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手机大全报价获赔8000万专利长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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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被碾压的华为,如今剑指全世界!

  华为刚起步手机业务时,因专利储备力量的不足,在全世界被巨头们碾压。

  就在四年前,华为还被财团Rockstar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提交诉讼,指控华为专利侵权。Rockstar财团由苹果、微软、黑莓、爱立信和索尼共同组成。3年时间,华为被告了54次!!

  但十年河东,十年河西,现在的华为已从被告变成了原告。最近,华为就因为专利问题,与三星打了一场官司,最终判决三星向华为赔偿8000万元,法院认定三星侵犯华为的专利权!

  华为手机业务在国外市场的发展表面风光,背后有太多的苦楚,可谓是步履蹒跚。

  这是一个知识产权备受重视的时代,每一个企业都会全力维护自已的权益。即使大公司,初创项目起步时的血泪历程是命中注定的。行业先行者早已在知识产权布局,挖坑等着你。

  如今,手机业惊天逆转,华为已吹响集结号。

  集结号第一声:以专利称霸手机业的苹果向华为支付数亿美元用于专利许可。华为向苹果公司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公司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在通信业,两个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时,专利许可数量多的一方要向数量少的一方收取专利费。这意味华为开始向苹果公司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

  这一刻必须要载入历史!

  近日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三星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

  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三星向华为赔偿!

  两声集结号的吹响,华为的法务部门,也被全世界所认知,所注目。

  华为法务部启程战世界

  在华为,律师对业务的介入很深,法务部具有增值的功能已经成为华为的文化。

  华为法务部的员工近千人,法务部包括两大块:一个是律师部门,另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部门,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

  宋柳平,华为首席法务官,同时也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在职务设置上,可以看出华为对法务部门的重视程度。法务官宋柳平直接向任正非汇报工作,对华为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华为公司的管理流程设置上,法务部的控制点几乎融入所有的业务流程,离开了法务部,业务就无法展开。说到不如做到!为保障法务部门发挥作用,法务流程有IT支撑。很多事情法务部门不同意就走不下去,它的控制点在IT程序上设置,防止人为因素。

  华为的理念:每一个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华为的法务部门掌控着华为专利的布局,着眼于未来的专利大战。

  法务官宋柳平强调今天的华为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也是经历了一段“痛苦”的过程。曾有几十家巨头企业来找华为要钱“这些企业要求以1%-5%的产品销售收入作为专利许可费”,宋柳平强调,对于当时的华为来说,这不仅是要钱,还是要命的事。

  仅仅几年之后,华为的技术积累不仅实现了与通信行业的世界级大佬平等对话的机会,还可以向苹果收保护费。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三星向华为赔偿8000万的诉讼。

  华为的法务部剑指全世界,出征跨海,剑气的背后是勇气,杀气的背后是底气。

  华为,为中国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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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1月11日公开宣判,华为为保护自己的无线通信发明专利,2016年5月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案件终于要有结果了!华为能否胜诉?三星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华为曾经对三星发起诉讼,最终泉州中院判决三星败诉,三星赔偿华为8000万元。双方主要就无线通信发明专利产生纠纷,华为认为三星侵害其专利权。

今日上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华为”诉“三星”案,两起案件均以华为的胜诉告终。其中.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

胡志光(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陈文全(审判员)

书记员:周灵均、许逸楠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

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享有

的.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

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

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

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

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胡志光(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陈文全(审判员)书记员:周灵均、许逸楠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享有的.2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2016年5月,原告华为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星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诉讼,双方历经一年半有余的攻防交战,最终的判决结果于今日上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

华为公司所拥有的两件涉案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其中.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4月申请,并于2015年7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于2010年3月申请,优先权2009.12,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华为公司诉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近五年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相关专利,且原告在谈判中未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谈判过程中无过错。

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二、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一、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错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二、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决,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权,但保留庭后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继续实施专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IP记者从专利复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了解到,三星曾于2016年06月21日就以上两件涉案专利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审查决定,维持涉案.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并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审查决定,维持涉案.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三星在专利复审委的连连碰壁,使得其不得不在诉讼中直面华为的专利侵权控诉,也是其最终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天,胜负已分!华为大战三星,20个月后终于有结果了

1月11日,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华为胜诉。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此前,华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无线通信发明专利,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

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和.3号(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

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则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三星停止侵权

这起诉讼案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

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

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谈判良久,但是三星存在拖延时间消极对待的行为,比如要求华为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授权给三星,华为要求仲裁时,三星拒不接受,三星没有促成达成协议的意愿。

就第二个问题,三星辩称华为已将专利权交叉授权给高通,三星使用高通产品已获得相关专利使用权,但法庭认为华为并未将4G、LTE专利授权给高通,三星侵犯了华为的相关专利权。

法院最终宣布,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这一判决意味着,除非获得专利权人华为的许可,否则三星将必须停止在中国销售4G 手机。专家认为,由于华为持有的专利为涉及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华为胜诉案例可能将影响所有智能手机厂商。

此外,法庭还给出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在手机行业的总收费标准,比如3G手机累计许可费率为5%,4G的累计许可费率为6%-8%,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总专利中的占比收费。比如华为在3G通讯标准中的专利权占比为5%,4G中的占比为10%。

法庭还认为4G专利的收费,应按4G手机和3G手机的差价作为费率基础,这是4G的贡献,而不能按4G手机整机售价。

华为是如何打赢这场专利战?

事实上,从2016年起,华为和三星就专利问题展开了缠斗。

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宣布,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华为在诉讼中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向手机巨头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专利权。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

2016年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诉称包括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16款三星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2016年7月,对于华为发起的专利诉讼,三星强势回怼。

三星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起诉书中表示,其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记录活动图像数据的方法和数码照相机”等六件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华为Mate8、荣耀等手机和平板电脑上分别使用了其专利权。

三星电子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很明显,三星此次对华为发起的专利诉讼,是对之前华为起诉三星的回击,三星甚至连索赔金额都正好是华为当初索赔额的两倍。

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4月份,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件有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三星公司共计22款产品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2款Galaxy系列手机,同时,三星公司赔偿华为终端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三星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宣告复议,但经专利局审查认为,三星提交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复议最终被驳回。

2017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发布了八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复审决定。其中,共计5件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仅有2件维持有效。截至当时,2016年三星在中国市场起诉华为专利侵权的共计16件专利中,已有15件有了专利有效性的复审决定,共计10件被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占比高达62.5%。

2017年12月,福建省高院经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维持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二三四项;

2、变更权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第一项为“三星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3款”;

3、驳回三星的上诉请求。

至此,在华为与三星共计数十件专利侵权诉讼中,这件仅有的一件有判决的案件,虽经上诉,但依旧以三星落败告终。

两审终审意味着判决立即生效,即使三星不服,三星也需要先行执行法院判决,即支付华为8050万元侵权赔偿额,同时,按照法院判决停产、停售共计23款三星手机。

2018年1月11日上午,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侵害华为专利权。

专利诉讼的时代已经来了

几年前,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判罚力度较弱,即使一方最终诉讼失败,所受处罚也比较轻。相反,起诉方还要面临巨额的诉讼费用,这种投入产出上的不合算,成为海外专利拥有者在中国使用诉讼手段解决专利授权问题的主要障碍。

不过最近几年,中国专利诉讼的客观条件已经逐渐具备:政府高层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了知识产权、专利的重要意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也在北京、上海、广东陆续筹建和设立。

国内“宽松”的专利诉讼环境让一众国内厂商得到了发展良机,在没有过多专利限制的前提下,中国的手机市场也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

但目前,免费午餐要结束了,专利诉讼的时代已经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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