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者备案登记表号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 10: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次
&&&&&&& 根据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我局负责工商注册地在常州市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根据最新规定,金坛、溧阳两市企业可到所在地 商务局 办理)。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cn/iecms/index.jsp),选择常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为备案登记机关,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各一份送(寄)至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理备案登记我局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领取《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情况,显示相关企业信息后,企业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领取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17:00。
二、变更流程
《进出口资格证书》或《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或我厅网站(网址:)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案登记书面材料送至 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
所需材料:
(1)《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介绍信;
(5)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我局外贸处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凭变更后的《登记表》在30日内办理海关、外管、IC卡等相关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遗失补办
《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如有遗失,须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启事,凭遗失启事办理补发。
具体办理地点:
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
附: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已于日经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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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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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局:
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中,针对实际中存在部份企业信息不准、经营状况不明、少数企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个别企业甚至恶意虚报备案登记信息等问题,商务部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信息的核对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肃对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是一项涉及对外贸易全局的基础性工作,保障备案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使之成为管理决策的可靠参考至关重要。各市州对核查工作要予以重视,认真对待,做到仔细严密。
二、积极运用有效宣传手段,扩大信息核查工作影响,引起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各地要动员、运用有效手段,通过这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宣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促使企业认真对待备案登记环节,保证登记信息准确真实。
三、我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5月20日)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主动核查阶段。由各市州商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已实施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携工商营业执照到商务部门核对备案登记信息。第二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对没有主动到市州商务部门核对信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各市州商务部门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企业注册号到工商部门调取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各市州商务部门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核查过程中发现工商登记信息与备案登记信息不符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及时提醒其在6月20日前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经提醒仍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即将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置为无效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四、各市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于6月30日前报我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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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外贸处 发布时间:日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招商)局、淳安县工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及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委托57家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浙商务贸函[2012]2号),我局于日正式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下放至我市13个区、县(市)外经贸局。为使全市备案登记工作顺利过度,我局开设在市民中心的备案登记窗口依然可以办理。根据杭州市最新公布的市直部门权力清单的规定,现将备案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备案登记属地化管理。按照杭州市最新公布的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划分,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为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权力。根据《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地方和企业,充分发挥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的精神,现予明确,企业(不含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在新办、变更、过期重新办理、遗失及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均要求按照归属地划分,在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的相关备案机关提交资料办理,8月1日起杭州市市民中心窗口不再受理。按照商务部要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下放备案登记权,因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仍在杭州市市民中心办理。(备案机关地址信息见附件)
二、按规定做好备案登记工作。请各区、县(市)备案机关按照备案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备案登记工作。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人员变动、办理材料更新等的对接工作,提早做好人员培训,及时更新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材料清单,办理地址和电话,方便企业查询。
三、各有关单位做好数据统计。从2014年8月起,请各区、县(市)备案机关及时上报当月备案登记企业数,包括新办、变更、过期重办、遗失和注销。上报时间为次月前3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信息汇总表
杭州市外经贸局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信息汇总表
企业归属地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解放东路18号)32号窗口
惠民路26号812室
交材料地点:下城区白石巷256号
取件地址:文晖路1号下城区商务局514室
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钱潮路12号)41号窗口
台州路1号1号楼1524室
竞舟路228号4楼31号窗口
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江南办事大厅24-25号窗口
萧山区金城路535号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2楼88号窗口
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2楼商务局窗口
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体育场路237号)52号窗口
临安市浙皖农贸城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局窗口
建德市新安东路312号万宇大厦7楼外贸科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迎春南路258号)商务局窗口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5号2楼工信局窗口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号 邮政编码:310012&如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企业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内容完整、准确、填写,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从网上提交该登记表。
  2、向省外经贸厅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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