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标抢注如何维权?

1.在实行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即谁先使用谁就拥有商标权,如、、、、等国,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等等。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
2.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贸易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储备商标(包括在未来可能涉及到的领域。如果是做新鲜蔬菜的企业已经在3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可以提前在第30类上的腌制蔬菜上提前注册商标,以被业务扩展时用)”、“及时注册本地化的商标(包括权利人自己创立的本地商标和当地消费者约定俗成的本地商标或简称,如索爱,英超,伟哥)”。特别是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
3.发布新产品、新商标前注意保密。如果是该品牌第一次参加展会公之于众,保存好参展记录和照片,及时主张展会优先权;
4.在本国注册或申请后,及时办理海外注册并主张优先权;
5.与代理商、合作伙伴等重点群体签订关于商标权的协议或条款。保存好与代理商合作伙伴的记录和来往记录,保存好员工档案;
6.商标管理中,及时商标,适当构筑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除了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还将易与“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全聚德”烤鸭店同时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和防御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除了在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
7.监视公告准备随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均设置异议公告,权利人可以委托商标事务所定期监测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有雷同或商标,便可提起商标异议,从而阻止抢注的出现。
1.与单个企业相比,行业协会在商标法及商标抢注的应对方面能够协调更多的资源和人力,行业协会应该为抢注受害者积极提供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支持;
2.政府机构、商会、使领馆等机构在国家层面为本国企业或公民提供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机制;
3.对于抢注中国的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等内容为商标时,地方政府或者国家应当出面来打击抢注行为,积极维权,夺回被抢注的商标;
1.规定抢注人的赔偿制度,引入类似于“域名的强制制度”。即,如果最终认定了一件商标申请为“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被抢注的商标”要强制转让给被抢注人(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如果商标申请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抢注”,抢注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抢注商标”也不会被转让给“被抢注人”);
2.借鉴商标法中的规定,如果没有提交异议答辩,视为申请,以增加“抢注”的成本和“抢注失败”的风险(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如果涉嫌抢注的商标被人提起异议,抢注人不提交异议答辩并不意味者该涉嫌抢注的商标会被在异议程序中判定撤回);
3.降低商标法第31条中“有一定影响”和“恶意”的认定标准。我国地区《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注册:“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之商标,而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的存在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再此限”。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解释,“该条款旨在避免剽窃他人创用至商标或标章而抢先注册,系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消费者混淆及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基础下,赋予先使用商标者,遭他人不法抢注其商标时的权利救济机会,除参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7第1项及欧洲共同体商标规则第8条第3项规定,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外,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及于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而剽窃抢注商标之情形”;
4.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及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行为,应该考虑个案情况,将其视为“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5.在“商标抢注”的案件中适当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加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以应对互联网时代信息即时传播所带来的“抢注便利性”;
6.引入注册商标使用目的条件机制,将“使用”作为条件引入到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中,以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行为。即,如果在商标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不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计划使用的声明,该商标申请视为撤回。

网络名人博主敬汉卿最近的商标抢注事件,把商标抢注这个老大难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很多网络名人博主及其粉丝开始关注自己的商标问题。(荆汉卿商标抢注事件回顾)

世界那么大,总有人想利用机会,利用域名抢注商标牟取暴利,我们一般称之为恶意域名抢注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抢注可以分为两类:

(1)“傍名牌”的性质: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其他名牌商标,或者注册与名牌混淆的类似商标,或者带一些世界著名商标在中国注册,等等。

比如之前出现的假商标“大核桃”和“六核桃”,在包装上非常相似,一看就容易混淆。

但仔细观察,可以看到“大核桃”旁边有一个“”标志,“六个核桃”旁边有一个“R”标志,说明“大核桃”的商标还在申请中,尚未申请。所以估计商标注册申请很悬,因为有明显的接近名牌的行为。

(2)“囤积注册商标”的性质:本人注册了多个商标,但并非自用,而是用于销售和转让给他人牟利;一般来说,这类公司往往会蹭名人的知名度,流行词汇等等。

最近的“京汉卿”商标抢注事件,就是名人走红的典型例子。据了解,抢注“京汉卿”商标的公司还抢注了“滑稽辣哥”、“农家女”等众多知名网络名人的身份证。显然,这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通过商标交易或“敲诈”网络名人来获利。为了减少时间成本,很多人会选择用钱来解决商标抢注事件,这也助长了商标抢注者的嚣张气焰。

像景瀚清这样的注册商标事件很多,像“鹿晗”、“思聪”、“任”这样的名人都注册过,甚至有的注册成功。然而,商标局严厉打击了此类事件。去年发生了一起恶意抢注1700个商标的事件。天猫旗舰店的很多品牌商标都是注册的,大部分都是注册在第35类。在大家的积极举报下,商标局最终将1700个商标全部驳回。按照商标申请费,申请人至少会损失几十万,所以商标抢注也是有风险的,不要绕路。

【/s2/】商标抢注怎么处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呢?

今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商标法》增加了一项特殊内容:“对于不供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修订后的条款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可以看出,为了确定是否是恶意抢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不是为了使用的目的;知协更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顾问团队,为您简化商标注册流程,节省商标注册费用,助力企业成功获得商标。买商标,先查询,交易商标就上知协网!电话:。

   商标法|应对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和办法

  对于市场上的恶意抢注行为,企业可以从事先预防和事后维权两大方面切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事先预防,经营者可以从如下三方面着手:

  1、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有效地申请商标保护品牌,在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全面保护商标。

  3、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加强商标的市场监控,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当商标权益遭受侵害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选择如下几项措施: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被抢注方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抢注的商标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成果的一种窃取,是对正当权利人、消费者、法律和市场竞争者的侵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企业在权益遭受损失后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正常注册商标的成本要高几倍或者是几十倍,所以企业应当对商标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早进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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