 治^公举在途求释,不允,遂说,送官族长亦无颜面,徐添荣以其败坏门户,忿激之下, 喝令徐添癖将徐公举推溺毙命②。
&&族长的生杀权固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前案刘宾病故不议,后案 徐添荣照擅杀律科断。但我们应注意其传统的威权,族人肯跟从 他的命令,加以执行,便表示承认他的生杀权,并不曾有所怀疑。 这类事在穷乡僻壤不知曾发生过多少次,若有记录,其数量定可
&&惊人。
&&于此我们可见家长族长在维持家族秩序及家族司法上所处的 重要地位以及国法与家法的关系。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 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 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我们可以说家族是最 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逡阅诘木婪准俺逋挥ο扔勺宄ぶ俨茫 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这样可省去司法官吏许多 麻烦,并且结果也较调和,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是有其社会根据 的o有许多纠纷本是可以调解的,或是家法便可以处治的,原用 不着涉讼,更有些家庭过犯根本是法律所不过问的,只能由家族自 行处理。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
&&①《软案新10;
1 a―7bc
&&②《刑案觉览>27:
14b―20a。
&&罚权。
&&反过来看,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为家族的主权,而予以法律 上的种种权力,自亦希望每一单位的主权能为其单位宓拿恳 分子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此等责任或为对国家的一种严格 的义务。
&&在公元前二世纪时,我们便看见中国法律上对家长所要求的 这种责任,当时的占祖律便是以家长为负责的对象,占租不实者有 罪?。脱漏户口,自来的法律都要求家长负责。唐、宋律脱户者家 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明、清律,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 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百十,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 者同罪s。晋时举家逃亡,家长处斩户籍祖税等事本系家长职 权,故由家长独负其责。
&&有些事虽应由个人负责,但所有家族内人口都居于家长或族 权之下,应随时督察,所以也应由家长负责。而且有过失之本人反 不负法律上的责任。例如服舍违式,明、清律俱罪坐家长?,清律 并规定,族长系官罚俸三个月⑤。又如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而男女 混杂,饮酒食肉者,亦罪坐家长,杖八十
&&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 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
&&①《汉书》七,《昭帝纪》,如淳引律。
&&②《唐律疏义》―
二,>上,“脱户”;《宋刑统》一二,《户婚律》,“脱漏增减户 口”;《明律例>,四,《户律》一,《户役 >,“脱漏户口”;《清律例户律》,《户役》,“脱漏 户口'
&&③《晋畲》三0,《刑法志
&&④《明律例》十八,《礼律》,《仪制》,“服舍违式”,《清律例》―七,《礼律》,《仪制 “服舍违式”。
&&d《清律例汇辑便览>,“服舍违式”条引。
&&⑥《清律例》―七,《礼律>,《仪制》,“丧葬'
&&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象治国一套理 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 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第三节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直系尊亲属对子孙本有教养扑责的权利,原不成立伤害罪,因 子孙不孝或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也极轻,甚至 无罪,过失杀死且得不论,这些在父权一节内已讲过了。如子孙并 无过失而为父母所擅杀,便超出训责的范围,而须负刑律上的责任 了。北魏律祖父母忿怒以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 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①。唐、宋律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 以刃杀者徒二年半?。元律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明、清 律故杀子孙者杖六十,徒一年④。《清现行刑律》亦处徒刑一年⑤。
&&唐、宋、明、清律,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 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⑥。
&&这些处U较常人间的轻得多了。常人a殴轻伤笞杖,重则徒流,
&&①《魏书>一
一一,《刑法志》。
&&②《唐律疏义》二二,《a讼》二,“殴骂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
3《斗讼律》,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③《元史
>一三,《刑法志》三,“杀伤”。
&&u 律例:》―,《刑律》二,《a殴》,“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八,《剂律\ ?阄殴下,“殴父母父母'
&&⑤《清现行刑律》,《躅殴》下,“殴祖父母父母”。
&&⑥《唐律疏义》―七'贼盗一》,“谋杀人”;《宋刑统》―七,《贼盗律》,“谋杀”;《明 律例:一九,《刑律一》,《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谋 杀祖父母父母”。
&&殴人致死或杀人是没存不偿命的,谋杀人虽伤而未死亦处绞刑义
&&子孙本以恭谨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 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大的罪,处U极重。《孝 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 汉律不孝罪斩枭?。北魏时代不逊父母律处髡刑,太和诏书犹以 为太轻,令更详制t在上古时代的法律中,已可看出法律对不孝 罪的重视,齐、隋以后不孝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标明于卷首的 名例中④。
&&我们只要留意,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便可以看出中国 古代法律皆采同一原则――加重主义。例如骂人在常人不算一四 事忍,但骂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见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
&&①《唐律琉哀》二一,耀:讼>一,“_设手足他钧倍”,“!折齿]耳iv’,“兵刃砍 射人”,“殴人折2支炫l:”,“阙故杀用兵刃”,一七,《贼盗>一,“冻段人”;《宋荆统》 二一,《斗讼诘〃,“斗殴故杀”;一七,《贼盗律>,“谋杀”;《元史》一三,《刑注志> 三,“杀伤”一叨律例》一,《刑律》二,《阕殴》/‘设围”;九,《刑律》一,《人命:>,及 故投人”,“谋段人”;《清律_二七,《刑律》,《a殴》上,“斗殴”;二六,《刑律》,《人命>, “阔殴及故杀人”,“谋杀人”。
&&②《公羊傅》文公十六年,何注。
&&(?) ■"魏啬》---,《荆法志》。
&&0按北齐北周时不孝已为十种?罪之一,g货书?刑法志>云:齐列重罪十条, 八曰不占,出此十者不在八审论贼之限。又云.周不立十恶之目,而12恶逆,不道,大不 敬,m内乱之部。)隋代始叨立十恶名n,控此以后以迄清律皆无变更,故《隋书?刑 法忑》云V远十恶之晓,多采后齐之制而颉岩妫咴徊恍S帧短坡墒枰濉罚睹罚 “十恶”条疏义曰广‘按梁、陈已往,略有芄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斗垡 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釉欤蟾踔冢ù嫫浒恕a 武德以来,仍逆开皇,无所损益。”参宥唐、宋、元、明、清律,《名例》,“十恶”条。
&&⑤唐无常人扣骂之条,骂启长因名分关系,严其法,与殴并言。明、洁律始待立 骂:一门,然常人o骂不过笞一十而已((:叨律饲》一0,《刑律》二,《骂罟》,“迅人”w沾 律闵》二九,《刑律》,“骂罟”,“芪人
&&⑥《唐律疏义》二二,《斗讼>二,“殴晋祖父母父母”;《宋刑二二^斗讼彳 “夫茇妾媵相殴并杀”; ,,“骂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九, ^刑律 >,《逋;^>,“马祖父母父母'
&&内。《清现行刑律》因废除凌迟重订死刑的关系,才由绞决改为绞 监候①。
&&至于骂以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亦在十恶以 内),早已超过不孝的程度,法律上的处分更为严厉。汉?律、宋③律 皆罪至枭首。唐满职清律的处分皆为斩决,《清现行刑律》改为徒 刑④。我们应注意除元律殴伤祖父母、父母处死刑外⑤,其他时代的 法律都不问有伤无伤,伤轻伤重,只要有殴的行为便成立此罪⑥。
&&同时,也不分别故伤或误伤。法律上例无误伤作何治罪明文, 即使是并非有心千犯而误伤父母也一律处斩。很古的时代,在汉 时,就有许多人如此看法,有甲父乙与丙相a,丙以刀刺乙,甲以杖 击丙救父而误中其父,或曰殴父当枭首,并不因误伤而别论,独董 仲舒云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a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 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 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⑦。在当时持此种见 解的人已不甚多,后代的人亦少例外。
&&翟小良修墙得钱买鱼酒饮食,翟父见而气忿,揪住小良发辫殴打,小良情急图脱, 用刀割辫,不期将父手腕割伤⑧。
&&①《清现行刑律》,《骂罟》,“骂祖父母父母”。
&&②《太平御跫》六四,引董仲舒《春秋决狱》。
&&③《宋书》五四,《孔季恭传》引宋律云:“子贼杀殴父母枭首”。
&&④《唐律疏义〉>二二,《斗讼》二,“殴詈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 “夫妻妾媵相殴迪杀”;《明律例》十,《刑律》二,《a殴》,“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八, <刑律》?a殴》下,“殴祖父母父母”;《清现行刑律》,《殿斗》下,“殴祖父母父母”。
&&⑤《元史》―四,《刑法志》,“大恶”。
&&⑥唐宋律但云,殴者斩,原未分别有伤无伤,清律加注云:“凡预殴者不分首从皆 斩,不论有伤无伤与伤之轻重也。”又条例云:“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审无别郑蘼谏 之轻重,⑶行奏请斩决。”(《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
<太甲御览》六四,引董仲舒《春秋决狱》。
&&⑧《刑案汇览》2:13a―14b。
&&龚奴才因妻与人通奸,争吵a殴,以翦刀向戳,陈氏闪避,适龚父加红赶来劝解,收 手不及,误将_加红左肋戳伤①。
&&樊魁与弟樊沅争斗.持刀吓砍,伊母王氏夺刀,自行剡伤③。
&&以上诸案都依子殴父母律拟斩立决,后因情可矜悯,才改斩 候,秋审由实改缓,并因樊魁一案定一新例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 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③。
&&又一案:
&&周三儿用柳条殴责伊妻,母上前遮护,误伤左腮颊,饮食行动如常,并未嚷痛。m 因身体受寒,下坑出恭,失跌喘发,痛剧殒命。刑部以伤甚轻浅,死由于病,但业已误 伤,伦纪攸关,仍照律拟斩决,奉旨九卿议奏,得改斩候④。
&&若致父母于死,自又罪加一等,唐.宋死刑止斩绞二种,殴罪已 至斩刑,故罪无可加,仍止于斩。元、明、清律则罪加至凌迟⑤,凌 迟本不见于五刑,为法外最残醅之极刑,非罪大恶极不用,惟用于 谋反恶逆等罪,法律对逆伦案之重视,可以知之。《清现行刑律>因 废除凌迟一刑,才将杀死父母改为斩决,同时殴骂父母亦不得不分 别各减一等,改为绞及绞候④。欧死父母之a虽已毙命,仍须凌迟 尸体。清时有一人因疯砍死父亲,被母砍死见一人将母推跌毙 命,被兄活埋⑧。后均到尸示众3又一人殴兄误伤毙母,畏罪自尽, 到尸示众?。有许多未及正法,在监瘐毙的逆伦犯,都同样办理。
&&①《刑案汇览8a―llaa
&&②同上,11a―12^
&&③《清律例》二八3刑律
>,《阑殴》下,“殴祖父母父母”条,道光五年续纂例。
&&④《刑案汇览》44:23b。
&&⑤《元史》―四,《刑法志>,“大恶”;《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i “殴祖父母父母”。
&&⑥《清现行刑律
>,“殴父母父母'
&&⑦《刑案汇竟》44:
34b
&&⑧《续增刑案汇览
&&⑨《刑案汇览》44.34b―35a,
&&75律有明文的规定?。清代均依律到尸示众⑤。便是殴伤父母业 已依律斩决的逆伦罪犯,父母嗣后因伤身死者,也不免于到示③, 虽死犹不能逃刑,甚至刑余之尸还须受第二次刑。法律对于殴死 父母必须处极刑的坚持,可以想见。 即无心误杀父母也当凌迟。法律上原不分别误杀故杀④,致 父母于死便依律间拟,有特别情节特可矜原的案子,得到皇帝的矜 怜,才有减轻的机会。
&&白鹏鹤因向嫂白葛氏借灯油不遂,出街嚷骂,白葛氏赶出门首理论,白鹂鹤拾起土 块向嫂掷击,适母白王氏出劝,误伤殒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奉旨以 遥掷土坯误伤其母,非其思虑所及,与阙殴误杀者究肠有间,着改为斩立决⑤。
&&又一案与此相似。
&&陇阿侯与余茂胜口角相殴,陇阿侯拾起地下柴斧,用斧背向余茂胜回打。余急行 闪避,适陇之母走拢拉劝,陇收手不及误伤祖母顶心,倒地身死。巡抚依律问拟凌迟, 奉旨以误伤究与殴杀者不同,改为斩决⑥。
&&当时并为此定一条例,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仍照律 定拟,但准援引白鹏鹤及陇阿侯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⑦。 甚至因父母被人殴击,救父母情急,误伤父母致死,也须依律 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
&&邓逢达被戚兴按扑在地,威拾石欲殴,邓子光维用刀将戚舆戳伤,戚兴仍抵住邓逢 达不放,邓光维情急用刀向戳,不意戚将腿挪开,收手不及,误将父右腹戳伤毙命。有
&&①《元史?刑法志》,“大恶”。
&&③《刑案棠览>44:35a―36b。
&&③《清律例》广殴祖父母父母"条例。
&&④故清律总注云杀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不言殴死而言杀者,兼殴杀故役 茌内”。
&&③《刑案汇竟>44:25aba
&&⑥同上,
&&?《清律例》广殴父母父母'道光五年纂例。
&&2
&&3
&&司以父被殴势在危急,救父设伤,情有可悯,照子殴杀父律拟凌迟,奏请减为斩立决,窄 旨照准①。
&&陈氏与董学试泣夺竹挑,互殴。陈氏之子谭亚九喊令董放手,不理,恐母吃亏, 以石掷击,董闪避,击中陈氏身死。依律凌迟,声明情节,恭候钦定。奉旨改为斩监
&&法律上又有关于子孙过失杀伤父母的规定,常人过失杀伤③ 是可以收赎的④,但子孙过失杀伤父母则不得赎,且科罪极重。唐、 宋、明、清律过失伤者徒三年,过失杀者流三千里⑤。干隆时又定例 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绞立决⑧,较前更重。过失杀伤父母罪所以如 此重大仍是因为孝道偷纪的关系。最好我们引清律原注来剖释立 法的原意和精神过失虽出无心,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当敬 慎不应至于过失,故凡人收赎,而子坐流徒,即臣子于君父不得称
&&①《刑案汇览》44:25ab。
&&②同上,29b―30a。
&&③按过失毅伤与误伤不同,虽同属事出无意,并非有心杀伤,但在中国古代法律 上的含义是有分别的。误伤指与人a殴而误伤旁人,所以律上说因a殴而误杀伤旁人 者如河治罪,因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如何治罪(参看《唐律疏义》二三,《a讼》 三,“岗殴误杀伤人、《宋刑统>二三,《斗讼律》,“误杀伤”;《明律例》九,《刑律》一,人 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过 失杀伤则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伤害,律注曾列皋数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 制,愣及同举物者;乘高履危,足有蹉跌,累及同伴;驾船使风,乘马骜走,驰车下坡,势 不能止;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伤人之类。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人者皆是 (参看、二三,《a讼》三,“过失杀伤人”; <宋刑统》二三,《斗讼律“过失杀 伤”;《明律例》广载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清律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所以法律 上过失杀伤之罪较误杀伤者为轻,
&&④参看《唐律琉义》二三,《a讼三>,“过失杀伤人'
?宋刑统》二三,《斗讼律》, “过失杀伤”;《明律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清律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⑤《唐律琉义>,“殴詈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夫妻妾媵相殴 敢段”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现行刑律》, “殴祖 父母父母%
&&⑥
< 清律例殴父母父母”条,干隆二十八年例,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
&&误之义也所以对祖父母、父母的过失杀伤,无论何种情状之 下,均须依律拟罪,不能减轻,除非声明可矜情节,请旨核减,但亦 只能由绞决改为绞候?。下面几个都是夹签申请,由绞决改为绞
&&遵;砭芘草堆内资饭,不愤,草堆起火燃烧,母戴吴氏年老不能避,被火灼毙③、 徐土设随父徐国威淘并,父在井底挖浞,子在井上循环提桶3提至并身一半,柚梁 脱落,泥桶坠井,致毙父命[:,
&&崔三同父共锯木板,木身摇动,风势过猛,支架木板之小木滑脱,大木倒下。将父历
&&伤分死a
&&方这夭添袁众氏业已出嫁之亲女,某日袁单氏往偌腋娲偻獬觯狭裟负
&&界回家蔻线> 单氏坐于门槛君女纺纱。候到傍晚,儆涛椿埂T舷肴フ已埃绯雒 监m前走,单氏转身拉住闶虾笊硪路挡蝗パ啊T弦路焕。患吧璺溃 退跌,经翻t氏倒地,}伤太阳发际。单氏素患痰病,一时气喘痰壅身死⑥,
&&便是父母为了子孙而气忿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 任明律条例原有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比依殴父母、父 母律问斩,奏请定夺的条文?,清律定得更具体而固定,凡子孙不 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 迫11尽者,即拟斩决。若并无触犯情节,但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 忿轻生自尽者,但拟绞候
&&严克速母匕’氏素有癍病,时发时止,每遇生气即病发。严克连因妻做鞋迟延,加以
&&①
<洁律浏欧祖父母父母”条,干隆二十八年例,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
&&⑤。沽律例》,“启杀汶杀过失汶伤入”,嘉庆十六年续纂,十一年复奉颁修。4十18b ―i9a)。
&&⑤"别案觉赞:44:
19a -22a3
&&洁律例船# 二六,《刑律》,人命,“戏杀谋杀过失役入'引。
&&⑥
r上
&&⑥《刑案觉览》44:18a―19a。
&&c7)《叨律饲》九,《刑律》一,《人命威迓人致死”条例a
&&⑥《m ! v:况^ 二六,
&&。刑律》,《人命》,“威适人致死”条,干隆三十七年冽。
&&斥骂。割氏喝阻无效,生气触发癍病,服毒自尽。晋抚以剌氏之死实由疯病昏迷所致, 与实在抱忿轻生者有间,于绞罪上量减拟流。刑部以该犯使母生气已属咎无可辞,刘 氏之自尽虽由疯发,而疯病复发,则由该犯不听教令所致,依律问拟狡候①。
&&刘继综因妻做饭迟延,申斥争吵,刘父衣青喝阻不理,喊骂,刘继综畏惧走避,刘衣 青追骂,跌中风身死,依例拟绞候②。
&&栗松年因妻做钣迟延,加以殴詈。母李氏出而喝阻,不听。李氏欲禀官送究,松年 叩头央求,不允。随即赴县呈控,回家以后才晓得父母首告忤逆,应问遣戍,虑无人恃 养,心生追悔,愁急莫释,投井自尽。有司以李氏之死雎非抱忿轻生,但事由于首叹坑 违犯教令所致,依律拟绞候③。
&&像这一类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的案子,不论违犯的性质如何, 向来都按律办理,从未量从宽减④,只有实在情有可原,像下列的 情形才有减流的希望。
&&刘知清平日极为孝顺。嗣因母张氏索得族人嫁*儿媳身价钱文,向母劝说非应得 之财,不可收用,张氏不允退还。刘知清未与母说明,凑钱私行退还。张氏查知不依, 卢被人耻笑软弱无能,气忿跳窑身死,刑部以张氏不允退还钱文,本马乱命。刘知清劝 还钱文及私自退还之举亦合于几谏及斡巍之义,原无不合,尚非教令可从而故违,自不 便照违犯教令致母自尽例拟纹,“惟其母致死究由该犯私还钱文所致”。衡情酌断的结 果,照违犯教令致母自尽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⑤。
&&故违正命,致令父母自尽,自属背礼违法,罪有应得。至于几 谏不从有违乱命,依理原不能目为违犯教令。法律上对于违犯教 令的定义原注明可从而故违者,同时对于违犯乱命致令父母自尽, 也没有治罪的规定。刘知清的行为不但不能目为不孝,且合于儒
&&①《刑案汇览>44:
8b―lla。
&&②《增刑案汇览》丨0:
31)―4a。
&&③《刑案汇竟>44:7a―8a。
&&④道光元年说帖云广子于父母伦纪攸关,婉容愉色,固不能概贵诸愚民,至若教 令有违致父母抱忿轻生,则其子之不能顺从于乎素,复不知畏憎于临时,已可概见,虽 死由自尽,断非其子逆料所及,而衡情行法,即所以扶植网常,是以向来办理违犯教令 之案并无量从宽减之文。”(《刑案汇E》44:8ab)
&&⑤《刑案汇览》44:15a―16a。
&&家所说事亲之道,即刑部说帖也承认此点,当时山西巡抚甚至觉得 即于绞罪上量减拟流,亦未得情法之平,但仍拟流。可见法律所着 重的焦点在父母因子孙违犯而自尽的事实上,教令的正乱则是次 要的问题,如刑部所说的张氏自尽究系刘知清还钱之所致,以及晋 抚所说的“未便竟置不议”。还有一理责其子,致母痛孙气忿的 例案,也显示出同样的情形。
&&田宗保前妻遗有五岁幼子长受,最为母唐氏所怜爱,有一天唐氏不在家,长受吃 饭玩延,宗保喝令快吃,长受撒娇将碗摔破,宗保生气,在长受背上打一下,长受啼哭, 后母田彭氏恐始听见生气,哄令止哭,长受啼哭不止,彭氏又打他一下,适唐氏由邻家 阅坐回来,生气斥骂3宗保下敢分辩,央求邻妇劝想,唐氏进房躺卧,宗保随即上街买 酒,备母夜饮。彭氏想唐氏安睡消气,不敢进房,不意唐氏气忿不释,自缢身死。刑部 以长受本有可责之道,并非凌虐,且唐氏先往邻家闲坐,并非当面责打长受,与违犯教 令迥别。而唐氏之自尽亦非意料所及,核其情节,z可矜悯,声明倩节,声请减流,奉旨 照h
&&法律既看重父母因子孙而自尽的事实,所以即使父母的自尽 并非由于子孙的忤逆或违犯教令,子孙也不能卸却刑事上的责任。 如果子孙平日尚无忤逆实迹,偶以讹诈、争财、斗殴、赌博一类邪淫 不法之事犯案,父母B急自尽,犯案的子孙还可从轻发落,比照子 贫不能养赡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子孙所犯的是奸盗杀人 等项重罪,便须加重处治了③。若子孙平日既不遵约束,为非作
&&①《刑案汇览》44:
i〖a―13a。
&&②《清律例》三0,《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条引干隆二十七年部议,参 看《刑案汇览》44: la―2b。
&&③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祖父母、父母自尽即照各本犯罪名拟斩 立决,子孙犯奸盗则分别祖父母、父母是否事先纵容,或教令子孙为非,如祖父母、父 母并未纵容,犯案后B忿自尽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犯案子孙均拟绞立决。如祖 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子孙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瘅充军。如祖 父母、父母因此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则拟绞候。若子孙犯奸犯盗出于祖父母、父母 之教令,发觉以后,父母、父母畏罪自尽者,则子孙处罪轻,止杖一百徒三年,如祖父 母、父母因此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则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 条,l庆六年、十五年两次修改,复奉颁修道光元年修改例八
&&6
&&3
&&歹,事发之后又敢触忤父母,以致父母忧急s尽,当然情无可恕,处 罪更重了。不论所犯系奸盗重罪,或止系斗狼赌博争夺财产一切 诈伪杂犯,皆照子孙威逼致死例,斩立决①。
&&便是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其死也非由于子孙的直接过失,子孙 也负同样的刑事责任。在清代有许多父母殴骂子孙自行跌毙的案 件,其死虽与子孙无千,并非过失杀伤,依理说来,子孙只能负违犯 教令的责任^,但法律对这一点是不加以注意和分别的,只注重跌 毙的事实和其起因。此等案件向俱比照子孙违犯父母教令致父母 6尽例绞候监。
&&陈汶选令子陈自邝取茶给饮,因茶不热,倾泼在地,当向斥骂,并取棍向殴,岛{畏 惧跑出房外,汶选持棍赶殴,因地上被茶泼湿,滑跌在地,}伤脑后殂命,刑部以陈父虽 启行跌毙,但陈自邝不俯首就责,畏惧逃跑,以致伊父追赶滑跌身死,实属违犯教令,照
&&子违犯教令致父自尽例摄绞候③。
&&类似的例子很多,下面几个案子都是问拟绞候的:
&&隋起山向姜云舟乞讨F草。姜未作声,其子萎八送给三把,被父醉后斥骂,姜八 用言分辩,姜云舟嗔其顶~,殴打两掌,姜八避出门外。云舟拔取身边小刀赶出,姜八 畏馏逃躲,云舟从后超戳,醉后无力,被草根绊闽,所持小刀恰垫压身下,伤重身死④。
&&孟再兴平日嗜酒,某日卖菜回家,其父孟玉s见钱少,疑系贸酒花费,向子查询3孟 苒兴答以近菜多债贱,所以赚钱皎少,且非饮酒浪费,玉s嗔子不听教训,气忿扑 殴。西兴跳跑,追赶失跌,}伤殒命⑤。
&&唐本华将肥田石灰实去两担,告知其父唐幅礼。幅礼以田内正需用石灰,责子为
&&①《刑案汇览>
44; 15a―16ad
&&②宋时某人与人a,其母追而呼之,不止,母颠踬死,法官处笞罪,真宗曰母呼 不止,违犯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宋史》二,《刑法志》)便是止处子孙以进 名已教令之罪,子孙不负父母自行死伤的责任,与清律不同。
&&③《刑案汇览》44:
5a~6a。
&&④同上,2b―3a。
&&⑤同上,4b―5a、
&&何不先说明,便行赍去;本华说只宝去两担,余灰尚多,可以敷用。幅礼斥其强辩,顺取 烟袋,站起身来要打本华,因病久头昏,站立不稳,跌倒,被竹壁擦伤颜门,过了十七天, 因风须命①。
&&徐士兴用木架烤火,其子徐庚中以材料尚好,阻止勿烧,不允。士兴又令掭运木 块。皮申不理。士兴生气,赶殴,失跌,身死②。
&&像这一类的例子都是因细故惹得父母生气,追赶殴骂,自行跌 毙。我们应注意惟其是细故,惟其是子孙并无若何过失,才能比照 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拟铰,倘有触忤干犯情节,便当比照触 忤父母致忿激轻生例,问拟斩决了。若父母之死,非自行跌毙,而 由于子孙的过失,那更不能按子孙违犯教令父母自尽例办理,而须 比照子孙过失杀父母例问拟绞决了。父母自行趺毙的案件中只有 确实情有可原的,得到皇帝的许可,才由绞候改为满流。
&&姜绍先因妻姜老仰不曾舂米,斥骂殴打。毋杨老晚在房喝阻。时姜老仰正在哭唬 杨老晚声音低小,姜绍先不曾听见。杨老晚走出拦阻,失跌砬伤身死。贵拽将基绍先 比照子违犯教令致母自尽例拟绞监候,声明并非有心干犯。刑部以铅老晚喝阻声音低 小,姜绍先并未闻听,不即住手尚非有心违犯,且杨老晚失跌毙命,事出不虞,亦无抱恨 轻生之意,量减拟流,恭候钦定,奉旨依谣③。
&&这使我们明了父母身体的绝对不可侵纪,法律上重视客观的 事实远过于主观的原因。父母被子孙殴杀,这是客观的事实,是逆 偷的案子,便须按律治罪。子孙有心千犯逞凶,属罪有应得,便 是无心误伤误杀,也与故意杀害同罪,甚至父母一时心狭自寻短a 或自行跌死,只要父母的死伤因子而起,不问谁是谁非,也不问 心无心,或意料所及否,便逃不了杀伤父母的罪名,按服制重辫。 虽然司法官吏有时也明知子女情有可原,并没有什么过失,而父母
&&①《刑案私44:
6a―7a。
&&②
<:刑案汇览4ab。
&&③《刑案汇E》10:
5b―6a。
&&真有愚t无知,不可理喻的,像刘知清、田宗保的例子,也因服纪攸 关,不能不按律办理,将违犯教令致父母于死的罪名加在子孙的头 上,认为子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3
&&直系亲属而外的亲属间的伤害罪,其处分也是不同于常人的。 古代家族原以九族为亲属范围,凡属五服亲属都包括在内――有 时更扩大至于无服亲属。敦睦和协是维持这个血族岬谋 要条件,是伦理上的积极要求,所谓以亲九族是。法律上则支持此 种伦理,根据偷常的原则,对于亲属间的相犯制定了不同于常人的 规则。自隋以来皆有不睦罪,为十恶之一①。
&&亲属骞桃煊诜乔资澹灰苑猜郏羟资澹 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各人之间是有一定的亲疏关系和差别的,伦 理上并不要求亲族分子之间社会关系的一致;相反地,是着重于差 异性的,亲属间固相亲,但愈亲则愈当亲爱,以次推及于渐疏者,有 一定的分寸,有一定的层次,这是上杀、下杀、旁杀的道理,也就是 整个服制图成立的基础。
&&法律在维持家族伦常上既和偷理打成一片,以伦理为立法的 根据,所以关于亲属间相侵犯的规定是完全以服制上亲疏尊卑之 序为依据的。
&&直系尊亲属而外,期亲尊长最亲,大功次之,小功又次之,缌麻 是边际亲属,最疏,所以刑法上卑幼的责任也根据这种不同的亲疏 关系而有差异,殴杀期亲尊长的罪仅次于殴杀直系尊亲属,大功, 小功,缌麻以次递减。反之,尊长愈亲者,愈有权力督责卑幼(可说 是父权的扩延),因之杀伤卑幼的责任也就愈轻。父母,父母是当
&&①见《隋书>二五,《刑法志h 〃唐律疏义》一,《名例》,“十恶”;《宋刑统》,《名例》, “十恶元史》一0二,《刑法志》,?名例》,“十恶”;《明律例》一,《名例》上,“十恶”;《清 律例》四,《名例律》上/‘十恶‘’。
&&然行使亲权的第一人,所以殴杀子孙的刑事责任最轻,伯叔父母、 兄长是仅次于祖父母、父母的尊长,和我们的关系疏了一层,所以 殴杀卑幼的责任也就加一等,大功、小功及缌麻尊长关系以次渐 疏,所以刑事责任也就以次递加。
&&所以法律上定得很清楚,唐、宋时骂兄姊者杖一百,骂伯叔父 母及姑又加一等,徒一年①。明、清律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 姊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亲则杖一百,至于缌麻,小功,大功,期服 的尊属,则又较同等亲妁同辈尊长各加一等治罪@。
&&魏法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唐、宋、明、清律殴缌麻 兄姊,不问有伤无伤,皆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重伤 各递加凡斗伤一等,至死者斩④。殴期亲兄姊处分更重,无伤徒二 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流三千里,刃伤折肢,及瞎一目者绞,死者 斩⑤。
&&殴缌麻小功大功尊亲属,和骂詈的原则一样,是较同等亲的兄 姊各递加一等治罪的?。故杀期亲尊长,明、清律皆凌迟⑦。
&&①《唐律疏义》二二,<〈a讼》二广殴兄姊宋刑统》二二,《斗讼律》,
“夫s妾媵 相殴并杀”。
&&②《明刑律》十,《刑律》二,《骂詈》,“骂尊长”;《清律例》二九,《刑律》,《骂晋〃>, “骂兄姊”。
&&③《晋书?刑法志>。
&&④《唐律疏义》二二,《a讼》二,“殴缌麻兄弟”;《宋刑统》二二,《斗讼律》,“夫妻 妾媵相殴并杀%《明律例》十,《刑律》二,《a殴》,“大功以下尊长”;《清律例> 二八,《刑 律》,《斗殴》下,“殴大功以下尊长”。
&&⑤《唐律疏义》,“殴兄姊”;《宋刑统》,“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明律例a殴》, “殴期亲尊长”;《清律例》,《a殴》下,“殴期亲尊长”。
&&⑥《唐t疏义》,“殴缌麻兄姊”,“殴兄姊”一宋刑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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