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什么叫大数据分析以及什么叫大数据分析的法律

什么是大数据和大数据平台_百度知道
什么是大数据和大数据平台
分布式数据库,云计算平台,互联网,和可扩展的存储系统。大数据平台是为了计算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各样类型的数据中,现今社会所产生的越来越大的数据量。以存储、运算,分布式文件系统,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适用于大数据的技术,包括大规模并行处理(MPP)数据库,数据挖掘电网、展现作为目的的平台
将企业运行在百会上
主营:互联网 云计算 IT 软件
管理、处理,通过运用新系统,或是使用“云”里提供的服务。步骤阅读2,大数据是对大量,大数据平台是一个集数据接入,数据计量单位已从从Byte,因此不能了解到事物的真正本质,从而在科学工作中得到错误的推断,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一切真相将会展现在我么面前。大数据平台是允许开发者们或是将写好的程序放在“云”里运行、云存储和虚拟化技术,这就需要采用大数据技术。步骤阅读5、大数据的特点。数据量大、归纳、总结其深层次的规律。3、大数据的采集,但是由于数据量庞大。科学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数据所蕴藏的价值大、估测,或者用单台的计算机进行处理,必须采用分布式计算架构,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在各行各业均存在大数据、大数据的挖掘和处理,比如在奶牛基因层面寻找与产奶量相关的主效基因,我们可以首先对奶牛全基因组进行扫描,尽管我们获得了所有表型信息和基因信息。大数据必然无法用人脑来推算、KB、MB,推动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1、大数据的定义,又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脑甚至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处理、分析,只是面对如此众多的数据,或二者皆是。例子还有很多。6、大数据的意义和前景。总的来说、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4、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新工具、新模型的挖掘,从而获得具有洞察力和新价值的东西,进行分析比对,挖掘主效基因、NB、DB来衡量。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采集也不再是技术问题、数据种类多、ZB、YB甚至BB、动态、能持续的数据、 要求实时性强。类似目前很多舆情监测软件大数据分析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系统,因此,大数据的挖掘和处理必须用到云技术。大数据、GB、TB发展到PB、EB,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数量巨大的数据碎片,但是众多的信息和咨询是纷繁复杂的,我们需要搜索、大数据的应用。大数据可应用于各行各业,将人们收集到的庞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实现资讯的有效利用。举个本专业的例子,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其内在规律。以前,面对庞大的数据,我们可能会一叶障目、可见一斑
1、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Big data)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分析师团队认为,大数据(Big data)通常用来形容一个公司创造的大量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在下载到关系型数据库用于分析时会花费过多时间和金钱。大数据分析常和云计算联系到一起,因为实时的大型数据集分析需要像MapReduce一样的框架来向数十、数百或甚至数千的电脑分配工作。2、大数据平台:新一代的大数据平台应该是集数据整合、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可视化等功能为一体,真正帮助我们能挖掘数据背后的业务逻辑,发现数据背后的问题,及时调整,比如我是个运营,通过早上的数据我发现昨天注册人数明显下降,那我一定得马上去各个渠道的数据中去排除问题,然后找到问题,及时解决,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就是大数据平台很大的意义,要是慢慢的加上分析预测的功能,那就更好了。(大数据平台:海致BDP)(大数据平台:微软IBM)(大数据平台:SAP)(大数据平台:QILKVIEW)
“大数据”是近年来IT行业的热词,大数据在各个行业的应用逐渐变得广泛起来,如2014年的两会,我们听得最多的也是大数据分析,那么,什么是大数据呢,大数据时代怎么理解呢,一起来看看吧。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脑甚至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大数据致电一把柒三儿零一丝二污零,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大数据的特点。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 要求实时性强、数据所蕴藏的价值大。在各行各业均存在大数据,但是众多的信息和咨询是纷繁复杂的,我们需要搜索、处理、分析、归纳、总结其深层次的规律。大数据的采集。科学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推动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数量巨大的数据碎片,数据计量单位已从从Byte、KB、MB、GB、TB发展到PB、EB、ZB、YB甚至BB、NB、DB来衡量。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采集也不再是技术问题,只是面对如此众多的数据,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其内在规律。大数据的挖掘和处理。大数据必然无法用人脑来推算、估测,或者用单台的计算机进行处理,必须采用分布式计算架构,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云存储和虚拟化技术,因此,大数据的挖掘和处理必须用到云技术。大数据的应用。大数据可应用于各行各业,将人们收集到的庞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实现资讯的有效利用。举个本专业的例子,比如在奶牛基因层面寻找与产奶量相关的主效基因,我们可以首先对奶牛全基因组进行扫描,尽管我们获得了所有表型信息和基因信息,但是由于数据量庞大,这就需要采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比对,挖掘主效基因。例子还有很多。大数据的意义和前景。总的来说,大数据是对大量、动态、能持续的数据,通过运用新系统、新工具、新模型的挖掘,从而获得具有洞察力和新价值的东西。以前,面对庞大的数据,我们可能会一叶障目、可见一斑,因此不能了解到事物的真正本质,从而在科学工作中得到错误的推断,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一切真相将会展现在我么面前。大数据并不是一场市场炒作。对于许多跨多个垂直行业的组织而言,大数据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它正在改变数据中心的架构。随着数据量、数据处理速度和数据类型的复杂度以远超标准前端和后台数据处理能力的速度增长,大数据在不断增长,这迫使企业的IT团队考虑采用新的方式处理业务需求。Hadoop平台对于操作非常大型的数据集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强大的工具。Hadoop是Apache软件基金会的一个顶级项目,用Java语言编写。Hadoop的设计灵感来自于谷歌在其Google&File&System(GFS)和MapReduce编程模式上的工作。Hadoop实际上是其创始人DougCutting的儿子给自己的毛绒玩具大象起的名字。流数据分析也是一种重要的大数据技术。IBM&InfoSphereStreams是目前业界独有的流数据处理技术。在IBM&InfoSphere&Streams中,数据将会流过有能力操控数据流(每秒钟可能包含数百万个事件)的运算符,然后对这些数据执行动态分析。这项分析可触发大量事件,使企业利用即时的智能实时采取行动,最终改善业务成果。IBM的大数据战略以其在2012年5月发布智慧分析洞察“3A5步”动态路线图作为基础。IBM提出的“大数据平台”架构具备四大核心能力:包括Hadoop系统、流计算(StreamComputing)、数据仓库(Data&Warehouse)和信息整合与治理(Information&Integration&and&Governance)。其中的代表产品有IBM&InfoSphere&BigInsights、IBM&InfoSphere&Streams、InfoSphere&Warehouse、IBM&PureData系统等。IBM针对大数据环境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则包括IBM&InfoSphere&Guardium&for&Hadoop、IBM&InfoSphere&Optim&Data&Privacy,以及IBM&Tivoli&Key&Lifecycle&Manager。
大数据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可以被现代先进媒体记录、采集和开发利用的数据集、数据流和数据体。DeepOne大数据平台、自由数据交易平台、Actian大数据分析平台、Agil Data大数据处理平台等等。补充说明:数联网构建了一套能够识别每个节点数据及数据服务的协议规范和框架,用户可以很方便的按需获取,并且分析挖掘整个数联网中的数据,从而获得全网数据融合的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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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个人隐私篇一、隐私权产生与界定二、行为规范三、权利人救济四、特殊场景下的隐私保护五、责任&个人信息篇一、权利依据与界定二、行为规范三、责任&大数据司法判例篇案例一:刘国清等与北京集奥聚合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二:朱烨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隐私权案案例三:王建刚与淘宝(中国)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四: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五:龙某、易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个人隐私篇
&&&&&&对于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尚未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仅通过司法解释将其与名誉权、肖像权等相关联的方式加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从法律位阶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也作了明文规定。
&&&&&&一、隐私权产生与界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行为规范
&&&&&& 1.& 收集要求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 2.& 使用要求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 保护措施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三、权利人救济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四、特殊场景下的隐私权保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
&&&&&&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日修正)
&&&&&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五、责任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篇
&&&&&& 一、权利依据与界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 3.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日批准发布)
&&&&&&& 3.2条:个人信息是指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个人信息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 根据《保护指南》3.8条,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各行业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信息主体意愿和各自业务特点确定。例如个人敏感信息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个人一般信息是除个人敏感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
&&&&&&二、行为规范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 3.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指导性国家标准)
&&&&&&& 5.2.3条: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可以认为个人信息主体默许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
&&&&&& 三、责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
&&&&&& 一、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以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单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大数据典型案例篇
&&&&&&导语:&&&&&&&&&&&&&“大数据”作为一项商业资产和商业实践已然被公众所熟知,并且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大数据相关的立法却相对“乏善可陈”。当然,笔者(阿来律师)个人并不主张在对大数据有关的社会行为有了准确认知之前就贸然启动立法进程,可这并不表明大数据活动完全处在“法外之地”,一个新生事物的兴起,日然伴随着纠纷和争议,矛盾激烈到一定程度当然要走上法庭。因此在立法层面暂时没有太多可以汲取的信息时,不妨把目光投向司法实践,一则可以管窥大数据行业发生了哪些权利纠葛,再者从法院的判决书中能更直接的看到游戏规则时如何建立起来的。
&&&&&& 关于大数据概念,关键在于“大”,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的定义,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
&&&&&& 关于大数据权利划界,阿来律师个人认为,从数据中抽取出现行法律已有界定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剩下的符合数据体量要求的就是大数据。
&&&&&& 关于判例中体现的现有法律对大数据的支持,知识产权从特性上与大数据权利较为接近,但当前知识产权中版权、商标和专利几乎与大数据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便某些专利是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但所保护的仍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数据本身,所以当前知识产权法中仅有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可以为部分大数据提供保护机制,尤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最为普遍。
&&&&&& 声明:&&&&&& 1.& 此次分析的案例均为法院判决,部分已经过二审并生效,部分是否生效尚未可知,仅供参考;&&&&&& 2.& 目前跟大数据相关的案例仍然较少,同时限于笔者的学识和检索能力,只选取了笔者在第三方案例数据库(openlaw和无讼)检索到的和笔者亲自办理的部分案例进行分析,剔除掉与大数据完全无关的部分(例如某大数据公司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时代》版权纠纷案等),从百余件判例中最终筛选出六件典型案件。因此,本次分析结果是建立在不完全统计的前提上的;&&&&&& 3.& 入选的六个案例,从不同维度展示出当事人和法院对大数据相关问题的观点,同时附上笔者个人的评价,带有一定主观色彩,任何意见,欢迎与阿来律师(手机及微信:)联系斧正!
&&&&&& 案例一&&&&&&&&&&&&& 刘国清等与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情简介&&&&&&&&&&&&&& 被告刘国清在担任原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CTO)期间,曾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确认书》,后被告刘国清离职,并通过其父亲入股青稞公司。集奥聚合公司在向刘国清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情况下提出起诉,认为刘国清违反协议,与同样经营大数据业务的青稞公司一道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注焦点(大数据相关)&&&&&&&&&&&&& 原被告双方是否同处在大数据业务领域,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该案中,原告集奥聚合公司主张自己为一家提供网络大数据智能服务的公司,而被告青稞公司也是大数据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刘国清和青稞公司均认为青稞公司经营的是广告相关业务,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判决结果&&&&&&&&&&&&& 一审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观点&&&&&&&&&&&&&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大数据系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表现为通过网络技术无差异地收集网络用户上网信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用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结合集奥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及PPT、智联网站招聘信息及青稞公司提交的PPT等证据,能够证明集奥公司与青稞公司均从事大数据服务,向客户提供精准广告服务。青稞公司虽主张其已经转向妖猴网的网站运营工作,但并不能否认其曾提供过大数据服务,故原审法院认定集奥公司与青稞公司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并无不当。”
&&&&&& 亮点评述&&&&&&&&&&&&& 本案与大数据最大的关联在于,法院对于大数据业务领域做出了明确的分析,尤其海淀法院给出的对大数据的理解应该说抓住了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无差异的收集信息。不区分和针对单个的用户和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对所有采集对象“一视同仁”是大数据概念中“大”的一个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数据“整理、挖掘和分析”进而投入商业应用是大数据产业的普遍特征。&&&&&&&&&&&&& 不少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个别法院遇到网络相关的新生事物时,可能选择回避问题,转而套用一些传统领域的概念进行类比或解读,例如将网络平台与线下的百货商场或商品市场类比,如此“旧瓶装新酒”的做法很可能忽视了新事物的特性,难以揭示问题的本质。&&&&&&&&&&&&& 本案中法院不回避大数据这一新概念,直接给出自己的理解(当然不能说这种理解一定是正确的),应该说具有非常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公众对此等问题的认知,另外也有可供其他法院和法律人士参考借鉴。
&&&&&& 案例二&&&&&&&&&&&&&&&&&&&& 朱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原告朱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其他一些网站(百度联盟)上就会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尤其是一些较为敏感的关键字(如“人工流产”)输入后也会对应出现相关的广告,造成朱烨本人的困扰,于是以“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未经朱烨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朱烨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朱烨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朱烨的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 关注焦点(大数据相关)
&&&&&&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的界限,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大数据”三者的区分标准。
&&&&&& 判决结果
&&&&&& 一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百度侵权成立,原告朱烨胜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观点
&&&&&& 南京中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百度网讯公司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符合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特征,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朱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 网络用户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 亮点评述
&&&&&& 本案的一个难点在于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大数据(营销)这三个互有关联甚至交织在一起的概念,在以大数据基础的各项商业活动(案件中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部分,三者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在极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 对此,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及南京中院都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大数据进行了阐释,并且引用当前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理清了三者的边界,以及于此相关的侵权行为构成。从判决书所反映出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
&&&&&& 从当前立法所展现出的逻辑以及南京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数据剔除掉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部分(断开具体指向与识别)是可以被正常商用的,这为商业中所普遍提及的大数据划出了较为清晰的界限,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正如南京中院在判决中提到的那样:“本案中,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侵犯隐私权,应严格遵循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规范互联网秩序又保障互联网发展”,这样的审判思路和理念值得借鉴。
&&&&&& 案例三
&&&&&& “王建刚与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华丽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
&&&&&& 原告王建刚与被告淘宝(中国)软件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约定由王建刚以“淘宝客”身份向淘宝网的商家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淘宝公司作为平台根据其推广的实际效果(成交量)向其结算佣金,该等佣金最终由受益的商家支付。其后,经淘宝反作弊系统发现,王建刚推广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主要表现在将本该就属于商家的流量通过技术手段劫持,使得结算时看上去是因为王的推广形成了成交(实则不然),导致商家需要支付不应该承担的佣金。该行为经反作弊系统识别发现后,淘宝冻结了该笔佣金并返还给了商家,王建刚表示异议,向法院起诉。
&&&&&& 另外一个北京华丽文化公司起诉的案件,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跟王建刚案一致,区别只在于涉案金额(佣金)高达近3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则案件都是由笔者亲自承办的,其中也涉及到大数据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由于淘宝客作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所以将两案吸收到本报告中一并分析。
&&&&&& 关注焦点(大数据相关)
&&&&&& 反作弊系统基于大数据和概率统计原理设计,其识别结果作为平台判断淘客是否作弊的有效性能否被法院所接受。
&&&&&& 判决结果
&&&&&&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决两案均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 法院观点
&&&&&& 淘宝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确有劫持流量的违规行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推广系合规推广,淘宝软件公司判定原告违规的标准有合同依据,故淘宝软件公司有权使用自己的系统对淘宝客的违规行为进行统计。因此,淘宝软件公司因原告劫持流量的违规行为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合同约定。
&&&&&& 亮点评述
&&&&&& 大型网络平台管理的一个难点在于,相对方的行为是纷繁复杂的,数据量非常庞大,而且行为不一定都发生在平台上(本案中的淘宝客都是利用平台以外的其他网络资源进行推广的),尤其是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存在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点,因此靠人工去考察和追踪不可能实现,所以平台也必须借助技术手段。
&&&&&& 典型的例子如炒信识别系统以及本案中的反作弊识别系统,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系统是无法还原违规行为人的“犯罪现场”的,例如行为人到用户的电脑上种了木马,通过木马截取用户的自然流量,反作弊系统无法监测用户的电脑,所以只能对行为人大量同类行为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从中找出各种异常的维度,建立科学的分析模型,最终根据数据与概率统计理论得出结果。
&&&&&& 因此,平台往往在诉讼中无法直接证明每一次行为人是怎样作弊(违规)的,只能依靠系统判断的结论,这也常常成为对方质疑之处。本案中,为了证明反作弊系统的科学有效性,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系统所使用的异常检测方法是建立在大规模数据分布式计算基础之上的,有成熟的概率学理论作为支撑,通过该方法检测异常淘宝客并判定其推广行为为不正当推广行为,是科学合理的”。&&&&&&& 所以,大数据的问题最终恐怕还是要借助大数据的手段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思路也可能逐渐发生转变,从以往的还原侵权或违约行为本身,到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两个案件当中都体现出了这种趋势。
&&&&&& 案例四
&&&&&&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众点评网)与爱帮聚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大众点评网是一家餐饮点评类网站,网站基于自身采集和网民的主动上传,积累了大量的本低生活服务信息,为更多网民提供消费指引。经营该网站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竞争对手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爱帮公司经营的爱帮网通过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0万元。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点评和商户信息,是其通过合法途径吸引用户注册、发表或者搜集、整理而来,能为其带来合法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给予保护。爱帮科技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但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因此,爱帮科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爱帮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对诉称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无权提起本案之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侵权之诉对权利人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侵权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汉涛公司享有完整权利、独占权利、排他权利或得到权利人同意起诉的明确授权。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汉涛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如果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其他的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即有可能在竞争利益上受到损害,受害的经营者即产生诉权。比如: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均有权起诉,并不要求权利的完整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 亮点评述&&&&&&&&&&&&& 本案最大的两点之一就在于当事人(大众点评网)对网站上海量信息(大数据)的保护方式,因为目前立法并未单独对基于大数据所享有的权益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做出规定,故权利主体如何借助现有法律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值得思考。&&&&&&&&&&&&& 从判决书中呈现的证据内容来看,大众点评将这些信息诉诸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具体的逻辑是:第一步,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将用户提供的信息所产生的著作权转移至自身享有;第二步,通过“拒绝Robots访问标准”限制第三方的信息抓取和访问;第三步,将第三方抓取的内容与己方享有权利的内容进行比对,追究其侵权责任。&&&&&&&&&&&&& 通过著作权保护数据的做法体现出商业实践与立法脱节所带来的尴尬,这一点从本案可以明显看出,因为最终大众点评并没有选择侵害著作权作为案由,而是反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企业基于大数据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何类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难以找到明确的对应,虽则法院做出了判决,但逻辑关系上仍嫌不够顺畅,后续是否需要通过立法单独给数据一个“名分”,非常值得思考,毕竟本案并非个案,2009年媒体报道携程网起诉去哪儿网抓取其数据信息侵权案也是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而且随着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基于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必将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 案例五&&&&&&&&&&&&&& 龙某、易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龙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建立网址为(零一数据)的网站,通过网络对外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易某某出售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约一亿余条。后被告人易某某将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整理后又向他人出售获利。另有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龙某建立的(零一数据)网站账号以1500元的对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三百余万条。被告人杨某通过被告人易某某名为“大数据营销”的QQ,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该易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二十一万余条。
&&&&&& 关注焦点(大数据相关)&&&&&&&&&&&&& 非法获取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以及对应的刑事责任。
&&&&&& 判决结果:&&&&&& 被告人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院观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龙某、易某某、吴某某、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龙某、易某某、杨某如实供述罪行,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 亮点评述&&&&&&&&&&&&& 大数据的采集相对而言是颇具技术含量同时也费时费力的一项工作(参见前文大众点评诉爱帮一案),而且法律严格限制采集之后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性质数据的公开,因此不少商家或从业者选择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我们日常生活中常频繁接到各种营销电话、邮件等,都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广泛的流传出去。&&&&&&&&&&&&& 本案中值得思索的问题有两点,首先是从判决书中没能披露到底这些海量(一亿余条)的个人信息的源头来自哪里?这个源头是否被追责?事实上,如此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不可能是分散取得的,能够掌握亿万体量个人信息的机构也一定不是一个普通的机构,为什么这些数据会轻易的流出来并且以如此之低价在市场上公开叫卖,充分说明对于源头的遏制力度远远不够。&&&&&&&&&&&&& 第二,法院的判罚是否达到了“罪行相适应”的标准和效果。本案罪行最为严重的龙某因如实供述罪行被从轻处罚一年九个月,笔者无意质疑法院的判罚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但显然即便符合量刑标准,恐怕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大数据的非法获取和使用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势必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市场上会有越来越多的从业者选择这种“成本低、见效快”的方式,那么合法的诚信的大数据商业实践中就越难有生存的土壤,这是本案作为唯一入选的刑事案件最具启示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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