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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瓯政综〔2015〕86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南平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取消10项、调整154项。调整后,我市共保留市级公共服务事项254项(含备案类48项、审核转报类75项、登记注册变更类23项、认定认证类23项、考核评定类2项、年检类18项、一般管理事项类30项、其他类35项),其中15项含子项6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取消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2.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
     
&&&&&&&&&&&&&&&&&&&&&&& &&&建瓯市人民政府
&&&&&&&&&&&&&&&&&& 2015年8月30日
取消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
共同实施部门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认定办理
市农机总站
认定认证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日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公民、其他组织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跨区作业备案
市农机总站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开班备案
市农机总站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日农业部第41号令发布 第二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初审
市规建旅局
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初审
市规建旅局
审核转报类 
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 第三章 3.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号) 3.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4号令) 3.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2号令) 3.5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18号)等 3.6《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3.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市规建旅局
审核转报类 
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3.2《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号)第二、三条 3.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 3.4《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3.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1、《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2、《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有关说明的通知(闽建审批[号) 3、《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建许[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初审 
市规建旅局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 [2006]59 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1号)等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 [2010]号)等 5、《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建许[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初审 
市规建旅局
审核转报类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 2、《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 3、《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 4、《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号)、 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3.2《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 3.3《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 3.4《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3.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3.2《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号) 第一条 3.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41号) 3.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7号) 3.5《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3.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2、《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号) 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41号) 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7号) 5、《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号)
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市规建旅局
审核转报类
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八条 3.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号)第二条 3.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51号) 3.4《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号) 3.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市规建旅局
考核评定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的通知
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
共同实施部门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审核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号)第二、三章。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技改)备案
市经信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全文;&& 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规定》(闽政〔2006〕47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全文;&& 5.《福建省经信委关于转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号)第二章第五条;&
由“内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备案”更名,设定依据调整。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第一、二、三条;&& 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条; &&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一类第十项。
由“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更名,设定依据调整。
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初审、审批(含2个子项)
1.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初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号)第一、二条;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条;&&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综(号)第二、三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号)第三、四条。
由“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核、审批“更名为,设定依据调整,新增子项2项。
2.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
热电联产机组初审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号)第四条;&& 2.《关于印发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号)第四条。
由“热电联产机组审核”更名,设定依据调整。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确认)、退出、年检事项初审、审批(含12个子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确认”更名,新增子项12项
2.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初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及以上股权变更初审
4.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机构营业地址初审
5.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初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确认)、退出、年检事项初审、审批(含12个子项)
6.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初审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确认”更名,新增子项12项
7.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初审
8.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合并初审
9.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机构章程初审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初审
11.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变更初审
1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审批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事项初审、审批(含10个子项)
1.典当行年检初审
市经信局 
审核转报类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第181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
由“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核、年检、变更”更名,新增子项10项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3.典当行变更股权50%及以上初审
4.典当行变更后注册资金在5000万及以上初审
5.典当行变更股权50%以下审批
6.典当行变更后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下审批
7.典当行变更住所审批
8.典当行法人股东名称变更备案审批
9.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审批
10.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原列为认定认证类
&&&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号)&&& 第五条 &&& 2.《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确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的通知》(闽民福〔号)&&&
1、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2、转为行政确认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认定认证类
&&& 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 第五条&
承接闽审改办〔号文下放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更名。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1.《水法》第三十八条& &&&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阶段、竣工验收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阶段、竣工验收、除险加固验收”更名。
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1.《水法》 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9〕24号)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类别鉴定审批”更名。
水工程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查(审批)&&&&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1.《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四条&&&&&&&&&&&&&&&&&&&&&&&&&&&&&&&&&&&&&&&&&&&&&&&&&&&&&&&&&&&&&&&&& &&& 2.《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9﹞24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小型水库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更名;转为其他权力事项。
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查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更名。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方案审核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由“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查”更名。
水土保持登记表
原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市农机总站
登记注册变更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市农机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
市农机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抵押、报废登记
市农机总站
登记注册变更类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补证、注销证件
市农机总站
登记注册变更类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民、法人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审核&
市农机总站
审核转报类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办学审核&
市农机总站
一般管理事项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申报审核&
市农机总站
一般管理事项类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核
市农机总站
一般管理事项类
&& 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5]11号)第一章第二条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 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各类出入境证件办理
1、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原列为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二条第二款&
3、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二条第一款&&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日颁布) 第六条&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
认定认证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
增列,根据法规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审核、保安员证核发审核
1.保安从业单位审核
原列为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3号)第四条。 
子项1“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原列为行政许可(南政综〔号、220号),现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大项更名为“ 保安员证核发许可”。
2.保安员证核发审核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变更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八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号)第二条。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等变更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2.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号)第三条。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变更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 2.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变更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三十二条; &&&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64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地役权登记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市规建旅局
备案登记类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63条-66条
个人、企业、单位
事项名称变更
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市规建旅局
备案登记类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42条-62条
个人、企业、单位
事项名称变更
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市规建旅局
备案登记类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67条-73条
个人、企业、单位
事项名称变更
房屋所有权登记
市规建旅局
备案登记类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30条-41条
个人、企业、单位
初始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初始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初始登记(商品房)
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二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备案
市规建旅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2.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规建旅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条; &&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市规建旅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条)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管理
市规建旅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条)第十二条第五款
由非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园林绿化用地指标核准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10条
由一般管理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
园林绿化竣工验收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12条
由一般管理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规建旅局(城乡规划)
一般管理 事项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原列为非行政许可事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规建旅局(人防办)
认定认证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日修订,日起施行)第18条第1款、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规建旅局(规划、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列为行政许可事项,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民办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民办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二十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民办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民办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及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民办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及培训机构修改章程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十四条第八款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第六款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 第七条、第九条&&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县处级干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学历更改审核
审核转报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南委组综〔2003〕57号)。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公务员局)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
认定认证类
&&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16号);&& 2.《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闽语〔2009〕6号)。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核转报
审核转报类
&&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2001〕职成 76 号)&&& 第二十条& 举办中职学校应按举办者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注册。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
一般管理 事项类
&&&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职成〔2008〕36号)& 第六条&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中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 &&& 2.《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59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含2个子项目)
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发证、年审
&&&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1号)&& 第三条、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由“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变更“合并后更名;下设2个子项。同时调整实施依据。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3.《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由“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更名,同时调整实施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原劳动保障部&&& 2.《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集体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2.《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闽苏社文〔号)第1项第2点“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审核:(1)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市、县(区)数关闭破产企业;(2)市、县(区)属其他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审核
审核转报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 3.《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2〕25号)(二)4.《福建省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闽劳社文〔号) 五、考务管理要求(二)资格审查。各报名点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报名点隶属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设区市指导中心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报省指导中心,同时报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四)隶属设区市指导中心的鉴定站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向市指导中心提交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开考报告、推荐高级考评员名单,经设区市指导中心审定后报备省指导中心,由省指导中心派出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七)隶属设区市指导中心鉴定站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考生档案由设区市指导中心保管。
高技能人才企业认定
审核转报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 3.《福建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闽人社文〔2009〕61号) 七、考核认定步骤(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报告,并报送企业开展考核认定方案。(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企业评审委员会成立办公室受理企业参评人员申报,指导参评人员填写申报表、业绩评审材料。(五)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含5个子项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第三条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更名。
2.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三条&&&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三条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 第三条&&
民政、残联、街道(乡镇)
由“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参保登记”更名。
5.生育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 2.《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平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移交的通知》(南人社〔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 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字274号&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含2个子项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登记注册变更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第十二条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增设2个子项。。
2.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2.《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三条&&&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含3个子项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
登记注册变更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三条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 第三条& 第二十五条&&& 3.《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南民〔号)
3.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
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含2个子项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 2.《关于转发并贯彻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医险发〔号)& 第二条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更名,新增子项。
2.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 第二条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五条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转外就医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二条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第二条 &&&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 第十四条 
由“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认定”更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伤性质认定的通知》(南人社[号)&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 第三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转为行政征收。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转异地就诊住院、异地急诊急救、输血、居民生育等医疗费用报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五条 && 第六条 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亲假期内在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南平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通知》(南劳社〔2008〕综321号)&&& 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南政办〔号)。&& 5.《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案的通知》(南医改组〔2014〕2号)。
转为行政给付。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含3个子项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综290号) 第三条 &&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4〕1号)第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 1、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更名。2、转为行政给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第十四条 
3.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发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
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六条 &&&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转为行政监督检查。
医疗服务行为稽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3.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00〕综106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 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综254号)&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1、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稽核”更名;2、转为行政监督检查。
办理《就业创业证》 
登记注册 &变更类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章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由“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含2个子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认定认证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第80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为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更名;并新增2个子项。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确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8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为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
1、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
1、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根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瓯政[2005]综41号)第11条:&&&&&&&&&&&&&&&&&&&&&&&&&&&&&&&&&&&&&&&&&&&&&&&&&&&&&&&&&&&&&&&&&& 2、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根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瓯政[2005]综41号)第9条
参保单位、个人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2、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补缴;
 3、由外县(市)未纳入机关社保统筹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退保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退保
1、在职参保人员死亡退保:根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瓯政[2005]综41号)第18条& 2、调出至未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的退保: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南政综[号)第3条
参保单位、个人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
根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瓯政[2005]综41号)第18条执行。
参保单位、个人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登记注册变更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由“工伤保险费核定”更名;2、转为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由“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更名;2、转为行政给付。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2第一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含2各子项)
1.养老、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发证、年审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1号&& 第三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由“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更名,增设2个子项。
2.养老、工伤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联席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转为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人员参保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转为内部管理。
城乡居民到龄人员领取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转为内部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转为内部管理。
城乡居民死亡人员退保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转为内部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补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转为内部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迁入(迁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转为内部管理。
职业培训证书核发
&1.《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2.《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医疗广告审查
一般管理 &事项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闽卫医政〔2014〕91号)。
辖区内医疗机构
转为公共服务,参照省上做法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和等级评定审核登记卡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等级和等级评定审核登记卡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02〕10 号)。
个人或企业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营运车辆维修与技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06〕3 号)。
个人或企业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认定认证类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闽交运〔1998〕89 号)。
个人或企业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认定认证类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2013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3〕18号)。
个人或企业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车辆核查
市交通运输局
认定认证类
&&&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年第11号);&&& 2.《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0〕8号)。
个人或企业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道路运输证转籍 过户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
个人、企业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教练员照片、指纹采集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道路运输证办理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
个人、企业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交通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4号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4号第三十九条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其它类。
采矿权抵押备案
1.《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四条28点、29点、30点、31点。
承接南政综〔号文下放
市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1、《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方法》(闽国土资综[号),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新增,由其他类调整为公共服务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
认定认证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章第九条&&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 4.《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 第八条& 、 第九条 && 5.《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8]68号第二条& 、第五条第二款
财政、地税、人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含2个子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
新增,由市卫计局移交职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七十条。&&& 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1.新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核转报类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事项调整,三项合为一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1.新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核转报类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由“非煤矿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核查”更名,增加三小项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市文体新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2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单位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新闻记者证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 新闻出版总署;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59号)第二(二)条: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第七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境外)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第九条;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令第1号)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外国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8项;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号文件)第六条;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号)第一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七条、第十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十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及暂时停止播出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跨地区合办广电频道或栏目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国务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158项.
市广电、南平文广新局
市级电台、电视台
由非行政许可转入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境内)
审核转报类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第令) 第五条2.南政综〔2015〕93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行政许可转入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含变更)
市商务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二章
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审核
审核转报类
&&&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 2.《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号)第二项
由“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更名,另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含变更、注销、年检)
审核转报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第一节&&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章第十四条 && 3.《福建省拍卖企业许可管理规定》(闽经贸商业[号)& 第二项第九条(二)审查。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设立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审核
审核转报类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第七、九条2、《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闽政办[号);第三、六条3、《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号);第二、三、四条4、《关于印发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闽经贸贸管[号)第二、三、四条
实施部门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经营企业变更(名称、场所、法人、控股权人)审核、歇业、注销、年检
审核转报类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令第23号)&&& 第二章第十三条& 、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号 )&&& 第三项第二款&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由“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核(发证、歇业、变更、注销、年检)”更名,另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审核
市商务局 
审核转报类
&&&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 2.《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商业〔号&& 第三条第一款& &&& 3. 南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南政办〔号)南政办〔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规划确认审核
审核转报类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令第23号)&&& 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号 ) 第三项第二款&&
由“申请加油站、加油船、成品油配送企业规划确认审核(新建、扩建、改建)”更名,另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市商务局 
审核转报类
&&&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条&&& 2.《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号)第一条第三项&&& 3.《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商贸〔号& 第一项&
该项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更名,另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
&&&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个人、企业
资金发放由市财政局负责,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更名,另实施部门由原经贸局变更为商务局、实施依据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核发办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列为登记注册变更类
&&&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公布,2014年第158号令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 &&& 2.《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转为行政确认,参照省上做法。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列为登记注册变更类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公布,2014年第158号令修改)& 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转为行政确认,参照省上做法。
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认定的审核转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转报类
&&&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审定的审核转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转报类
&&& 1.《标准化法》&&& 第五条第二款&&&&&&&&&&&&&&&&&&&&&&&&&&&&& &&& 2.《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五条& &&& 3.《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重点企业开展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质监标〔号)&&&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与申报程序。 &&& (二)申报程序。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汽车三包调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新增,参照省上做法。
市场主体未受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转为其他权力事项,原为公共服务事项
档案管理事项登记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登记
建瓯市档案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情况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建档情况登记”更名。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备案
建瓯市档案局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由“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及竣工验收和成果鉴定档案的备案”更名。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市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备案
建瓯市档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 2.《国有企业资产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 第六条第四款 第八条第二款&&
市属国有企业
由“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更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备案
建瓯市档案局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 2.《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闽档(2005)3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参照省里新增
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核准
建瓯市档案局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 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第十二条& && 3.《企业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 第10号令)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由“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批”更名。
市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建瓯市档案局
&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第三条& && 2.《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闽政(1997)10号)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由“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或签证”更名。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检查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转为行政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市消防大队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消防法》第十条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市消防大队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
 《消防法》第十三条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主办:建瓯市人民政府 承办: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常运维管理:建瓯市数字办&&&&&&& ICP备案:闽ICP备号&&&&&&&&&&&&地址:建瓯市新区行政中心9楼数字建瓯工作室  邮编:3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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